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管理制度

清产核资管理制度清产核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的清产核资管理工作,确保财务管理规范、合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资产、负债等方面的管理。
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领导小组决定,公司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法务部门共同制定。
颁布后,公司所有人员盲从执行。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本制度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工资应按月结算,以工资卡、工资条为准,实行工资制度。
《劳动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格执行劳动标准,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行政管理法》严格执行行政管理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制度名称公司清产核资管理制度使用范围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内容1.清产核资的定义及目的清产核资是指公司清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做出准确的资产负债表。
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合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2.财务清算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结算工资。
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3.资产管理建立合理的资产账户,并监督各部门对公司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负债管理定期检查公司的债务情况,建立清单,记录清偿情况,保证债务的及时偿还。
5.程序和责任对于清产核资工作,财务部门是主要责任主体。
清产核资的程序由公司领导小组决定,工作中如有不符合制度要求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制度规定执行的情况,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是清产核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
公司将坚持这一制度,规范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合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将更加关注财务与业务的融合。未来的清产核资将不再仅仅是财务数据 的核算,而是将更加注重财务与业务的融合,以实现对业务过程的全面跟踪和监控。
预测三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随着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以有效识别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0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操作规范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程序
• 制定方案: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等。 • 成立机构: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宣传发动:向相关部门宣传清产核资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 账务清理:对国有企业的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家底。 • 资产清查:对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的真实情况。 • 价值重估:对清理出来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确定其真实价值。 • 损益认定:根据清查结果,认定国有企业的损益情况。 • 成果汇总:对清产核资的成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概述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操作规范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案例分析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未来展望
0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概述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定义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 有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实,以确 保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清产核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加强国 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历史沿革
于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于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1. 什么是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指对企业、机构、个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点和核实,以确定其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资产价值等。
清产核资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程序性审查,对于资产清算、财产分配、共同债务等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2. 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清产核资作为一项法律程序,其实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简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针对企业破产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对进行破产清算和重整法律程序的企业,都需要进行清产核资,以确定企业的财产状况和债务状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清产核资也做出了规定。
该法规定,有关清产核资的程序,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在法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清产核资中的债务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债务解决顺序和方式,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是一项财产保全法规,其中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方法,为清产核资提供了保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人会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人会议条例》是一项对企业破产中的债权人会议进行规范的法规,其中详细规定了债权人在清产核资中的权利和义务。
3. 清产核资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清产核算的程序一般如下:(1)组织人员由相关单位对清算人员进行组织,选派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清算工作,并组织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清算方式和程序。
(2)清点资产清点资产是对当事人资产的清点核实。
清点资产之前,应制定清点计划,明确清点范围、清点方式、清点顺序和清点程序等,并制定清单和清单汇总表。
(3)确认债权债务在清点资产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包括当事人的债务清单、债权人名单、债务清偿顺序等内容。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导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透明和有效运作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将为您提供一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的汇总,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目录•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意义•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程序•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监督与处罚•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案例分析•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建议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意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和清理。
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能够明确国有企业的资产状况,为后续的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确保资产的规范运作。
2.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通过清产核资,国有企业可以了解到自身的使用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理的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加强资产监督:清产核资有助于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和乱用现象的发生,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4.增加企业价值:清产核资有助于识别企业的优势和劣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全面性:清产核资要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查,不得遗漏。
2.准确性:核资结果要准确反映国有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篡改和虚假报告。
3.公正性:核资过程应公正、公平,确保各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4.依法性:核资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5.有效性:清产核资应具备操作性强、结果明确、可操作性高的特点,能够帮助国有企业及时全面地了解自身的资产状况。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实施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规范,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该法规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于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于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清产核资的定义清产核资是指对企业或个人财产进行审核、清查、计算、核对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清产核资是因为企业倒闭、破产等原因才会进行的。
对于清算人员来说,清产核资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也是需要重视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指国家对于企业破产的处理方式、破产程序、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相关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对于保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财产清查规定《财产清查规定》是指司法机关对于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标准等问题做出的规定。
对于清查人员来说,《财产清查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它明确了财产清查的基本原则、程序、程序以及职责等相关问题,对统一行动、保障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大有裨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财务会计体系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的时候,应该按照该标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账目清理得到经过充分证明和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便于审核、监督、诉讼等环节的工作开展。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监管、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制。
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公司法的相关人员进行操作,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等方也都在公司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因此,在进行清产核资的时候,应该充分遵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清产核资的程序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程序大致分为以下三步:(一)清查财产清查财产是指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全部进行清查和计算。
清查财产是清产核资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步骤之一。
清查财产的目的是明确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确保清产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清理账目在完成清查财产之后,企业需要对账目进行清理工作。
清理账目包括调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以及未到期的债券等相关信息,对企业的各个账户及财务流动情况进行清理。
清产核资村级规章制度

清产核资村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为规范村级经济活动,提高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级清产核资工作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村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并做到实时更新,确保村级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清产核资工作是村级资产管理的基础,是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遵循“慎密核实、规范编制、及时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对村级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清产核资工作由村级财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代表参与监督。
第五条村级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资金、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
第六条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确保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七条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村级资产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村级资产信息,保护村级集体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村民应当积极支持村级清产核资工作,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资产信息,共同维护村级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村民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章村级清产核资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村财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村级资产的分类和数量,制定清产核资的详细方案,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和分工任务。
第十二条村财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清产核资方案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对村级资产进行慎密核实,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村财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级资产管理台账,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确保资产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村财务委员会应当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村民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支持度。
第十六条清产核资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清产核资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日益增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也日趋被重视。
清产核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债务、和收入进行全面、准确的清算和确认,最终实现企业的清算和消灭,从而实现企业的清产和核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完善国有企业清算和核资工作,保障企业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中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合伙企业和国有与集体合作企业等。
三、清产核资的目的一是把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结算清楚,核实财产负债状况;二是调整企业架构,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四、清产核资的内容1、对企业财产的清算: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确认、估价和清算,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利义务的确认和登记,以及财务报表的报送。
2、对企业尽职调查:进行企业架构调整、企业经营情况审核、企业财务状况核查和企业负债违约情况追究等尽职调查。
3、对企业财产的处置:包括企业的拆分、合并、重组、出售、拍卖、证券发行等处置方法。
4、对企业清算和消灭工作安排:把清算安排和其他消灭工作安排纳入企业的计划之中,确保清算消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清产核资的程序1、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发起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清产核资方案,然后把方案报告提交到有关部门审批。
2、召集清产核资会议:召集清产核资会议,由会议组织参与清产核资会议,听取相关报告,审议企业财产负债情况,有关人员对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修改意见,会议组织人员把经审议的清产核资方案和意见报告收集整理,报告有关部门审批。
3、实施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的要求,发起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和机构需要负责操作和落实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即对财产、债务以及财务报表进行清算核实,并对财务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实现企业的清算和消灭。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汇报人:日期:CATALOGUE目录•清产核资概述•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清产核资的要求•清产核资的后续工作与建议清产核资概述定义目的清产核资定义与目的财产安全决策依据履行法律义务030201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政策文件,提出了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政策背景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明确工作目标*组织筹备*制定工作方案清产核资的前期准备*全面盘点核实资产的权属关系,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
*权属核实*价值评估*债务确认与债权人进行确认,确保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债务核实对企业的所有负债进行全面的核实,包括短期负债、长期负债、或有负债等。
*债务分类对负债进行分类,为后续的会计处理提供依据。
清产核资报告编制与审核*报告编制*报告审核*报告提交清产核资的要求可验证性防止篡改负债清查关联方交易资产全覆盖清产核资的后续工作与建议针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企业内部整改和规范管理。
整改落实规范管理内部控制1 2 3制度完善流程优化风险防范根据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和流程。
03监控预警01定期回顾02持续发展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定期回顾,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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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
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三、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也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对于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可以不作为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上述企业的投资企业应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清理,并在限期内将清理后资产及财务状况报国资委备案。
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而产生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应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或收益申报处理,而应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五、关于企业内部单方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
但在清产核资实际工作中,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企业的内部单方挂账和往来款金额不相等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在清产核资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一)企业对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二)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三)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对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单方挂账的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六、关于企业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差额部分作为损失申报处理的问题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若企业清查出主要固定资产(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估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背离的情况,且该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未发生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可以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原则,作为清产核资预计损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申报处理。
七、关于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企业资产损失申报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属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可以不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后,仍有资产损失尚需处理的,企业也可以参加此次清产核资。
在申报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时,企业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提供给负责清产核资财务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八、关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处理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中,对于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企业应核减期初未分配利润。
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预计损失记入期初未分配利润,即加大未分配利润的负值。
对于未分配利润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内按照会计制度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五年后若还未弥补完,企业可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九、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内部审计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为了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对于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审计标准和审计报告格式;二是企业可探索多种内审方式,如可采取“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各项损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意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内审报告,专项内审报告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内审工作小组组长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