【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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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惩罚的判断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罚。

首先,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能涉及生产设备安全、职工作业安全、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

如果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事故或人员伤亡,行政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措施。

其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法主体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给予教育处罚。

再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如果违法行为只涉及自己的企业或单位,对外界没有影响,行政处罚可以适当减轻。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对周围社区或者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行政处罚应该加重。

最后,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整改态度和情况。

如果违法主体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对整改无动于衷或者敷衍塞责,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和整改态度等因素,以便能够量化评估和惩罚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

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

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综合类 (3)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3)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8)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8)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1)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5)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8)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3)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4)中介服务类 (65)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6)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1)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6)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85)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3)职业健康类 (96)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7)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9)非煤矿山类 (12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5)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36)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0)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 145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8)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1)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4)危险化学品类 (157)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8)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77)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2)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5)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6)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4)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9)烟花爆竹类 (200)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1)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8)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3)其他类 (245)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8)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伤亡事故案件的行政处罚,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涉及两个以上辖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如发生管辖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六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办理下一级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等有效的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只是一部区域性质的法律规范,对于当地的民事主体,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当地的行政机构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规定的,一般来说,被判处行政处罚之后,会留下案底。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都会守法,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了维护各地的安定,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质的法律规范,各地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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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七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七千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6.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7.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为描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落实有关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部审签手续;……(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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