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法规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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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压力管道法规、标准规范

常用压力管道法规、标准规范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1
GB/T 3077-2012
合金结构钢
12
GB 3087-2008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13
GB/T 3090-2000
不锈钢小直径无缝钢管
14
GB/T 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15
GB 3375-1994
焊接术语
16
GB/T 4272-2008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102
GB 50470-2008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
103
GB 50517-2010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4
GB 50538-2010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
105
GB 50539-2009
油气输送管道工程测量规范
106
GB 50540-2009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通用阀门压力试验
72
GB/T 14975-2012
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73
GB/T 14976-201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74
GB/T 16805-2009
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
75
GB/T 17116.1-1997
管道支吊架第1部分:技术规范
76
GB/T 17116.2-1997
管道支吊架第2部分:管道连接部件
97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98
GB 50252-2010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99
GB 50253-2014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年局部修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30日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检测管道方面的法律法规摘录

检测管道方面的法律法规摘录

检测管道方面的法律法规摘录第一篇:检测管道方面的法律法规摘录(按照文档标号顺序摘录)AQ 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7.6 管道清管与检测7.6.1 管道清管7.6.1.1 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

对于首次清管或较长时间没有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清管方案。

7.6.1.2 对于结蜡严重的原油管道,应在清管前适当提高管道运行温度和输量,从管道的末端开始逐段清管。

7.6.1.3 清管实施过程中应至少做好以下安全事项:——清管器在管道内运行时,应保持运行参数稳定,及时分析清管器的运行情况,对异常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收发清管器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应正面对盲板进行操作;——在从收球筒中取出清管器和排除筒内污油、污物、残液时,应考虑风向;——清除的液体和污物应收集处理,不应随意排放;——输气管线清管应有防止硫化亚铁自燃的措施。

7.6.2 管道检测7.6.2.1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和管道运行安全状况,合理确定管道检测周期。

7.6.2.2 管道内检测作业单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资质。

7.6.2.3 内检测实施过程中应落实以下安全事项:——收发球简的尺寸应满足内检测器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管道及其三通、弯头、阀门、运行参数等应满足内检测器的通过要求;——发送管道内检测器前,应对管道进行清管和测径;——内检测器应携带定位跟踪装置。

检测器发送前应调试运转正常,投运期间应进行跟踪和设标。

7.6.2.4 内检测结束后,应根据检测结果,对存在的缺陷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维修、维护措施,对于影响管道安全的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修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管道工厂化预制技术规程等123项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管道工厂化预制技术规程等123项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管道工厂化预制技术规程等123项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1.02
•【文号】建标实函〔2017〕213号
•【施行日期】2017.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同意管道工厂化预制技术规程等123项推荐性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实函〔2017〕213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规划委):河北等省(区、市)《关于申请<管道工厂化预制技术规程>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17]16号)等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以下123项推荐性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1月2日附件:123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信息汇总表。

2017.11地方标准供热抢修管理规定

2017.11地方标准供热抢修管理规定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抢修机构应由熟悉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流程的管理者、协调者以及技术人员组成,并应明确管理职责。

3.1.2 抢修队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并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1.3 供热管理单位宜根据供热区域范围分别设立抢修队伍.每个抢修队伍中的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应各配备不少于2名。

3.1.4 供热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公布24h报修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备勤,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1h之内应到达现场。

3.1.5 供热管路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本单位供热的具体情况,按照故障或事故的影响级别分别编制抢修应急顶案。

3.1.6 抢修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划分:2 供热故障或事故接警方式;3 通信联络方式:4 应急预案分级;5 设备、物资保障:6 事故上报、启动抢修程序;7 现场处理措施;8 抢修方案;9 预案终止程序、恢复供热程序;10 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汁划。

3.1.7 拱热管理单位应根据供热的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3.2应急设施及物资配备3.2.1 供热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抢修物资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抢修物资的采购、储备、保管和使用等流程。

3.2.2 抢修队伍应配备专用下辆、可移动电源、通信设备、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器具等装备和抢修工具、常用材料等备品备件,并宜设立抢修专用装备及材料库。

3.2.3抢修设备应保证状况良好,并应由抢修组织机构统一调配,不得挪作他用。

3.2.4 抢修队员应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

3.3 安全管理3.3.1 供热管理单位应建立供热抢修作业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重点防范内容,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消防管理制度。

3.3.2 抢修队伍应建立以抢修负责人为核心、专职安全员为骨干的安全工作小组。

3.3.3 抢修队伍应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的运行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维护、检测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压力管道:指用于输送气体、液体或其他物质并在其中存在压力的管道系统,包括管道本体、支吊架、阀门、附件等。

2.设计:指压力管道的工程设计,包括设计方案、图纸、材料规格等。

3.安装:指压力管道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4.维护:指压力管道的日常运行中的巡检、检修、更换、维护和修理等。

5.检测:指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试验等,以保障安全运行。

6.使用:指员工在工作中使用压力管道进行操作、检修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设计标准1.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到承压介质、工作环境、管道材料、施工工艺等因素。

2.设计方案必需经过安全评估,并由专业设计人员出具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规格等。

第五条安装标准1.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需依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过程中必需依照相关规程和标准操作。

2.安装人员必需持有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且参加过相关安全培训。

第六条维护标准1.压力管道的维护工作必需依照厂家或相关规程的要求进行。

2.对压力管道的巡检必需定期进行,发觉问题适时排出。

巡检记录必需认真、精准。

第七条检测标准1.压力管道的检测必需定期进行,包括定期试验和不定期检验。

2.检测工作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必需认真、精准。

第八条使用标准1.员工在使用压力管道进行操作、检修等工作时,必需依照规定进行,并且必需持有相关的工作证件。

2.对于不安全性较高的操作,必需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考核内容1.对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评估的精准性等。

2.对于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操作规范、安装质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1月4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完整word版)压力管道常用法规、标准目录(2019版)

有电子版
3
GB/T 324-2008
焊缝符号表示法
有电子版
4
GB/T 985.1-2008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有电子版
5
GB/T 985。2-2008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有电子版
6
GB/T 985.3—2008
铝及铝合金气体保护焊的推荐坡口
有电子版
7
GB/T 985。4-2008
有电子版
8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有电子版
9
TSG D0001—2017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有电子版
10
TSG Z8001-2019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有电子版
11
TSGZ6001-20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有电子版
12
TSG Z6002—2010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有电子版
13
SH/T 3904—2005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
有电子版
14
SY/T 4039-2012
石油工程建设基本术语
有电子版
15
SY/T 6064—2017
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
有电子版
16
SY/T 0030-2008
埋地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基本术语
有电子版
8
SY 0402—200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有电子版
9
SY 0422-2010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
有电子版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价管规[2017]17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11.24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
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冀价管规〔2017〕1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天然气管输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及成本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1 / 1。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区政府发〔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发〔2017〕2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峰各单位:现将《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30日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供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峰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峰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市政府委托西峰区管理城区集中供热,西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区集中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中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发改、国土、住建、财政、国资、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各乡镇、街办按照本办法,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区集中供热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逐步取缔分散锅炉房供热,逐步推行供热系统分户计量节能改造,实现热计量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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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 用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实施以前的在用管道,其
中工业管道经过在线检验合格,长输(油气
)管道、公用管道经过年度检查合格,但是
没有经过全面检验的,可以办理首次登记,
颁发《使用登记证》,但是《使用登记证》
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 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 管道: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b.公称直径大于25mm; c.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 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 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液体的。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 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为GC1、GC2、GC3三个等级。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 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 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
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
统外)每条管道;
(四)工程编号。
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
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 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 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
即登记单元填写。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
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
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
(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

(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
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一、压力管道基础知识
一、压力管道基础知识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目录》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一、压力管道基础知识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GC)、公 用管道(GB)和长输管道(GA)。 1、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 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 其他辅助管道。 GC: GC1、GC2 、GC3; 2、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 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GB:GB1(燃气)、GB2(热力) 3、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 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九十八条 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 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 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
作。 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 管著
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使用的压力管道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 则进行使用管理。每年年底前,向当地登记机 关报管道安全管理情况和压力管道数量。 (一)GC3级工业管道; (二)临时使用的压力管道。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GC2级
除本规则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
、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低于本规则规定的GC1级的管道。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
者等于1.0 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
高于185℃的管道。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压力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应 当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向 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 督检验。 第六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 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管道 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安装 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作为管道安装工程竣工 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
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长度、走向、管材、管径等)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律责任 (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从20万元上 升为200万元。)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 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 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
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压力管道基础知识、 法规标准及检验案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济宁分院
杨书宝
一、压力管道基础知识
《特种设备目录》关于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 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 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 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 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 MPa( 表压)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 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 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实施。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 本规则。(2009.12.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 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 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统 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 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 )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 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 登记。 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 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 登记表》: (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 (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 (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 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
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转交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
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 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 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检验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工业管道级别划分:
GC1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a.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 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 介质的管道; b.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 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大 于或者等于4. 0 MPa的管道; c.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 于或者等于10. 0 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4. 0 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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