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海牙、维斯比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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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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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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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者的区别(精简)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者的区别(精简)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者的区别(精简)《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汉堡规则》除保留了《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3、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汉堡规则》同《维斯比规则》规定。

4、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简称为“港到港”。

海商三规则之比较

海商三规则之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国际公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该规则在第 4 条第二款规定了17 项免责条款,主要的有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等,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此外还有特殊免责条款:一是火灾,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参与时才不能免责;二是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三是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的产物,责任原则保持一致。

《汉堡规则》实习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由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使《海牙规则》中的航海过失免责归于无效。

其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定为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第1 条定义货物运输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的期间,所以承运热的责任期间即为“船到船”。

《维斯比规则》同上。

《汉堡规则》第4 条第 1 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

即将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

三、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规定了最高限额。

该规则第 4 条第 5 款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为100 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经申报了货物的实际价值并已列入提单者,不受此限,可按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的数额赔付。

《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作了如下重要修改:(1)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 法郎或按灭失中受损失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 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小组成员:杜珂庄林锋李德成王文涛陈育江宫清风杨步东俞璠王振林雷鸣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我国不完全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我国港到港三、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鹿特丹规则》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我国《海商法》(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7项2、《维斯比规则》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3、汉堡规则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简而言之就是维斯比对承运人最有利,汉堡对承运人最不利,中国的海商法综合了海牙和汉堡。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

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ju:n?f?ke???n/ n. 统一,联合,一致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①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②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③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制定海牙规则时,集装箱运输方式尚未出现。

④赔偿责任限额过低⑤诉讼时效太短一年《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比较海牙、维斯比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比较海牙、维斯比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比较《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异同1.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于提单或者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含的合同。

《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符合该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2.提单的证据效力《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收到其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为了弥补上述的缺陷,在第一条第一款则补充规定:“……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能接受。

”这表明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所谓“善意行事”是指提单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并不知道装运的货物与提单的内容有何不符之处,而是出于善意完全相信提单记载的内容。

这就是说,《维斯比规则》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即当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后,该提单就是货物已按上面记载的状况装船的最终证据。

承运人不得借口在签发清洁提单前货物就已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当来对抗提单持有人。

这一补充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也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收货人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只能负责赔偿,不得提出任何抗辩的理由。

3.实际承运人《海牙规则》和《威斯比规则》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而《汉堡规则》首次在海运领域引入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

《汉堡规则》规定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4.承运人的义务《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3)在收到货物后应托运人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义务。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

1924年8月25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

1968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

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

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1)《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须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有权对自己在某方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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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1.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仅适用于提单或者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含的合同。

《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符合该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2.提单的证据效力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收到其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为了弥补上述的缺陷,在第一条第一款则补充规定:“……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能接受。

”这表明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所谓“善意行事”是指提单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并不知道装运的货物与提单的内容有何不符之处,而是出于善意完全相信提单记载的内容。

这就是说,《维斯比规则》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即当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后,该提单就是货物已按上面记载的状况装船的最终证据。

承运人不得借口在签发清洁提单前货物就已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当来对抗提单持有人。

这一补充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也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收货人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只能负责赔偿,不得提出任何抗辩的理由。

3.实际承运人
《海牙规则》和《威斯比规则》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而《汉堡规则》首次在海运领域引入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

《汉堡规则》规定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4.承运人的义务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3)在收到货物后应托运人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义务。

《威斯比规则》也规定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不同。

然而《汉堡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的具体义务。

5.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它一方面规定承运人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及管船过失的免责条款。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规则原则采用了“推定过失原则”,但对于火灾造成的货损实行的是“一般过失责任制”,对于活动物的货损赔偿责任,实行的则是“无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且也没有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6.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而《维斯比规则》则规定,放弃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而改用法郎作为货币单位,一个法郎是指含有65.5毫克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的单位,俗称金法郎;采用“双轨制”,同时以货物的包件数或单位数和货物的毛重来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限制,取两者中较高者作为承运人的赔偿限制;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者每公斤货物30金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增加“集装箱条款”,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承运人丧失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的规定,如经证明,损害系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无论是承运人或船舶,都无权享有本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

”与《威斯比规则》相比,限额提高了25%。

7.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的责任期间为“钩至钩”或“舷至舷”。

《汉堡规则》规定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

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8.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都没有规定。

《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纯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9.诉讼时效的延长
《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维斯比规则》
则补充规定,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长,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对于追偿时效则规定,即使在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法院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

但是准许的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三个月。

《汉堡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由1年延长至2年,并且删除了《威斯比规则》中通过协议延长时效的规则,但允许通过被索赔方单方声明的方式延长时效,并且规定,时效可以通过此种单方声明的方式多方延长。

10.索赔通知
《海牙规则》规定索赔通知必须由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前或收到货物当时提交。

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则这种通知限于收货后三日内提交。

《汉堡规则》延长了上述通知时间,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送交通知;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收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增加了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就其损失向托运人递交通知的规定;扩大了递交通知的对象,除承运人外,货方还可将上述通知递交给实际承运人、船长或船舶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代表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行事的人。

11.保函的法律地位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

而《汉堡规则》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

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12.管辖权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实践中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

《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其一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

13.仲裁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

而《汉堡规则》规定,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

此外,双方也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

仲裁员或仲裁庭应按该规则的规定来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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