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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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考试题库及答案

操作风险考试题库及答案

操作风险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新协议和银监会指引,下列哪一项不符合对操作风险的定义?A. 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B. 包括法律风险C. 包括声誉风险D. 不包括策略风险答案:C2. 根据银监会指引,以下不属于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的是:A. 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B. 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C. 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D. 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答案:D3. 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中涉及到银行风险管控的“四道防线”,具体指:A.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B.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C.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D.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答案:D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的是:A. 因内部操作失误,业务人员丢失客户资料造成损失B. 因黑客攻击导致银行系统瘫痪,造成损失C. 因贷款客户违约导致银行损失D. 因大规模停电使银行不能营业所造成的损失答案:C5. 在新协议规定的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中,a.基本指标法b.标准法(含替代标准法)c.高级计量法,依照量化条件的复杂程度由易到难排列,正确的顺序是:A. c/a/bB. c/b/aC. a/b/cD. a/c/b答案:C6. 根据银监会指引,下列我国商业银行一般不采用以下哪种操作风险计量方法?A. 标准法B. 替代标准法C. 基本指标法D. 高级计量法答案:C7.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操作风险管理流程重要环节的是:A. 识别B. 评估C. 控制D. 审计答案:D8. “商业银行识别和评估潜在操作风险以及自身业务活动的控制措施、适当程度及有效性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23最新版)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23最新版)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⒈指引目的本指引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指导,以确保银行的业务运作持续稳健,降低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⒉管理框架⑴操作风险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引起的损失风险,可能包括错误、失误、违规、技术故障等。

⑵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风险识别和评估- 风险控制和监测- 风险报告和沟通- 风险监督和评估⒊风险识别和评估⑴风险分类和归类商业银行应将操作风险进行分类和归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管理不同类型的风险。

⑵风险评估方法商业银行应采用合适的风险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来衡量操作风险的严重程度和潜在损失。

⒋风险控制和监测⑴内部流程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流程和控制措施,以减少潜在的操作风险。

这包括制定规范、流程和操作手册,以及设置适当的授权和限制。

⑵人员管理和培训商业银行应具备合格的人员,并提供相关培训,以确保员工了解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⑶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应投资于先进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以确保操作风险的准确识别、追踪和监测。

⒌风险报告和沟通商业银行应建立及时和准确的风险报告和沟通机制,以向内外部相关方传递风险信息,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⒍风险监督和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风险监督和评估,以监测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附件:- 操作风险识别和评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⒈《银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银行业的法律法规。

⒉《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公司注册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⒊《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引言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执行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面临的一种风险,包括人为错误、不当操作、系统故障等。

操作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关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合规运营。

本指引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操作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方法,帮助银行做好操作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一部分:操作风险管理框架1.1 操作风险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错误、不当操作、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等因素引起的损失风险。

这些损失可以包括金融损失、声誉损失、法律风险等。

1.2 操作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操作风险管理: - 全面性:操作风险管理应覆盖银行的所有业务和职能。

- 风险识别: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

- 控制措施:制定和实施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 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和改进操作风险管理措施。

1.3 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以下框架进行操作风险管理: 1. 风险识别和评估 2. 风险控制 3. 信息披露和沟通 4.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5. 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 6. 监督和评估第二部分:操作风险管理流程2.1 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风险辨识: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

2.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确定其优先级。

3. 风险量化:根据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4. 风险分类:将操作风险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方便后续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2.2 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风险防范:通过制定合规政策和流程,以及培训员工,提高操作风险防范意识。

2. 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诊断潜在的操作风险。

3. 风险应对:制定灵活有效的风险应对方案,包括事后控制、损失补救和教训总结。

商业银行管理第18章:操作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管理第18章:操作风险管理
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 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 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谢 谢!
15.5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要素
董事会的监督控制: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 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 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 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 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
适当的组织架构:(1)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 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该部门与其他部门应 保持独立,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 性。(2)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 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 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 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 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 评估情况。
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管理政策:(1)操作风险的定义;(2)适当的操作风 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3)操作风险的识别、 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程序;(4)操作风险报告程序, 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 他具体要求;(5)应针对现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产品、 业务活动、业务程序、信息科技系统、人员管理、外部 因素及其变动,及时评估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
(4)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6)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 操作风险事件; (7)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15.4关键风险指标
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 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 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 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是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提高业务效益的重要工具。

下面将就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详细阐述。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操作疏漏、人为错误、技术故障、内部和外部欺诈等因素导致的机构财务损失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对银行的经营和金融市场稳定具有潜在的威胁,因此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对于银行来说非常重要。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的管理流程和风险评估手段,帮助银行更好地识别、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此制度应包括明确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风险管理评估方法和指标等。

银行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规模确定适合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其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

银行应建立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授权和复核制度,加强对交易流程和业务操作的监控和审计。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另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

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银行应建立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系统安全性的监控和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此外,银行还应建立紧急预案和业务恢复机制,以保证在系统故障或技术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业务,减少资金损失和声誉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强调持续改进和监督。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定期组织风险管理评估和审计,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程度。

通过检查和监督,银行可以发现风险管理的不足之处,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总之,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是银行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工具,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评估和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保证稳健经营和提高业务效益。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内控法规---旭强(集团)公司全球董事局主席张旭强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内控法规---旭强(集团)公司全球董事局主席张旭强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内控法规---旭强(集团)公司全球董事局主席张旭强第一篇:《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内控法规---旭强(集团)公司全球董事局主席张旭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条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降低风险
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
(1)设立健全多层次操作风险管理机构和流程,落实审计检查,明
确责任划分;。

(2)实施内部控制,确保操作过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建立完备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制度,持续跟踪风险,及时发现和
处理风险;
(4)加强操作过程管理,建立操作程序完备、科学规范、可操作性
强的管理制度。

(5)确保资源能力匹配,完善应急措施,及时响应信息技术变革;
(6)定期考核和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安全稳定发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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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主要职责包括:(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六)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内部程序、产品、业务活动、信息科技系统、员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该部门与其他部门应保持独立,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二)协助其他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操作风险;(三)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四)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五)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六)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七)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操作风险报告;(八)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

第九条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其中包括遵守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二)根据本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并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监测、控制/缓释及报告程序,并组织实施;(三)在制定本部门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应保证各级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各项重要的程序、控制措施和政策的审批,以确保与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政策的一致性;(四)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定期向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牵头部门通报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及时通报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

主要内容包括:(一)操作风险的定义;(二)适当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三)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程序;(四)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具体要求;(五)应针对现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产品、业务活动、业务程序、信息科技系统、人员管理、外部因素及其变动,及时评估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

具体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

第十四条业务复杂及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如使用量化方法对各部门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并根据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

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

第十六条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一)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九)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为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应当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并可提供操作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确保在出现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这些方案和机制的正常执行。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

购买保险等方式缓释操作风险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三章操作风险监管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一)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七)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二)商业银行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的方法,包括关键操作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三)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处理操作风险事件和薄弱环节的措施;(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内控、检查和内审程序;(五)商业银行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的质量和全面性;(六)计提的抵御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充足水平;(七)操作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对于发生重大操作风险事件而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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