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法规类别】兵役制度【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1.10.29【实施日期】2011.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中国的兵役制度

中国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
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
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
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
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惩戒机关为地、市、州以上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市、州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具体负责惩戒工作。
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孙科为何平白无故迁怒胡汉民呢?原来,孙科和代行大元帅职权的胡汉民早因意见不一,产生矛盾,以致颇受委屈的胡汉民曾向孙中山提出辞呈。
当时,孙中山正在前线督战,他深知儿子年少气盛,容易得罪人,立即写信力劝他以大局为重,同舟共济。
认真钻研新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认真备好每节课,明确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
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0.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兵役法的必要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发展,《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修改兵役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军事战略,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积极谋求和争夺21世纪的战略主动权。
为了迎接世界军事革命的挑战,我军正在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
由于《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制度以及民兵、预备役建设等方面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
因此,应当对《兵役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其次,修改《兵役法》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兵役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规范;新形势下开展兵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
但由于《兵役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约束力和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拒绝和逃避兵役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影响了兵役工作的开展。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新兵役法政策解读张清查教学目的:1、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2、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3、了解新兵役法的修改之处4、通过学习新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
教学重难点:1、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2、调整修稿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导入新课:在之前第一单元我们讲到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义务,而政治义务中就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兵役?怎样服兵役?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教学过程:一、兵役法概述1、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2、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3、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1、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9章58条。
2、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12章68条。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3、新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兵役制度的特点“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1、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体 、企业 事业单 位接 收安置退 出现役 军人 的义务
作 了规定 。有 的常委委 员建议 ,在 草案 中进一步 明确 国家鼓励 和支持 机关 、团体 、企业事 业单位 做好 接 收安置工 作 。法 律委员 会 经同 国务 院法制 办 、总参 谋部 、 中央军委法 制局研 究 ,赞 成上述 意见 ,建议 对草 案规定 作相应 修改 。 四、有 的常委 委员 提 出 ,对 应征 公 民拒 绝 、 逃避 服兵役 义务并 拒不 改正 的行 为 ,现行兵 役法
对 修 改决定草 案作 了一些 文字修 改 。
修 改决定 草案建 议表决 稿 已按上述 意见作 了 修 改 ,法律委 员会建 议本 次常委会会 议通 过 。
建议 有关 方 面 组 织 做 好 法 律 实 施 的学 习宣 传 工
作 ,提高 全社会 的国防观念 和适龄青 年服 兵役 意
修 改决定 草案建 议表决稿 和 以上报告 是否妥
义务兵 、服现 役不满 十二 年的士 官 以及 符合 由政
府安排 工作条 件但 本人选 择 自主就业 的其他 退役 士兵 ,入伍前 依法 承包 的农村 土地应 当保 留 。有
的常委 委员 提 出 ,为 了让 义务兵 和士 官都能 够安 心服役 ,有必 要 明确其人 伍前依 法取 得的农 村土
士兵 退役 安置等方 面 的一些配 套办法需 要根据 本 决定 作 出具 体 规 定 ,建 议 本 决定 尽 旱 通过 实施 。 同时 ,军 队有关 方面还 提 出 ,对本决定 施行前 入 伍 而在本 决 定 实 施 后 退 役 的 士 兵 适 用 法 律 的 问 题 ,建议予 以 明确 。法律 委员会 经 同有 关部 门研 究 ,对这一 问题 , 国务 院 、 中 央 军 委 已有 所 考 虑 ,可 以由国务 院 、中央 军委在 本法 的相关配套
新兵役法答记者问

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牟明滨详解《兵役法》修改经过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修改兵役法的主要情况,推动兵役法的贯彻落实,记者采访了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
牟明滨介绍了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经过。
《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退役安置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胡主席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开。
在全面组织调研、反复沟通协商、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于2006年9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
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
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义务兵制度
义务兵制度义务兵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取得了全国范围的、巩固的人民政权之后,全国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团结的生活和进行和平建设的可能,这就具备了按照一定计划进行统一的征兵和退伍工作的条件。
随着各种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的胜利,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迫切要求实行义务兵役制,轮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实现保卫祖国的愿望。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条件基本上已经成熟。
国兵役制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
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xx、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
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义务兵的待遇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限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4.05.2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4年5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
代表们认为,这个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兵役工作的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加强武装力量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召开了两次会议,对“修改草案”进行审议,基本上同意这个“修改草案”,并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修改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期间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期间,不得征集。
”文字表述不够清楚,因此,将这一条修改为:“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二、有些代表提出在修改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士兵退出现役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本人不适合服现役或者因家庭缺乏劳动力有特殊困难的,应批准退出现役。
因此,将这一条修改为:“士兵服现役期满,应退出现役。
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三、有的代表提出,修改草案第五十三条“……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的规定不确切,因为不论是否安排工作都要发残废抚恤金,只是对不能安排工作的多发一些。
因此,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有的代表提出,修改草案第六十一条对拒绝、逃避兵役义务的,只规定由基层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兵役义务,不够有力。
公务员行测考试朴素逻辑题指导
公务员行测考试朴素逻辑题指导很多同学在做朴素逻辑题目的时候,会苦于这种题目找不到抓手,简单的题目很简单,难的题目又很难,做题总是不稳固,花费时间很多,如果是这样,极多是我们方法没有找正确,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朴素逻辑题指导,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朴素逻辑题指导一、题干→选项:当题干信息肯定时,将题干条件带入选项,排除矛盾选项【例】老师、、在同一所大学教语文、数学和英语,按规定每人只担负其中一门课。
而且:①老师上课全部用汉语。
②外语老师是该校一个学生的舅舅。
③是女教师,她的女儿考大学之前,常常向数学老师请教。
请判定他们各自上的课程是:A.老师上语文,上外语,上数学B.上语文,老师上外语,上数学C.上语文,上外语,老师上数学D.上语文,上外语,老师上数学【答案】C。
解析:题干提供了三个条件,且条件信息是肯定的,选项罗列了三位老师和三门课程之间的三种匹配关系,信息比较全面,我们可以直接把题干的肯定信息带入选项,进行排除。
①老师上课用汉语说明老师不教语文,排除A。
②外语老师是一个学生的舅舅,说明外语老师是男老师,而②是女老师,所以不教外语,排除D。
同时,的女儿常常向数学老师请教问题,说明不教数学。
排除B。
答案选C。
二、选项→题干:当题干信息不肯定时,将选项带入题干,排除和题干信息矛盾的选项【例】宋江、林冲和武松各自买了一辆汽车,分别是宝马、奥迪和陆虎。
关于他们购买的品牌,吴用有以下的估计“宋江选的是陆虎,林冲不会选奥迪,武松选的肯定不是陆虎”,但是他只猜对了其中一个人的挑选。
由此可知:A.宋江选的是奥迪,林冲选的是陆虎,武松选的是宝马B.宋江选的是陆虎,林冲选的是奥迪,武松选的是宝马C.宋江选的是奥迪,林冲选的是宝马,武松选的是陆虎D.宋江选的是宝马,林冲选的是奥迪,武松选的是陆虎【答案】C。
解析:题干中吴用的猜测一共有三句话,三句话中只有一句是对的,但是具体哪句是对的我们不知道,题干信息不肯定,那我们只需要把选项带回题干,去判定哪个选项满足只猜对一个人的挑选这个条件,那么这个选项就是正确选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6.30•【文号】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69号•【施行日期】1999.06.30•【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69号)现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制度,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二、第六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
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五、第九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六、第九条修改为:“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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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8.12.29
【实施日期】199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