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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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 11号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日期: 2017-05-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关键字: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之增值税专用条款

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之增值税专用条款
一、关于价格部分,增加在补充协议第四条
㈥合同价款补充约定:⑴除明确约定为不含税合同价款金额外,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以及其他合同价款金额均包含税金,税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点之有效税法规范计算,由买受人承担。
⑵以现金方式支付(含首付款及分期付款方式):现金付款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将支付时间直接调整为实际付款时间。
以贷款方式支付(含公积金贷款):甲方有权将该部分贷款金额付款日期调整为银行实际放款且到达甲方账户之日。
⑶买受人如要求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按照出卖人要求配合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等相关资料。
(4)本协议中载明的面积补差款、违约金、赔偿/补偿金等其他所有款项,均为包含增值税金额,或以包含增值税金额的款项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关于红字发票约定,增加在补充协议第七条
(二)解除权行使条件:增加红色字体
合同因任何原因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该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预告登记的注销、查封或预查封的注销、抵押或预抵押登记(若有)的注销手续,同时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
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回该房屋(若已交付)及购房发票、已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一个月内退还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支付部分房价款的,出卖人将买受人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
价款分别退还买受人和贷款银行)。
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条款

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条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条款》第一条发票类型1.1 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发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条发票内容2.1 发票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1)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2)开票日期;(3)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4)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5)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6)税额;(7)价税合计金额;(8)其他按照国家税务规定需要填写的信息。
第三条发票开具3.1 乙方(销售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向甲方(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2 乙方应在开具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发票领取4.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开票所需的全部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开具发票。
4.2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第五条发票使用5.1 甲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使用,不得用于出口退税、抵扣进项税额等用途。
5.2 甲方不得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转借、转让、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票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7.2 双方因本条款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8.1 本条款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8.2 本条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名):代表(签名):日期:日期:。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说明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
新旧条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将现行增值税单行文纳入细则(一)将货物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规定;(二)混合销售行为,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来判断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四)放弃免税的规定*二、修改了部分条款(一)原细则规定纳税人用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细则第十五条改为按照销售额发生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83号)(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才不允许抵扣。
(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的概念有具体解释)(四)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生产兼营批发零售的为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批发零售的80万元以下(含本数)。
采购中的增值税条款如何设置

采购中的增值税条款如何设置在企业的采购活动中,增值税条款的设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准确地设置增值税条款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税务风险,还能够对采购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那么,采购中的增值税条款究竟应该如何设置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规政策。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分为 13%、9%、6%等不同档次,具体适用税率取决于采购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了解这些基本信息是设置增值税条款的前提。
在采购合同中,对于增值税条款的设置,首要的是明确增值税的税率。
这需要根据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来确定。
例如,采购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税率通常为 13%,而涉及农产品、交通运输服务等的税率可能为 9%。
如果采购的是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等,税率则可能为6%。
清晰准确地注明适用税率,可以避免在结算时因税率问题产生纠纷。
其次,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和要求。
一般来说,供应商应当在货物交付或服务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时,应当约定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
发票上的购货方信息、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税率、税额等都应当清晰无误。
再者,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这对于确定采购方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当天,或者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点,可以避免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清晰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此外,还应当考虑增值税的价税分离问题。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采购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
如果包含,应当注明含税总价以及对应的税率和税额;如果不包含,应当分别注明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额。
这样可以使采购价格更加清晰透明,便于成本核算和预算控制。
对于采购方来说,还需要关注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涉及的七个废止文件条款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下文件相关条款: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一、关于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据新闻出版署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将电子出版物排除在软件范围之外。
合同里关于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条款
合同里关于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条款关键信息项
合同编号:YYYY
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同双方: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个人/公司
合同目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相关服务
服务内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管理
合同金额:人民币元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付
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违约责任:如有违约,需承担的责任及赔偿金额
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诉讼
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和乙方之间关于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需根据甲方的需求,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协助甲方进行发票的管理和查验。
第三条合同金额
本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具体费用依据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结算。
第四条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按约定方式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应另行签署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
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一、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
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施工合同增值税
施工合同增值税
施工合同增值税条款
1. 增值税税率: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由甲方或乙方(视具体情况而定)缴纳增值税。
当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
2. 增值税发票: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开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发票上应详细列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金额及税率等信息。
3. 增值税发票的提供: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4.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日内完成发票的认证工作,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增值税的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增值税应由甲方承担,并在合同总价中予以体现。
6. 增值税的调整: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税率变动,双方应根据新的税率重新协商合同总价。
7. 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乙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8. 增值税的追偿: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正确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乙方应负责追回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 增值税的争议解决:双方因增值税问题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0. 增值税条款的变更:本合同中关于增值税的条款,如需变更,应
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
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建议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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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照以下第【①/②】种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①含税价格;②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乙方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增值税特别约定
第条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甲方办理客户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乙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
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甲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第条乙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甲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乙方需重新向甲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条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条增值税发票被乙方领取后或甲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
第条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有乙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乙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甲方后,甲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条如本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其约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