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练习题

婚姻法练习题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是什么?疑难问题:婚姻家庭制度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什么?作业题:一、填空1、婚姻家庭的本质取决于它的---------属性,而不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2、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是-------------确立的必然结果。
二、单项选择题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摩尔根B、恩格斯C、梅因D、马克思2、家庭取代氏族,成为社会的细胞组织,是在()A、对偶婚制以后B、一夫一妻制以后C、群婚制以后D、亚血缘群婚制3、婚姻家庭制度按其性质来说属于()A、物质生活范畴B、精神生活范畴C、经济基础范畴D、上层建筑范畴三、简答当代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四、论述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演变的历史进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如何理解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进程?资本主义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的进步性和局限性是什么?一、填空题1、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法的作用。
2、罗马亲属法以------------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对后世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有很大影响。
3、在整个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渊源主要来自-----------、-------------和罗马法。
4、在新中国婚姻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其颁布于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行。
二、单项选择题1、建国后我过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A、1950年B、1960年C、1970年D、1980年2、六礼来源于中国下列哪部典籍()A、《仪礼》B、《周礼》C、《礼记》D、《论语》3、在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社户律的是()A、魏律B、晋律C、汉《九章律》D、《法经》4、中国古代的婚姻立法的全盛时期是A、隋代B、唐代C、清代D、元代三、多项选择题1、就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以分为()A、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B、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C、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D、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法E、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2、在古罗马,按照市民法规定而成立的婚姻,结婚方式可以分为()A、共食婚B、买卖婚C、时效婚D、掠夺婚E、走婚3、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三个阶段,是()A、明朝末年B、清朝C、清朝末年D、北洋政府时期E、国民党政府时期4、在欧洲中世纪,各国婚姻法具有的特点是()A发展缓慢B、宗教影响强烈C、多样性D、单一性E、地域性四、简答题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五、论述题建国后我过婚姻法的几次大的修改及每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2020《民法典》知识最新培训试题及答案

2020《民法典》知识最新培训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单选题)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A.最有利于收养人
B.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C.有利于被收养人
D.有利于收养人
正确答案:B
2、(单选题)王先生和李女士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二人于2021年1月1日向相关部门提起离婚申请,相关部门当日已收到。
请问他们什么时间可以领取离婚证?()
A.自2021年1月31日起30日内
B.2021年1月31日后任意时间
C.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内
D.2021年1月31日起自动领取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
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
A.长辈先死亡
B.相互不发生继承
C.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D.同时死亡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王大爷独居多年,膝下无子女。
他想收养一名女童,需要满足什么年龄条件?()
A.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B.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20周岁以上
C.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30周岁以上
D.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35周岁以上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谁所有?()
A.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B.归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第1篇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婚姻自由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婚姻自由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保障以及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婚姻自由权的概念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自主决定结婚与不结婚、选择配偶的权利。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等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在我国,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权的宪法地位,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姻自由权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2)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迫或干涉。
”(3)第五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些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权的具体内容,为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也涉及婚姻自由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实施保障1. 法律监督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侵犯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
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和载体,而不同民族的婚姻习俗也各有千秋。
在我国西藏地区,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即“一妻多夫”制度。
这种婚姻习俗与《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存在冲突,因此在实践中需要进行调适。
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源于当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环境。
在西藏地区,因地理环境的原因,男性的劳动力往往更为稀缺,而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又非常重要。
藏族人民形成了一种“一妻多夫”的特殊婚姻制度,让一个女性可以同时嫁给多个丈夫。
这种制度的出现和长期存在,与藏族地区的人口结构、社会组织和生产方式密不可分,是当地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产物。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在不断改变。
《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这与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婚姻习俗形成了显而易见的矛盾。
如何在尊重和保护民族传统和文化的又能够处理好婚姻制度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调适和探讨。
要尊重和保护民族传统和文化。
藏族“一妻多夫”婚姻制度虽然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但它也是藏族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习俗,具有其自身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功能。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藏族传统文化,不可轻易将其割裂和否定。
要充分尊重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无论是一夫一妻还是一妻多夫,都应该尊重妇女的权利和选择。
《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和平等权利都有明确规定,我们需要在解决“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与法律冲突的充分考虑妇女的利益和意愿,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要引导和促进文化融合。
在处理“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时,需要引导和促进藏族和其他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这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的民族文化,也有助于解决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法律规范和监督。
在处理“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时,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1950年婚姻法

发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0-04-13【生效日期】1950-04-13【失效日期】198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而设立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下面就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儿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但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结婚。
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婚姻关系就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定的结婚能力,所以其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一岁的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即可结婚,如果一方不满22周岁,但已经满20周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一方不满22周岁的,而对方已经满22周岁,则婚姻关系为有效,但可以由不满22周岁的一方提出撤销申请,至此婚姻关系也为无效。
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所以如果一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又与另一人结婚,后一次婚姻关系即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尊严,防止婚姻乱象的产生。
二人有直接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的近亲不得结婚,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清白性。
接下来,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杜绝一些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产生,防止婚姻关系的混乱和纠纷,从而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避免盲目结婚、冲动结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021年民法典竞赛多选题及答案
多选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哪些方法处理?(BCD)A.暂缓判决B.折价分割C.适当补偿D.共有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应当赔偿哪些费用?(ABCD )A.医疗费、护理费B.交通费C.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D.误工费3、下列资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BD)。
A.无线电频谱资源B.国防资产C.私人的合法财产D.城市的土地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况视为放弃继承或放弃接受遗赠的有(ABC)。
A.在遗产处理前,以书而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B.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第十H表示放弃接受遗赠的C.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第六十五FI表示愿意接受遗赠的D.在遗产处理前,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5、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ABC)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D.鼓励收养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ABC)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D.在诊疗前先进行全而的消毒7、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的人有: (ABCD)oA.遗嘱执行人B.继承人推选的人C.继承人共同担任D.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8、下列资产中,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是(ABCD)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C.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9、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ABC )原则。
A.自愿B.诚信C.公平D.平等10、下列哪些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BCD)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D.债权人丧失民事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020年民法典后试题与答案
2020年民法典后试题与答案
1、(多选题)周先生是一名脑外科医生,致力于医学事业,并决定等到自己去世之后将其遗体无偿捐献。
请问,周先生无偿捐献其遗体应当采用什么方式?()
A.订立遗嘱
B.公证授权
C.书面形式
D.签订合同
正确答案:AC
2、(单选题)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A.最有利于收养人
B.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C.有利于被收养人
D.有利于收养人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制定民法相关规定。
A.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正确答案:D
4、(多选题)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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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制度
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制度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众多的少数民族群体。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包括婚姻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讨论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意义对于中国少数民族来说,婚姻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关系。
婚姻不仅意味着男女之间的联姻,更是家族之间的结合和联合。
因此,在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中,重视婚姻的家庭观念非常浓厚。
二、婚姻的形式1. 包办婚姻在一些中国少数民族中,包办婚姻是主要的婚姻形式。
这种形式的婚姻是由家长、长辈或媒人来撮合的。
他们会通过交换礼品、进行谈判等方式来达成婚姻的协议。
在一些民族中,婚姻更多地依赖于媒人的介绍和撮合。
2. 自由婚姻少数民族中也存在自由婚姻的形式,尤其在现代社会逐渐普及。
这种婚姻形式是由两个个体自愿选择并建立婚姻关系。
他们可以通过相亲、恋爱、约会等方式互相了解,并在相互认可的基础上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三、婚姻仪式1. 结婚礼仪中国少数民族的婚礼仪式通常非常庄重而热闹。
在很多婚姻仪式中,都有着独特的传统仪式和习俗。
例如,蒙古族的婚礼上会有吉祥歌舞表演,藏族的婚礼上会有刀箭舞和糌粑制作等。
这些仪式不仅是对新人的祝福,也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
2. 婚车游行少数民族的婚礼还常常伴随着盛大的婚车游行。
新郎和新娘会坐在装饰华丽的婚车中,由骑马队或者车队陪同游行。
这样的游行是对新婚夫妇的喜庆祝贺,也展示了当地民族文化的魅力。
四、夫妻角色和责任在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制度中,夫妻双方有着各自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1. 男方责任男方通常承担着家庭的经济支持责任,负责养家糊口、操持家务等。
男方在 family中通常有着更多的权力,能够决定一些家庭重要事务。
2. 女方责任女方则通常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承担起家居美化、烹饪、孩子教育等方面的责任。
女方在传统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支撑。
五、婚姻的重要意义在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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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
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这里的“结婚”,包含初婚或者再婚。
2.一夫一妻。
婚姻法严格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这里的一夫一妻,指的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3.男女平等。
婚姻法为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作出了一系列有关夫妻之间或者父母双方在人身、财产上都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等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上,特别是在有关抚养、赡养和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上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5.实行计划生育。
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家庭方面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