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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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产权法律案例(3篇)

小区车位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停车位紧张的问题,尤其是在住宅小区。

近年来,关于小区车位产权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小区车位产权纠纷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小区业主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情:张某于2010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入住后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开发商售出。

张某认为,其购买的住宅包含相应车位的产权,开发商无权将车位单独出售。

因此,张某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车位产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论:1. 张某是否享有车位产权;2.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将车位单独出售。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是否享有车位产权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张某作为住宅的业主,享有该住宅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其也应享有相应车位的使用权。

因此,张某对涉案车位享有相应权益。

2. 关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将车位单独出售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车位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开发商在未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车位单独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张某等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权擅自将车位出售。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张某对涉案车位享有相应权益;2.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张某车位权益的行为;3.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张某因车位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住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车位产权:车位作为小区共有部分,其产权归业主共有,业主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设施之一。

然而,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纠纷,甚至成为小区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背景与意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现状分析、以及提出解决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作为解决居民停车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却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还可能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管理与运营。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相关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住宅小区纷纷建设地下停车场。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原因,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对于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以及推动城市交通规划的合理布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目前我国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其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综合判断。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明确界定。

此外,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也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现状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开发商往往主张自己拥有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而业主则认为其属于小区共有部分。

这种矛盾在许多小区都存在,成为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2. 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建设时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建设手续不全、资金来源不明等,导致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繁华的商业区、住宅小区等地方,地下停车位资源稀缺,停车纠纷频发。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地下停车位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处理方式。

案例一:业主与开发商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于2012年开盘,开发商承诺每户业主赠送一个地下停车位。

业主李某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也获得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然而,入住后,李某发现其地下停车位被开发商私自出售给了其他业主。

李某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开发商应履行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返还给李某,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解析本案中,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构成了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本案中,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擅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给其他业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地下停车位,并赔偿业主损失。

二、案例二: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

业主张某发现自己的地下停车位被物业公司收取了高额停车费,认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

张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收取高额停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张某所交的停车费,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停车位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停车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小区业主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在小区内购置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然而,由于小区停车位紧张,张先生发现其购买的停车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他人占用。

张先生多次与占用者协商无果,遂将占用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停止占用其停车位,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于2019年购买了A小区的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同时,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5万元购买了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一个,并取得了该停车位的《停车位使用权证书》。

3. 然而,自张先生入住以来,其停车位经常被邻居李女士占用,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协商,但李女士均置之不理。

4. 张先生认为,其已取得了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李女士的占用行为侵犯了其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停止占用停车位,并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已购买了住宅。

(2)停车位使用权证书,证明其已取得了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

(3)与李女士的通话录音,证明其多次与李女士协商无果。

2. 李女士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张先生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也曾多次与张先生协商。

(2)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证明小区停车位紧张,存在停车难问题。

3. 法院审理后认为:(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张先生已取得了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其物权受法律保护。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不得侵犯他人物权。

李女士的占用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李女士提出的停车位紧张问题,法院认为,该问题虽存在,但并不能成为其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的抗辩理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判决李女士立即停止占用张先生的停车位。

2. 李女士赔偿张先生因停车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五、案件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调查报告范文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调查报告范文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调查报告范文
一、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车位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我们进行了此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式,对小区内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

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

同时,我们也对物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访谈。

三、调查结果
1. 车位产权归属:在收回的问卷中,有60%的业主认为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25%的业主认为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15%的业主表示不清楚。

2. 车位使用方式:在收回的问卷中,有70%的业主选择购买或租赁车位,20%的业主选择免费使用车位,10%的业主选择临时停放。

3. 物业公司态度:在访谈中,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尊重业主的意见,会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法律规定来管理车位。

四、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多数业主认为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这也符合“房地一体”的原则。

然而,实际上许多小区的车位都是由开发商所有,这也导致了许多纠纷。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车位的产权归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建议
1. 政府部门应加强小区车位管理的立法工作,明确车位的产权归属,防止开发商通过不合理的约定侵占业主的权益。

2. 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业主的需求来管理车位,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3. 业主应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车位的产权归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的关注,推动小区车位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小区车位法律案例(3篇)

小区车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逐渐成为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小区车位紧张的问题,车位归属成为许多小区居民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因车位归属引发的纠纷,以及法院如何依法作出判决。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王某,因购买了一套住房,于2016年入住该小区。

入住后,王某发现小区内车位严重不足,经常出现停车难的情况。

为了方便出行,王某在小区附近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王某发现该车位并非小区配套设施,而是开发商另行出售的私人车位。

于是,王某开始怀疑该车位是否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王某通过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王某认为,自己购买的车位并非小区配套设施,而是开发商另行出售的私人车位,因此该车位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然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却认为,该车位是小区地下车库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遂将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 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手续齐全,且在规划审批时已将地下车库纳入建筑区划内;2. 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业主在购房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3. 小区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情况表明,车位主要用于业主停车,而非对外开放;4. 小区业主委员会从未对该车位进行过公开招标或分配,而是将其出售给个人。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业主在购房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因此该车位应视为小区配套设施;2. 小区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情况表明,车位主要用于业主停车,而非对外开放,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3. 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对车位进行公开招标或分配,而是将其出售给个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现状在我国,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开发和使用已经相当普遍。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法规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目前,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开发商所有:一些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开发建设时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因此其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2. 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地下停车场也被视为业主共有。

3. 其他情况: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政府投资建设、合作开发等,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更为复杂。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1. 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开发商和业主在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矛盾。

开发商认为其投资建设了地下停车场,应享有所有权;而业主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下停车场应属于业主共有。

2.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我国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各方在处理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问题:由于所有权归属不清,导致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停车位的分配、使用费用的收取等。

四、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对策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协商解决:开发商和业主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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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探析案例一、2003年12月11日,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星汉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法院的判决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能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不可以二次出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案例二、太平洋中心工程地下有两层车库,约189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便可停车。

2003年底,开发商竟突然开始“外卖”车位,6平方米售价8万元!原来,开发商四和房地产发展已于2003年1月拿到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地下车库核发的产权证。

●第一战业主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产权证。

2004年8月,一审判决:因核发的产权证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成产权证有重大瑕疵而撤销该证。

当年 10月 28日,开发商对车库重新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为其发证。

●第二战2005年3月,9名业主以“地下车库不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该发证”为由,联名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开发商为第三人) 2005年 8月,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驳回业主请求●第三战业主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认为“太平洋中心工程”项目,除了本案争议的停车场外,并未建有其他停车场所。

换言之,作为配套设施和唯一的停车场,应归所有业主使用。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业主赢了官司。

详情如下:2004年2月,五四广场附近太平洋中心的9名业主联名向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小区停车位的产权证。

2004年8月,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给市四和房地产公司的产权证没有标注车库的具体位置,属于重大瑕疵,因此撤销了开发商的产权证。

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开发商就标注了红线图,重新对地下车库申请登记。

于是,2004年10月28日,开发商四和房产公司又取得了地下车库的房产证。

重新拿到房产证的开发商又开始销售车位,太平洋中心的业主们感到十分气愤,他们认为,地下车库不是地上的建筑物,房产部门不应当发放房产证。

于是,9名业主再次提起了诉讼。

2005年3月,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然而,这次的判决,业主们却输了。

“法院认为,这个地下车库也是地上建筑物,属于地上的房屋,所以应当颁发产权证。

”(解释:地上的“上”字是法律意义的“上”,而不仅仅是地理空间的“上”)对于这样的判决,太平洋中心的业主们不能接受,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业主们主,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却认为,地下停车场的整体建筑面积,并没有分摊到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中去,车库是自己投资的,根据“谁投入,谁收益”的原则,自己应当对地下停车位享有权益。

2005年12月5日,市中院终审撤消了市南法院的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判决认定,本案所争议的停车场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使用,撤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核发的房屋产权证。

案例三、2005年2月2日,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小区共有住户1900多户,共有停车位800多个,地上和地下停车场各占一半,许多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经查,发现太月园小区的开发商早就取得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

在业主们和开发商的几次交锋中,一些疑点出现了:根据太月园小区业主提供的资料显示:小区的地下车库并没有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没有交纳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却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相应地获得了车库的产权证。

然而,随着事情的一步步发展,太月园小区的业主们还发现了一个更令他们吃惊的问题,那就是开发商竟然也取得了小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的产权证!2005年12月,太月园小区业委会的5位业主,就开发商获得的土地使用证问题,到市建委反映情况,并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为: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相关法律。

5位业主对此表示不服,于2006年先后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均被法院驳回。

随后,太月园小区业主将地下车库产权纠纷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上诉至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已于2007年5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

2007年7月16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921号行政裁定,将本案交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费由市政府承担。

最终,业主也同样赢了车位官司。

另外,因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财务公开不透明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6月19日法院判决,同样支持了业主要求辞退代表开发商利益的太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老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把物业管理权利交给业主委员会新聘的物业公司。

至此,太月圆小区业主大获全胜。

所以:1、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地下车位,必定不可以销售。

2、办了产权证的,可以要求撤销。

3、当然,地下车位的证书可以颁发给业主共有,或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4、不是每家或每台车必须要一个固定的车位,如同饭店不必给每个顾客都准备一个固定餐位不允许别人使用一样。

大家可以试试:一个萝卜坑里是可以轮流放不同的萝卜,随机使用停车位不会导致车位紧的,而固定使用车位才会导致紧!……5、还有,如果“恶奴欺主”,业主是可以更换物业公司的。

开发商出卖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地下矿产、文物虽不登记但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3、《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4、《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围的土地使用权。

”5、《中华人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7、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六)项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8、《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9、《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可见,按照建设规划批文建设的配套设施之车库、停车位是强制性规定)。

12、《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宅小区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纳入物业管理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3、《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14、《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15、《日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生效时间】1999年08月03日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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