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上报银行开户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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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

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

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

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一)办理条件。

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呼财库〔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第三章开户银行选择和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六章专户资金收付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经财政部核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呼和浩特市国库收付中心为监督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而开设的账户属预算单位账户,不属财政专户。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第四条开立财政专户应提供开户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财政部核准。

旗县区申请开立财政专户应先报市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财政部。

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二)开立非税收入账户的,应提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三)开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或转贷转赠资金账户的,应提供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开设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市财政局国库科出具《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交付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国库收付中心,并将选定的银行通知国库收付中心。

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与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签订协议;财政局业务科室收到《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后,填制《呼和浩特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权限变更表》报局长批准后,由财政局信息中心在系统中负责增加相关经办人员权限。

【最新精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

【最新精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见附件1),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五、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

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

向上级申请开银行账户的请示

向上级申请开银行账户的请示

向上级申请开银行账户的请示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部门/单位因业务需要,计划在[开户银行名称]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以便更好地管理资金和进行财务运作。

特向您提出正式申请,望予以批准。

开设银行账户的具体原因如下:
1. 便于资金管理:开设银行账户可以使我们更加方便地对资金进行管理和调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保障财务安全: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收付,可以提高财务操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降低资金风险。

3. 满足业务需求: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来处理相关的财务往来,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的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配合银行的开户审核工作,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请您审阅并批准我们的申请。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遵循国家及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政策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通过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卡。

二、主要审核依据(一)政策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83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136号)(二)技术标准规范。

1.《银行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09-2000)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3.《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4.《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5.《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6.《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三、审核范围(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24•【文号】国办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二00一年五月八日)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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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上报银行开户情况的通知
集团各业务板块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建设需要,请各板块财务负责人落实安排好所属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银行开户情况上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报内容: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帐号\9月对帐单余额\网银开通(是\否)\ 网银权限设置\帐户功能\帐户使用情况.
1﹑帐户功能分:基本户\贷款户\储备贷款性帐户(贷款意向户),一般结算账户,功能性账户(如住房公积金帐户,保证金帐户,养老金专户,税金专户等)
2﹑帐户使用情况:功能性账户除外按资金往来的活跃程度分:活跃,一般性活跃,
沉寂.
区分标准:活跃帐户系公司结算业务主要走帐银行列1-2家;沉寂帐户为最近3个月除存款结息外零业务发生账户;其余界定为一般性活跃.
二、上报资料形式:各板块按汇总表式上报.
各板块所属公司及下属公司按要求上报各板块财务负责人后, 进行分表汇总后上报.
三、上报时间:在2010年11月1日前完成汇总表上报工作
四、各业务板块汇总报表发白总邮箱.
五﹑另外,如外地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以个
人名义办理银行结算卡的单独列表:开户行名称\开户人姓名\开户人身份证号\帐号\卡保管人及密码保管人姓名\身份证号,其他公司有相同或类似情况的按上述要求一并上报.
特此通知
2010年10月26日
集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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