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气象局防雷行政审批程序
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附件1: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防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甲级资质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认定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甲级资质的初审、评审和延续。
第三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九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一)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应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等级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1、2);申请表中的“企业概况”应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以及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说明(硬件、软件、用户反映、技术水平等),如申请单位相关情况与其成立前身有关,还需说明申请单位的前身和历史沿革等情况。
同时申请设计、施工资质时,两个申请表的“企业概况”应有不同侧重的说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乙级)》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乙级)》副本的复印件;以上证件的年检记录应完整,且内容不得涂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三年有效期。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3),相关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应属于工程技术人员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复印件,《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上岗证的复印件;对于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外聘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注明兼职及本人目前全职就任工作单位名称等情况。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六)仪器设备清单;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提交包括勘察和绘(描)图工具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工具在内的必备仪器设备清单。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气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发〔2015〕19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相关任务,加快推进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气象局2015年4月2日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的总体要求,全力做好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确保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接得住、管得好。
全面依法履行气象管理职能,建立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1.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向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部门转变,注重通过强化标准规范和行政执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气象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规〔2017〕3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规〔2017〕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文件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按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二)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1.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正文:
---------------------------------------------------------------------------------------------------------------------------------------------------- 中国气象局令
(第24号)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结束——。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12.15•【文号】气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16〕32号各省(区、市)气象局,信息中心,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计财司: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要求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标准化培训和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制定了《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气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既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推向深入的重要抓手,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此,国务院在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和“十三五”规划中均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部署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以标准化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对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全面梳理研究,建成中国气象局和省、市、县四级规范统一的、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全面提升气象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实现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规范高效。
雷电防护审批流程

雷电防护审批流程
一、申请提交
1.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雷电防护审批申请表
(2)提供相关建筑结构和设备资料
2.递交申请
(1)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2)等待申请受理通知
二、审查与评估
1.审查申请资料
(1)部门审核申请表和资料完整性(2)检查建筑结构和设备情况
2.评估雷电风险
(1)进行雷电风险评估
(2)确定防护措施和等级
三、提交方案
1.制定防护方案
(1)设计雷电防护方案
(2)包括建筑结构和设备防护措施2.提交方案
(1)将防护方案提交审批部门
(2)等待方案审批结果通知
四、审批与批准
1.审批方案
(1)审核防护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2)提出意见和建议
2.批准方案
(1)批准通过并颁发雷电防护许可证(2)通知申请单位并发布公告
五、实施与监督
1.实施防护措施
(1)根据批准方案实施防护措施(2)安装雷电防护设备和标识
2.监督检查
(1)定期进行防护设施检查
(2)确保防护措施有效性和完整性。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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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气象局防雷行政审批程序1
南宁市气象局防雷行政审批程序
一、进驻大厅
我窗口是2002年1月4日南宁市气象局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派驻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
5、《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
条
6、《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1、新建防雷装置设计报建咨询、发放表格、准备资料(办
证
大厅气象局窗口办理)
建设单位提交文件内容(施工图及登记表)
a)电气设计说明;
b)基础防雷平面图;
c)天面防雷平面图;
d)配电系统图(高压、低压、动力);
e)弱电系统图(电视、电话、网络、消防)
f)均压环设置图(中间层防雷平面图、中间层等电位图);
g)立面图(前后左右四个立面);
h)总平面图;
2、受理报建(办证大厅气象局窗口办理)
3、设计审核,出具修改意见
4、设计院根据修改意见出具修改通知,再次送审
5、出具《南宁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广西壮族自治
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
6、施工质量监督与分段验收(由客户通知)
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合格证》(由客户通知)具体步骤:
1、报建单位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
气象局窗口领取并填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登记
表》。
2、将《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
及所
需图纸交到气象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受理回执单并开
具收费通知单。
3、审核科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
4、报建单位根将意见书交给设计单位根据我方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5、经设计审核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到南宁市行政
审批办证大厅气象局窗口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书》、《南宁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6、按照《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现场检测验收环节》的要求通
知质量监督所到现场进行检测及验收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流程图
南宁市气象局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审核验收流程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气象局窗口3221258
主办科室:南宁市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审核科5858384 审批流程:
六、事项受理后发放材料:
1、《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分段检测和竣工验收收款通知单》。
2、受理回执单。
3、《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现场检测验收环节》。
七、事项办结时发放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
2、《南宁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3、《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
八、雷灾事故、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1、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5893489
2、受理应急事件后立刻派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