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青海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教学管理的灵活性和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调动教师认真执教、学生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努力营造有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好学年学分制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记录学生学习情况,以修满某一学科或专业所要求的总学分作为衡量该专业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和适应性的教学管理模式。

第三条学年学分制课程成绩包括学分和学分绩点。

学分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数量,学分绩点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质量。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作为学生肄业、结业、毕业的主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和奖励绩点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准予选修辅修专业、免试推荐研究生、评定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第四条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培养目标、专业内容及专业要求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设置的,是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生产实习、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及设计等)。

2、选修课是按专业要求和专业方向规定选修的专门化知识和技能,是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新兴和边缘学科的知识,以及有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的人文素质、市场经济等学科和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跨专业、跨学科课程。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与专业方向密切相关的系列课程。

专业选修课设置采用模块结构,设置若干个模块,每一模块设置几门体现本专业某一方向特点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包括公共素质、体育艺术、文理交叉、应用技术等类。

本科学生均须选修选修课,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要求的学分。

第五条各专业总学分由各专业教学计划具体规定。

第六条学分计算。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1(2舍3入和7退8进)。

1、理论授课或以理论授课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包括上机)或以实验(上机)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3、集中安排的实践活动(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及论文(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分散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折合成周数,每周计1学分。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引言学分制度是目前许多高校教育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和学习质量的方法。

学分制度将学生的学业成果分为若干个学分,通过学分的积累与交换,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并推动学生学业发展。

本文将对学分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学分的划分与积累、课程设置与安排、学分的转换与认定等方面。

一、学分的划分与积累1.1 学分的定义学分是对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学业成绩进行量化的指标,是学生学习成果的度量单位。

1.2 学分的划分原则学分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学分应依据学业目标和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划分;(2)学分应具备逐级递进的特点,高年级或高级课程的学分应高于低年级或低级课程的学分;(3)学分应与学生的实际学习量和学习质量相一致,不得人为提高或降低学分标准。

1.3 学分的积累学生通过参加并顺利完成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学分应进行积累。

学分的积累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课程学习、学术研究、实践实习等。

学生需按照学校制定的学业规划和学分要求完成相应学分的积累。

二、课程设置与安排2.1 课程设置学校按照学科方向、专业方向和综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设置各类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践课等。

课程设置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需求和专业特点。

2.2 课程安排学校应合理安排课程的学习时间和学分分配。

课程的学习时间应合理分配,避免冲突和过分集中,充分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2.3 选课与退课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规则和时间,在选课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

一般情况下,学生选课后不得退课,但可根据学业规划需要和特殊情况,向学校申请退课。

三、学分的转换与认定3.1 学分转换学分转换是指将学生在其他学校或国外学习的相应课程学分,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转化为本校学分。

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学校认可和审核。

3.2 学分认定学分认定是指学校对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和认可。

学生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规则和程序,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对我院藏汉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几点看法

对我院藏汉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几点看法

践教学改革等方面做 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 藏语汉语 教 学 课程建设
我 院经 过二 十 多年 的发展 , 院党委 在 2 0 05年
的一项艰 巨而光荣 的任务 。
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 中明确提出了“ 抓住 民
会 的有 利 时 机 , 以发 展 为 主 题 , 立 以人 为本 的 树
以学 科 建 设 为 龙 头 , 化 课 程 改 革 , 化课 程结 深 优 构 , 进 教 学 方 法 , 建 ‘ 而 精 、 而 实 、 而 改 构 少 新 博
计, 即课程体系的建设。从 2 世纪 9 年代以来 , 0 o
我国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 在诸多 的改 革中, 教学改革是核心 , 在教学改革 中, 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 , 是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和
政部《 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 革工程的意见》 中的一项重要建设 内容。从狭义 上讲 , 就是某一门课程的建设。从广义上讲 , 它不
仅包 括具 体 课 程 的 建设 ,还 包 括 总 体 的课 程设
族教育事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 以及建立 和谐社 前提 , 是教学改革的核心和重点。 也是教育部、 财 教育观念 ,突出教学 中心意识和质量核心意识 ,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凸现民族教育的优势地位 ;
件 大事 。
教材 的重要性是由其具有的特点决定 的。从
外形看有明显 的特点 , 即品种为系列化 , 是课本 、
教 学 参 考用 书 、 习题 集 、 具 书 、 习因所处专业不
同 , 程 建设 工 作 也不 尽 相 同 。具体 的课 程建 设 课
收 稿 日期 ;08 0 — 4 2 0 — 6 2
作者简介 : 宁坚刚(9 3 , 汉族 , 16 ") 男, 青海贵 南人。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教授 。 究方 向: 研 民族 高等教育和化 学教 学。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适应高等教育改形势,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观念,推进学年学分制向完全学分制转变,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为核心的弹性教学制度,它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教师专长的发挥,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合理、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竞争能力,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我校实行的是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方案。

在构建学分制教学计划时,参照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保证基础为前提并注重科学和人文素质、外语能力、计算机能力以及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修业年限第三条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8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三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培养方案应突出“人本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增强课程的开放性,优化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保证学生的专业基础,建立起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素质与能力培养的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课程结构为“平台+模块”,课程体系包括通识通修平台课程、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模块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1.通识通修平台课程是对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课程主要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军事理论、就业创业课程、分类分层次通修课程以及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1个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1个学分、《思想和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中3个学分均纳入实践教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数学实行分类分层次教学,满足不同专业以及不同水平学生的需要;素质与能力拓展选修课程是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修满10学分。

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为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我校从2006级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

学制与学习年限一、学制与学习年限1、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2、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总学分者,准予提前毕业;凡在基本学制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期学习。

二、课程设置课程设置1.课程设置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性课程和综合素质课程四大类,其课程结构图如下:2.课程比例:必修课约占70%,选修课约占30%。

三、总学分与学分计算总学分与学分计算(一)总学分1.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60±5学分。

具体学分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2.学生每学期所获得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

(二)学分计算1.课程学分1)学分按学时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每18学时为1学分。

学分计算大于0.0小于0.5取0.0,大于0.5小于1.0,取0.5。

2)体音美专业术课、实验课(包括上机课)、 公共体育课,原则上36学时为1学分。

3)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为1学分。

4)综合素质课程原则上按每门课1~2学分计算。

2.奖励学分学生作品、论文、成果、表演、设计等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教务处认定后,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创新学分。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四、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1.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免修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意见及签名
1、大学英语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2、算机及信息技术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院系
审核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盖章)
教务处
审核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盖章)
备注
注:1、此表一式三份,院系、教务处学籍科各保存一份;任课教师保存一份。
2、此表有效学期为当前学期,其他学期需重新申请。
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编号:
学号
姓名
院系
专业
年级
免修学期
2013-2014第一学期
联系电话
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规定:“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在校期间的《大学英语》课程;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可申请免修在校期间的《计算机及信息技术》课程;“民考民”学生取得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MHK)考试四级证书者,可免修汉语文课程”,其相关考试成绩记为82分。
3、此表于2013年6月25日前附成绩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至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青海师范大学教务处制

学分制实施细则

学分制实施细则

学分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分制是一种通过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量化和评估的教育管理制度,它在高等教育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学分制实施细则是指为了规范学分制的具体操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学分制实施细则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学分计算与积累1.1 学分计算方法:学分的计算通常基于学习时间和学习成果。

学习时间可以根据课程的学时来计算,学习成果可以通过考试、论文、项目等方式进行评估。

1.2 学分积累规定:学分积累要求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以便获得学位。

通常规定了每学期或者每年应获得的最低学分要求,以及学位所需的总学分要求。

2. 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2.1 课程设置原则:学分制实施细则要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需求,合理设置课程。

课程设置应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兴趣。

2.2 学分分配原则:学分制实施细则要求根据课程的学时、难度和重要性等因素,合理分配学分。

必修课通常分配较高的学分,选修课和实践课分配较低的学分。

3. 学分转换与认定3.1 学分转换规定:学分制实施细则要求在学生转学、跨专业、留学等情况下,对已获得的学分进行转换。

转换规定通常根据学校间的学分转换协议或者学分转换标准来执行。

3.2 学分认定程序:学分制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建立学分认定程序,确保学生所获得的学分得到合理认定。

学分认定程序通常包括学生提交学习成果的材料,由教师或者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认定。

4. 学分修读与进度管理4.1 学分修读规定:学分制实施细则要求学生按照规定的学分修读计划进行学习。

学分修读规定通常包括每学期应修读的学分数量、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要求等。

4.2 进度管理措施:学分制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建立进度管理措施,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分修读计划。

进度管理措施通常包括学生学分修读进度的监控、预警和辅导等。

5. 学分制改革与评估5.1 学分制改革目标:学分制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制定学分制改革目标,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为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我校从2006级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

学制与学习年限一、学制与学习年限1、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2、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总学分者,准予提前毕业;凡在基本学制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期学习。

二、课程设置课程设置1.课程设置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性课程和综合素质课程四大类,其课程结构图如下:2.课程比例:必修课约占70%,选修课约占30%。

三、总学分与学分计算总学分与学分计算(一)总学分1.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60±5学分。

具体学分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2.学生每学期所获得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

(二)学分计算1.课程学分1)学分按学时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每18学时为1学分。

学分计算大于0.0小于0.5取0.0,大于0.5小于1.0,取0.5。

2)体音美专业术课、实验课(包括上机课)、 公共体育课,原则上36学时为1学分。

3)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为1学分。

4)综合素质课程原则上按每门课1~2学分计算。

2.奖励学分学生作品、论文、成果、表演、设计等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教务处认定后,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创新学分。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四、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1.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或等级制(A、B、C、D、P、F)记载成绩。

3.学分绩点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GPA,Grade Point Average)。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4.缓考成绩、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五、选课学生入学后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选课。

学生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导师的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原则上每学期所修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第8学期除外)。

(一)选课原则学生修业期间,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主性原则。

学生选课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手册》和《选课指南》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按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生可自主选择相应课程、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2)专业性原则。

学生选课以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首先应保证本专业培养方案上所规定的课程的修读。

不得擅自修读其他专业的必修课,并以此代替本专业的必修课学分。

3)连贯性原则。

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先选先行课,修完先行课后再选后续课修读。

4)严密性原则。

对于有严格同修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同时选择修读。

对于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选修课,学生只能选修其中的一门。

5)量力而行原则。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选课指导教师意见后决定。

平均每学期应选20~24学分。

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包括第二学位课程),最低不少于15学分。

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修读。

(二)选课程序和要求1)选课前熟悉并掌握《选课指南》的有关内容,包括修读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数、学分数、上课地点、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

2)学校每学期公布统一时间进行选课,学生可以在计算机终端上输入自己的学号和密码,进入选课系统后进行选课。

3)学生可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根据《选课指南》选择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不应彼此发生冲突。

4)根据需要确定选课优先级。

5)学生选课结束后,由教务处负责对选课信息作统一处理,各院系、教师、学生可通过网上查询。

6)公共基础课人数少于60人不开课,综合素质课人数少于40人不开课,专业发展方向课人数少于20人不开课(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此部分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7)学生选课信息经计算机系统处理,当出现学生所选的课堂人数超过教室容量时,计算机选课系统将进行随机抽签,对未中签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

8)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上网查询个人课程表。

9)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所选课程试听后进行改、退选。

10)开课后,学生必须按照选课通知单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无故缺课、缺考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未办理选课手续,私自听课、参加考试者,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重修六、重修1.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应当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2.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高分记载。

但每次考核成绩须在学籍档案作如实记录,最高一次考核成绩应注明“最终成绩”字样;3.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允许重修。

4.凡擅自缺考、拒交试卷、作弊、考试违纪的,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若重修该课程,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在毕业前一学年方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5.重修课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学费。

6.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7.实践教学考核不及格者,重修时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考试。

8.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出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免修七、免修1.免修是学生通过自学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经考核其成绩达到一定要求后,取得学分的一种课程修读方式。

对于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3以上的学生,如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2.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由学生所在的院(系)与教务处同意后,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绩点≥3.3,可准予免修,给予学分和成绩注册,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未达到3.3的,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3.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4.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在校期间的《大学英语》课程;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可申请免修在校期间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民考民”学生取得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四级证书者,可以免修汉语文课程。

5.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6.每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

7.重修课程原则不得申请免修。

制导师制八、导师导师制是指对学生选课、学习,并完成学业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工作规程的总称。

导师制是实施学分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之一。

导师应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导师应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等,对学生进行选课咨询和学习指导,对学生学习全面负责,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导师的主要职责见《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修制与第二学士学位九、副(辅)修制与第二学士学位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志趣,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实施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修读不同层次副(辅)修专业的学习。

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副(辅)修证书和第二学士学位。

(详见《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副(辅)修及双学位管理办法》)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十、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毕业、1.毕业学生德、智、体合格,在标准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2.提前毕业学生提前修完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报考研究生或就业。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

3.延长修业⑴ 在基本学制内,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A、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副修本科专业者;B、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者(不含应当退学者)。

⑵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每年 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⑶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除应向学校缴纳学习费用外,还须按照当年标准分学期向学校缴纳其它相关费用。

在延长修业期间,属师范类专业的不再享受师范生待遇。

⑷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院系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十一、附则附则1.本细则从2006级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开始执行。

2.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