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杨立新)
杨立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2006年3月就要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了。
其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可以说是利弊参半。
如果就是这样的内容作为现实的立法,那么,对于司法提出的挑战,应当说是很严峻的。
一方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无到有,使处理这种民事纠纷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但是另一方面,还必须看到,这个法律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不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就无法处理好这种日益普遍的民事纠纷案件。
因此,随着物权法的公布实施的日益临近,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这个问题也就越来越现实地压在法官的面前。
因此,我们必须面对它,提出解决的办法。
这就是我的这篇文章的主题。
一、《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问题,在这些规定的内容中,存在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5个方面的问题。
1.《物权法草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概括《物权法草案》第73条规定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个权利。
可见其采取的立场是三元论。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包含哪几种权利,学说上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包括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和相邻权;第二种观点就是该条文中说的三元论;第三种观点是认为包括专有权和共有权;第四种观点认为这个权利纯粹就是共有权。
《物权法草案》第73条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三元论,但是与一般的三元论观点又不一样,有一点新的变化。
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分别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但是,草案的这个条文把它变成了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变化的内容是成员权变成了共同管理权。
按照一般的三元论观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在这三个权利之外,还存在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区分所有人基于其成员权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停车位分配和使用规则

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停车位分配和使用规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辆的增加给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位资源,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制定一套合理的停车位分配和使用规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停车位分配规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停车位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停车位的分配。
1. 按楼栋面积比例分配。
根据每个楼栋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该比例分配停车位,以确保不同楼栋的业主和居民能够获得相对公平的停车资源。
2. 拍卖方式分配。
对于特殊停车位资源,如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位紧缺的小区,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停车位的分配。
拍卖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每位竞拍者都有公平的机会。
3. 公共停车位分配。
对于一些公共区域的停车位,如商业街区、公园周边等,可以根据周边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进行停车位的分配,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停车需求。
二、停车位使用规则除了停车位的分配,合理的停车位使用规则也是必要的。
物业管理条例对停车位使用也有一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区分。
业主和居民在使用停车位时,应明确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区分。
使用权属于业主或居民,他们有权使用停车位;管理权属于物业管理部门,他们有权对停车位进行管理和调度。
2. 临时停车位的规定。
为了方便来访的客人或短期停车的车辆,应设立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位。
业主和居民需遵守规定,不得非法占用临时停车位,以保证临时需要的车辆能够正常停放。
3. 违规停车的处理。
对于违规停车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车辆拖移等措施,以维护停车位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4. 共享停车位的规定。
在一些停车位资源相对富余的小区,可以考虑实行共享停车位的规定。
通过共享停车位,可以更好地利用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doc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
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
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
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
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所有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所有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
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停车位权属应当考虑到的问题现代社会的城市人生活,几乎离不开汽车,因此,开发城市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必须解决停车位的问题。
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都极为重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建设及其权属问题。
在一般的国家立法中,差不多都要规定开发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都必须建设适当的停车位。
法学专家(杨立新)12

当事人状告法院的几点思考李女士的11岁女儿被罪犯强暴,法院在判决书上竟将其姓名公然予以披露,这是一个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一个人的有关性行为方面的活动,属于隐私的范围。
尤其是一个未成年幼女被罪犯强暴的经历,更是重大隐私。
它涉及到一个人的名誉,涉及到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必须予以严密保护。
如果将这样的重大隐私泄露出去,将会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害,造成终身都无法挽回的影响。
对此不能有丝毫的疏忽。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时,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就是为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在法院的具体规定上,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中,也要特别注意涉及隐私的案件中对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一定要将受害人的姓名隐去,不得公开披露。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问题则更要慎重,不得有丝毫的偏差,保证受害人不因为审判行为而使其受到新的损害。
一份法院审理奸淫、猥亵幼女案的判决书上,在16位未成年受害人中将15位的名字隐去,惟有李女士女儿的名字赫然出现,我猜想这一定是由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制作判决书上出现了疏忽所致。
试想,如果是必须公开李女士女儿的名字,为什么其他15名未成年人就不公开,而一定要公开这一个受害人的名字呢?因此可以断定,法院是有过错的。
因此,李女士代理自己的女儿向法院起诉,应当是有道理的。
法院的这个司法行为确实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样的案件中,大概有以下几个问题要研究:第一,法院可不可以当被告。
在诉讼领域,法院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具有主导地位的裁判者。
但是,在民事领域,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争议中,在法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时候,法院就可以作为被告,只是在这个时候,这个被诉的法院不能再作为裁判者,而仅仅是一个当事人。
在国内,法院作为权属争议案件的被告的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作为被告应诉的经历。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车位问题一直是小区中不可避免的热点问题。
而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则对车位的归属及使用权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一、车位所有权民法典第30条规定:“物权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因此,车位所有权分为两种:私人所有和公共所有。
私人所有的车位指的是在建筑物内,由业主使用的车位。
公共所有的车位在建筑物内,绝大部分由业主共同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二、车位使用权车位使用权是指物业单位提供给业主、业主使用单独车位的权利。
在实际中,车主仅仅拥有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拥有车位所有权。
具体而言,车位使用权的来源主要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设立程序、物业公司配发、业主自行购买等。
其中,物权设立程序是最为常见的车位使用权来源。
三、车位转让当业主需要转让车位使用权时,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实行“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具体而言,转让车位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车位已经过买卖订单记录或者交易协议备案。
2、车位所属房产所有权已经明确。
3、对其它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不造成不利影响。
4、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有关规定不禁止。
四、车位争议解决办法如有车位争议,建议业主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管理处有关部门将根据小区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如果仍无法解决,业主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所涉及的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车位问题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
同时,在解决车位争议上,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各方利益,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
物业管理中的停车位分配与管理规则

物业管理中的停车位分配与管理规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物业管理中,停车位的分配与管理是一个关键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的停车位分配与管理规则,旨在提供一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停车位分配原则准确公正的停车位分配是基于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旨在满足业主和住户的停车需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停车位分配原则:1. 产权归属:根据产权归属,将停车位分配给产权属主。
这意味着住户拥有的停车位应与其购买的房产相对应。
2. 租赁方式:对于租赁住户,停车位可以按照租金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分配。
租赁住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租用停车位。
3. 优先级分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老年人、身体不便或怀孕的住户,可优先获得停车位分配。
这有助于提供便利和舒适的停车体验。
二、停车位管理规则除了停车位的分配,合理的停车位管理规则也是确保停车秩序和顺畅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停车位管理规则:1. 标识和编号:每个停车位都应配备标识和编号,以便住户和访客可以准确识别和使用。
标识和编号应清晰可见,以避免混乱和纠纷。
2. 使用时间限制:对于一些常规停车位,可以设定使用时间限制,例如每天凌晨2点至早晨6点禁止使用。
这有助于维护停车位的公平性和合理的使用。
3. 访客停车位:为访客设置特定的停车位是很重要的。
这些停车位可以通过标识或其他方式与住户停车位区分开来,确保住户和访客的需求得到满足。
4. 禁止停车区域:某些区域应明确禁止停车,例如消防通道、垃圾处理区、绿化带等。
禁止停车区域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安全和便捷的通行。
5. 违规处罚:对于不遵守停车位管理规则的违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或警告通知。
这能够促使住户和访客自觉遵守规定,维护停车秩序。
三、停车位管理的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物业管理中的停车位管理也可以借助一些技术手段来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停车位管理技术手段:1. 电子停车位管理系统:利用无线通信技术,实现停车位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实践中,小区建筑物的一停车位一直是争端的发源地。
《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法律规定,不少开发商、物业公司抓住这个缺口,损害业主的利益。
《物权法》出台之后,纠纷也并没有减少,主要原因是业主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对很多细节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们也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买方是弱势一方,业主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本文拟对停车位这个现实中争议较多的部位,粗略探讨其权利的归属,简要分析先行立法的概况及不足之处,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权保护方案。
一、停车位的常见类型小区停车位存在很多形态,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也有所不同。
结合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颁布的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综合各地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现状,将小区停车位分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面停车场、其他停车位(地下停车场、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以及立体停车楼)几种。
(一)路边划线停车位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停车位类型。
尤其是早期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当时有车的人不多,在小区开发建筑时没有把车库考虑进去,于是就在小区的旁道,或者相邻两栋楼之间,在所在场地上画上几道白线以示车位。
这其实是将小区的公共部位用作了停车用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小区公共部位划出的车位,所有权应归属与小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这类车位因车辆停放而取得的收益,应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二)地面停车场这种停车场同样是在小区范围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用的停车场所,只不过这是一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
随着地价的不断上涨,这种形式会越来越少见。
这类停车位和建筑物的关系相对独立,如果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即没有将其所占用的土地计入房屋的分摊,则可以拥有这些车位的单独所有权。
在房屋出售之后的归属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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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4-11-3
一、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
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
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
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
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所有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所有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
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停车位权属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现代社会的城市人生活,几乎离不开汽车,因此,开发城市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必须解决停车位的问题。
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都极为重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建设及其权属问题。
在一般的国家立法中,差不多都要规定开发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都必须建设适当的停车位。
在停车位权属的立法上,各国规定较为复杂。
有的规定为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有的将停车位作为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维持权属,按照建筑单元予以分配;有的将停车位区别不同情况,分为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单独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共用部分;有的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
在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因此,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的权属没有明文规定;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规定停车位的问题。
现实中相比较而言,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权属状况较为混乱,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在物权法草案的条文中作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一般规则,很难解决现实中复杂多样的权属争议。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与窗前绿地和楼顶空间的权属问题都不相同,具有特殊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计算,不计入公摊面积,而不像窗前绿地那样,一般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也不像楼顶空间那样,只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因此,
解决停车位权属争议,最重要、最基础的就是确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从原则上说,停车位是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共有的,因为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中,除了专有部分建立所有权的之外,其他部分都应当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
停车位并不是依附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是独立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因此应当是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标的物。
如果这个基本规则确立,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区分所有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停车位的使用,就是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
如何对待开发商对停车位的单独开发问题?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开发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停车位具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和停车位的所有权,那么,开发商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只能够是向开发商购买使用权或者进行租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区分所有建筑物本身没有建设停车位,开发商自己独立开发停车位并取得所有权的,是不允许的,因为现代社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开发不能不建有停车位,不建有足够数量停车位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将是违法建筑。
因此,确定停车位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原则上归全体区分所有人所共有;但是,如果区分所有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的是专有权,或者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的,适用“除外”的规定,不过,后者存在的前提是这些停车位不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组成部分。
值得研究的是,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否仅仅依靠约定就能够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权属的基础事实来确定。
如果仅仅是依据约定来确定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停车位不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单独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单独所有,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是区分所有权人的,就可以确定为停车位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至于如何分配使用权,则可以通过约定确定权属。
三、处理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具体规则
依据以上分析,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停车位的规定,应当明确以下具体规则:
1.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保证设置足够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停车位。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房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必须建立足够的停车位,最好参照多伦多市的规定,两个卧室的单元设置一个停车位,三个以上卧室的单元应当设有两个停车位,并且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位。
禁止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建设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
2.在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应当尽量不确定为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设置单独所有权。
特别是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停车位,不能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不能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个人所有。
一方面,确定停车位为专有部分会出现矛盾,例如确定一个建筑单元有一个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可是有的区分所有权人可能没有汽车,根本就不需要停车位,而有的区分所有权人有两辆、三辆汽车,需要较多的停车位;另一方面,则将停车位特别是建筑在地下的停车位确定为公共设施,对于防空、避嫌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将其规定为个人的专有部分,设立私人的所有权,则在急切需要的时候会出现麻烦。
3.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性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其权属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只有区分所有权人能够证明其权属归自己单独所有,或者开发商能够证
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除外。
因此,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停车位应当与建筑物的其他共用部分诸如楼道、阶梯、门廊、绿地一样,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为互有权的标的。
停车位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部分,构成建筑物的共用部分,防止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对于开发商单独开发并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的,应从维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统一性和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统一性出发,予以限制,不准许在没有建设共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情况下,自行独立开发停车位。
4.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应当分为公共停车位和专用停车位,专用停车位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公共停车位归属于区分所有人临时使用和来客使用。
专用停车位使用权的取得,法律应当规定,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分配也可以是认购,还可以采用其他办法确定。
确定的停车位专有使用权,不依附于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的附属部分,在转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时候,不是必然随之转移,而需要专门约定。
至于停车位的管理问题,应当通过区分所有人会议制定公约或者规则。
5.将停车位确认为区分所有权人所单独所有的,该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享有专有权。
该专有权就是所有权,与其所专有的建筑单元的所有权是一个性质的权利。
由于建筑单元与停车位一般具有物理上的非连贯性,因此,停车位并非一定随建筑单元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即建筑单元所有权的移转可以离开停车位所有权的移转而单独进行。
单独约定停车位权属转移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为有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