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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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执业中的独立性及其管理

评估执业中的独立性及其管理

评估执业中的独立性及其管理(一)主讲老师高忻从一则历史典故说起:“举贤不避亲仇”试想如果:一、独立性(一)独立性的含义所谓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为重要的职能是通过专业服务,为社会提供客观、公平、公正的价值尺度。

独立性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处理好利益冲突。

(二)影响独立性的主要要素(三)违背独立性原则的危害1.误导投资、累积风险,扰乱市场秩序,降低市场效率;2.使估价结果准确性下降,导致评估师和估价机构丧失独立性和公正性;3.损害行业的信用声誉,降低估价行业社会公信力。

如:二、独立性理论溯源(一)利益冲突产生的内在机理1.需求溢出理论在公共生活中,那些超出了个体及其家庭能力的个体需求,通过该群体性中个体间的互助、合作或利他活动,转化为整个群体的共同事务。

因此,公共生活中的公共问题不过是个体的需求溢出问题。

公共性的实质就是利他。

2.需求层次理论3.唯物史观利益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

利益反映特定历史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利益是人类需要的社会转化,在任何利益背后,都隐藏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所谓利益,是指处于不同生产关系、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由于对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利害关系。

(二)利益冲突产生的外在原因1.信息不对称理论评估执业中的独立性及其管理(二)2.委托代理关系理论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

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关系中是普遍存在的。

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

委托代理关系有五种模式:(1)委托方与代理方均为单一的个人;(2)委托方只有一个,而代理方不止一个;(3)委托方不止一个,而代理方只有一个;(4)委托方与代理方,均有多个;(5)单个的或多个复合的委托方与代理方,可替换位置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规范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规范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在进行该种职业活动时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与职业活动一起形成和发展,是存在于职业活动中的社会道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评估机构在从事资产评估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违反职业道德,则违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案例解析s资产评估事务所(简称“S事务所”)2000年在某省设立,主营评估业务,2001年在北京成立总所,原地方所注册为分所。

2002年采取“借牌子”、“过门子”等方法,获取了证券资格。

该评估资格2003年后没有进行年检。

成立当初,为了争揽业务,该机构推出了所谓“成本套餐”,即收费少一点、人员少派点、底稿少编点。

人手紧张、业务繁忙时期,依然“来者不拒”,同时承揽多家大型项目的评估业务,并集中了一批无证券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兵团作战”,外聘“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在评估过程中,该机构对不同项目的假设都大同小异,评估前提假设、评估环境假设、使用范围假设、效果假设都近似,甚至在行业竞争分析方面都有相似的描述。

W公司刚注册商标,委托S事务所评估其未来的市场范围以及可能带来的收益,S事务所只对w公司提供的许多“未来”项目进行评估。

S事务所在三天时间内便为w公司“炮制”出一份作价4.93亿元的虚高评估报告。

评估过程中既未到相关部门核实土地权属、征地费用、土地等级等一系列涉及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未取得被评估土地所在地政府有关当地土地基准地价文件,仅凭w公司提供的A公司的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另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复印件等,就“凭经验”采用基准地价法对A公司2080亩土地(其中包括部分国家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所谓的“估算”并出具报告,w 公司据此向金融机构骗贷1.66亿元。

2021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精选试题)

2021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精选试题)

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1、对不同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而言,评估的基本程序应该是()。

A.相通或相同B.完全不同C.基本相同D.部分不同2、()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利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或者相关经验的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

A.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B.利用专业报告C.利用测定报告D.分析判断报告3、以下不属于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的是()。

A.评估范围和对象B.评估基准日C.评估结论D.资产评估收费4、IVS是()的缩写。

A.《评估业务手册》B.《美国专业评估统一准则》C.《国际评估准则》D.《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操守》5、用实物进行出资时,最应该关注实物的()。

A.产权B.形态C.存放位置D.面积6、以下除了()外,评估业务约定书均不规范。

A.业务约定书中只有付款协议、委托函B.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不是唯一的C.评估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但未签订补充协议D.业务约定书中相关要素完整全面7、下列哪一个不是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A.经济行为的一致性B.价款缴纳情况C.矿业权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方法的关系D.取得方式8、广义的资产评估程序()。

A.开始于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前的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终止于提交评估报告书后的文件归档B.开始于接受委托,终止于提交评估报告书C.开始于接受委托,终止于提交评估报告书的文件归档管理D.开始于接受委托的明确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终止于提交评估报告书9、()就是在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时候,要关注参数的选取,分析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与资产评估报告是否一致。

A.参数配比B.全面理解C.核实资质D.事先约定10、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行业收益状况极不稳定,在确定收益期时,应当()。

A.重点考虑在建项目投产后的试生产、生产负荷、达产时间等B.延长预测周期参数,使预测期有足够的长度C.淡化周期性影响D.充分考虑政府为应对经济波动不断出台的财税政策、货币政策、消费及投资政策等11、从性质上讲,资产的评估价值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估计值。

评估师继续教育题库

评估师继续教育题库

评估师职业道德及执业风险案例讲解1.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方事先约定。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2.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3. 矿业权评估与土地使用权一样,不需要缴纳价款就可以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A、对B、错正确答案:B解析:未找到解析4. 只调查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没有关注与股权资产相对应的特殊权益与义务属于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5. 评估收益预测及其对应的预测假设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因此企业可以不提供预测资料。

A、对B、错正确答案:B解析:未找到解析6.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只看正文,不用看附件。

A、对B、错正确答案:B解析:未找到解析7.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风险属于资产评估业务的内部风险。

A、对B、错正确答案:B 解析:未找到解析8.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有充分依据,不得只采用更接近预先设定的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9. 以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时,收益期是指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收益结束日的期间。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10. 对股权进行评估时,要逐一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11. 评估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可以不唯一。

A、对B、错正确答案:B解析:未找到解析12. 资产评估风险承担主体是被评估单位。

A、对B、错正确答案:B解析:未找到解析13. 企业的借入资产不可纳入被评估资产的范围,因为企业不拥有其所有权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14. 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独立性,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劳务费只与工作量相关,不与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挂钩,并应受到公众监督。

A、对B、错正确答案:B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QHX01746515. 若评估业务约定书中没有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的签字及签字日期,则该评估业务约定书不规范。

第二讲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

第二讲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

• 三、考试合格后,能遵纪守法,遵守职业 • 道德者,方可成为资产评估师。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 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 本条准则是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动态的专 业能力,与第七条相呼应。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 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 、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 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 业务并收取费用。 • 本条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招 揽业务行为的规定,禁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 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旨 在维护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
第二章 基本遵循
•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 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 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 • 诚实正直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职业得以存在和认可的关键因素,是公众信任之 源。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
• 评估机构的监督责任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既是执业过程中从业 务角度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 出的要求,更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受不当利害关系和个人偏见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职业理念。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出现本准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程序。

第六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时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合理界定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通常为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管理层成员。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应当在项目组中树立独立性意识,培训、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框架通常包括:(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设定;(二)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三)为消除或者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防范措施;(四)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罚;(六)独立性声明。

第八条本准则所称防范措施通常包括:(一)将可能影响独立性的项目组成员调离该项目组;(二)处置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至可接受水平;第九条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项目签署独立性声明,独立性声明应当作为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独立性声明,声明在执行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独立性原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聘请和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独立性第十一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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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受不当利害关系和个人偏见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职业理念。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出现本准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程序。

第六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时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合理界定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通常为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管理层成员。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应当在项目组中树立独立性意识,培训、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框架通常包括:
(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设定;
(二)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
(三)为消除或者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防范措施;
(四)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罚;
(六)独立性声明。

第八条本准则所称防范措施通常包括:
(一)将可能影响独立性的项目组成员调离该项目组;
(二)处置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至可接受水平;
第九条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项目签署独立性声明,独立性声明应当作为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独立性声明,声明在执行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独立性原则。

第十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设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由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声明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背独立性原则,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独立性。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项目记录遵守独立性准则的情况,包括识别影响独立性的风险因素、判断其影响独立性水平的程度、所采取防范措施及独立性结论。

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影响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该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需要对某不利影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但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该不利影响在可接受水平内,则可以
不采取防范措施,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得出独立性不受影响的理由。

第三章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非正常贷款或担保、特定员工及关联业务,以及对评估程序的不当执行。

第十三条本准则所称主要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准则所称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十四条经济利益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拥有的股权、债权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经济利益重要性水平等因素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一)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主要近亲属在委托方或
者被评估单位拥有可能控制或者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投资决策的经济利益时,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处置该经济利益,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拥有经济利益时,如果该经济利益未超出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可以拥有该经济利益;如果该经济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独立性目标可以接受的水平,但通过防范措施可以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时,则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非正常贷款和担保包括按照非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者类似金融机构中取得贷款或者获得贷款担保;从非银行等机构取得贷款或者贷款担保;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对外提供贷款或担保。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拥有非正常贷款或担保人员的角色、重要性水平等因素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一)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拥有非正常贷款和担保时,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消除该非正常贷款或担保,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
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近亲属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拥有非正常贷款或担保时,如果该贷款或担保未超出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可接受水平,则可以拥有该贷款或担保;如果该贷款或担保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可接受水平,但通过防范措施可以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时,则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特定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于特定位置的员工,其他处于特定位置的员工是指可以在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向评估业务项目组成员提供相关资料时施加重大影响的人员。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特定员工的角色、重要性水平等因素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主要近亲属是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特定员工时,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消除该特定员工的影响,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其他近亲属担任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特定员工时,独立性控制主体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
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七条关联业务包括评估机构向同一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本准则所约束评估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关联业务将可能因为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过度推介等而影响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准则所约束评估业务时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应无差别对待。

不应当因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国籍、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身份、教育水平等的差异而影响在评估业务中遵循独立性原则。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时,在评估程序执行过程中应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识别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恰当评判其对独立性的影响程度,采取恰当防范措施降低其影响至可接受水平,直至拒绝接受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委托时应当了解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独
立性风险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识别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任何不利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影响程度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直至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白,过急的时间要求、预先设定评估结论、重大的评估程序受到人为限制、过低的评估收费及或有收费等都可能是产生独立性风险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切实主导评估业务的现场调查工作,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起配合、协助作用。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在借助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专业人士的协助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性,应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慎性核查,不得简单依赖由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但尚未经恰当的验证或者尚未从独立的信息来源处获得确认的关键信息。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定估算过程阶段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排除任何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干扰的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但不得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结论的独立判断。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运用职业判断,任何可能导致注册资产评估师背离客观、公允地执行评估程序的事
项,都应当根据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因素,评价该事项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直至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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