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标题:深度解读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引言:在2014年,中国政法系统迎来了一项重要改革,即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推出。
这一方案旨在提高政法干警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本文将对这一方案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1. 背景与意义:1.1 背景介绍2014年,中国政法系统正面临着新的发展阶段。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要求政法干警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另各地政法系统中也存在一些招考录用制度上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行改革修正。
1.2 意义分析政法干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综合素质的提升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推出,将为政法系统培养与需求相匹配的优秀人才提供重要保障。
改革还将推动政法干警队伍的专业发展,提高其工作效能,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2.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2.1 招录条件和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政法干警招录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其中,综合素质评价、能力测试和面试等环节被纳入招录程序,并提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2.2 培养体制改革为了培养更加优秀的政法干警,方案中提出了培养体制的改革。
着重在情报研判、法律研究、技能训练等方面进行加强和创新,以提高政法干警的综合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3 培训方式和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进政法干警的培养工作,方案中还规定了一系列培训方式和内容。
包括在岗培训、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多样化的培训形式,涵盖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3. 个人观点与理解:我对这一方案表示欢迎,并认为它在提高政法干警素质和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和能力测试等环节的引入,可以更全面地评估政法干警的能力和潜力。
培养体制改革的推进也将为政法干警的专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和平台。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制度,加强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做好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一招录有序。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
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
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
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
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
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
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
对政法职业教育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探索——以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学生调查为例

l务农
34
23.6
1务农
50
34.7
16%)。
2务工
ll
7.6
2务工
8
5.6
二是政治和军事素质较好。文化程度较高。生 活工作经历较丰富。学员中多数为党员(56.3%),其
3经商 4企业管理人
员,企业主
24
l6.7
3经商
22
15.3
余全部为团员.多数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6.3%);陆军和武警部队服役士兵多(81.3%),基 层连队服役锻炼多(非机关兵占84%);大部分是非
招考公平公正 1很不公平 2不公平 3一般
样本量
l 2 S 68 64 l
百分比 0.7 1.4 5.6 47.2 44.4 0.7
4
2.8
l
0.7 2不好
3.生源情况分析。根据表l一5相关统计数据分 析。司法警务试点专业学员具有如下生源特点: 一是男女结构、适警年龄结构和民族成分结构 较合理。学员中以男性为主体(82.6%),同时兼顾女
3一般
19
13.2
72
50.o
4较愿意 5非常愿意 系统失缺
87
60.43l21.5352,1.3
四、余论
l O.7
人民法院系统应继续深化和持续推进司法警 务专业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适当扩大招收退役士兵 的规模,同时根据需要和生源实际情况。增设大专 起点高层次应用型司法警务专业试点班.招收已有 大专学历的退役军人及高校毕业生实施专升本或 第二学历层次教育,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法 院对各类司法警务专门人才的需求.为实现人民法 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奠定更坚实的 基础。 退役士兵应更主动、更积极、更广泛地了解政 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政策及相关信息。加 强学习,积极报考,为重新接受政法职业教育顺利 实现就业。发挥自身优势。成为合格的政法干警而 努力。部队、政府人事部门及有关院校也要积极宣 传介绍有关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建立长效的 招录培养体制机制.使警察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更好 地为退役军人再就业及西部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警察院校警务实战技能课程重构研究

区域治理WISDOM EXCHANGE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警察院校警务实战技能课程重构研究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张振县摘要:根据大量调研与实践,准确提炼当前监狱警察需要的规避风险、遇险自救、规范使用武力处置突发事件等三项核心警务执法能力。
借鉴国内外先进警务技能执法体系,探索以低伤害武力应用理念为指导,开展体能、技能、战术、法律、心理、安全教学内容研究,构建“六位一体”职业化课程。
通过开展教学内容一体化、授课方式团队化、教学方法多样化、技能考核标准化、人才培养责任化的“五化”教学改革措施,解决传统教学与人才培养目标脱钩的现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从而提升政法干警人才培养质量,并对当前监狱高风险的执法现状,并提供可借鉴可推广模式。
关键词:低伤害武力应用;警务实战技能;教学改革实践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7-0231-0002一、研究概况(一)研究背景为改革和建立政法机关育人、进人和用人机制,从源头上提升政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
而面对新的培养对象,新的培养目标,如何设置监狱警察核心能力的警务实战技能课程,课程内容应如何对接当前监狱高风险的执法现状,尤其是如何安全、合法、合理、合情的使用武力手段处置警囚冲突,囚犯冲突等系列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升执法的威慑性与监管改造环境。
这是亟解决的难题,同时也是我们作为试点培养单位应该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我院从2017年开始,以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生为对象,开展监狱警察警务实战技能改革,该项目对实现政法生的培养目标与推进基层执法规范,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基层干警执法“不敢用、不会用”的现状,且具有十分现实意义。
(二)问题的提出(1)警务技能教育无行业特色。
由于警察教育形成较晚,发展初期警务技能教学没有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只能以普通院校的体育模式和部队的军事体育作为参照系。
经过不断地实践摸索,公安类警察院校的警务技能训练有了长足进步。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

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务员局:《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改革运行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各试点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政法〔2009〕45号)和《关于研究提出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通知》(政法〔20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务员招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招考任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省级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
省级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沟通顺畅、各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并加强对改革试点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法机关指导本地试点院校学生培养工作,协助试点院校建设实习基地等事宜,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中央政法委在牵头制定招录培养计划的同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招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助做好有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教育部负责教育考试出题和阅卷工作,并协调有关招生学校根据各试点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入校和教育培养。
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

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公务员是一个备受许多年轻人追逐的职业,他们希望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机构工作。
然而,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并不简单,而是需要经过一系列规定步骤和程序的。
一、公务员招录公务员招录是指政府机构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人才加入。
招录的具体流程如下:1. 职位发布:政府机构会根据需求,通过官方媒体和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地点、要求条件、报名时间等。
2. 报名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
政府机构会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审核。
3. 笔试:通过初步审核的考生将参加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素质、政策法规、申论等,旨在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 面试:笔试合格的考生将进入面试阶段,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5. 考察和体检:通过面试的考生将接受政府机构的考察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背景调查的真实性。
6. 发布招录结果:政府机构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
二、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录用是指经过招录程序,选取合适人员并进行最终录用。
录用的具体流程如下:1. 发布录用通知:政府机构将向拟录用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通知其具体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信息。
2. 培训和考核:录用后的公务员需要参加培训和考核,以熟悉工作职责和政策法规,并通过相关考核。
3. 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包括签署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
4. 上岗工作:完成所有入职手续后,公务员将正式上岗开始履行相应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政府机构而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可能会有调整。
此外,政府机构在招录与录用过程中,会高度重视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确保招录出的人才能够真正胜任工作。
综上所述,公务员招录与录用程序包括招录和录用两个阶段,通过一系列步骤和程序筛选出最适合的人才。
对于希望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程序是十分重要的。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实施方案权威解析

暑期将至,13省联考的硝烟慢慢散去,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战幕似乎还遥远,众多考生难免有了懈怠之意。中公教育专家在这里提醒各位考生,尤其是应届毕业生考生,一年一度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将要开始,笔试定于7月31日和8月1日两天举行。今天距离笔试仅剩一个月,考生的备考工作必须马上开始了。
政法干警培养招录考试从2008年的试点开始,2009年推向全国,至今走到了第三个年头,这项考试制度已经开始走向常态化,形成一些自己的规律。而众多考生对这项考试的认知却明显不如公务员考试深入。为此,中公教育专家特别参照今年的相关政策,为考生详细解读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的规律和趋势,帮助广大考生更有效地备考!
7月31日、8月1日,笔试;8月25日前,公布笔试成绩;
9月15日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10月10日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10月底前,各地将工作情况总结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相较去年的安排,今年的时间有较大变动,安排稍显紧凑,现在距离笔试仅有一个月的时间,考生既要复习公务员的公共科目,又要复习教育科目,时间紧任务重。如何高效地利用暑期备考成为当务之急,中公教育专家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将为各位考生提供更详尽的指导,与你一起一同度过一个充实的假期,为实现理想而战!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从2010年起,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这项意见也被明确地写进今年的实施方案,对“四项目”人员进行专岗专招,有效地解决了“四项目”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安置开辟了新的道路。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布31所政法院校计划招生公安专业18000人

业按入学时确定 的定向单位报到 ,
办 理公 务员 ( 民警察 ) 用手续 , 人 录 服 务一定 年限 后方 可 交流 。 试 点班 学生 入 学 时 与 有 关方 面 签订 定 向 培养 协 议 书 ,在 校 期
间按 学 生管 理 规 定 管理 ,应 严 格
附 : 0 9年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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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省 十 堰 市 公 安 局 法 制 科 、十 堰
根据操作结果评定出成绩。国
( 辑 : 玲) 编 侯
市金碟公 司联合 研制开发 的 《 公
安机 关 办理 案 件 系 统 》软 件 ( 简 称 “ 案 通 ” ,将 用 于 预 审 教 学 办 ) 中。 该软 件 将办 理 刑 事 案 件 和 治
2 0 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09 3 所 政 法公 安 院校 为公 安机 关 培 养 1 0 0 1 8 0 人
本 刊 讯 : 加 强 政 法 干 部 队 为 公 务 员公 共科 目考 试 ( 行政 职业 能
遵 守院 校各项 规章 制度 。 试点 班在 专业 和课 程 设置 上 ,
开学 。
解 放 军 、 中 国人 民 武装 警 察 部 队 ( 包括公 安现役部 队 ) ,符合报考 条 件的 ( ) 拟 退役 士兵 , 目制普通 全
高 等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包括 2 0 07
年 和 20 0 8年 毕 业 ,户籍 和 档 案 仍 保 留在 原 学校 未 就 业 的 高校 毕 业
生 ) 考人 民 警察 职 位 的还应 符 。报 合 人民警 察招录 条件 。考生除 参加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培 养 计 翅表 ( l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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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导语】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暂未启动!考生可参考历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
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
各试点省级编办要会同省级政法机关在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额内落实好试点所需编制,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用于试点招录的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
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9月8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或,以下简称“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报名信息应严格按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生信息标准》(以下简称《信息标准》,见附件3)进行采集。
(三)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
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2)。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
考务工作在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试点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
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
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
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公示
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