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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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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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外汇管理事项。

第三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安全。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境内依法从事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自行开展风险评估,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担保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跨境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评估评价制度,完善管理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加强对担保对象的把关,加强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和协调,提高担保质量。

第二章外汇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提供担保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外汇管理程序。

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外汇担保服务前,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外汇业务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所需的外汇资金,应当合法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担保服务时,确保外汇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转。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所产生的外汇收入,应当通过合法渠道汇回国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外汇支付,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申报,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数据,配合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确保资本金充足,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进行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当将资本金和准备金分别划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担保责任和担保赔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资本金和准备金的存量和流量报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2023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3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3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跨境担保业务迅速发展成为支撑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风险防控,2023年我国将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目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目标是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合规流动,并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资金划转效率:促进担保资金的安全快速流动,为企业提供便利的跨境担保服务,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效率。

2. 强化风险管理和防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担保业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安全。

3. 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合法流动,防止资金被非法截留和挪用,保护银行和企业的权益。

4. 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体系:提供便利的外汇管理服务,为跨境担保业务提供更高效、更稳定的支持。

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主要内容1. 资金划转合规审查:对涉及跨境担保的外汇资金划转进行合规审查,要求银行和企业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资金被非法用于担保业务。

2. 担保业务信息报告和备案:银行和企业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需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

外汇管理机构将定期对业务数据进行审查,确保业务合规。

3. 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要求:银行和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措施等,有效预防和化解担保业务风险。

4.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23年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外汇管理程序,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5. 跨境担保外汇政策配套:我国将进一步完善跨境担保外汇政策体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为跨境担保业务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支持。

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意义1. 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将为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提供更便利的支持和保障,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4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4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之一,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跨境担保是指在跨境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和保证人承诺为被担保人或受担保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或偿付责任的行为。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跨境担保活动,防范风险,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便利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与境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跨境担保活动。

三、主要内容解读1. 境内主体的申请境内主体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需要在外汇局进行跨境担保登记并办理外汇核准手续。

担保金额在3百万美元以下的,可以自行办理,担保金额在3百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境内主体在办理跨境担保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担保合同、委托书等。

2. 担保款项的支付对于境内主体提供的担保款项,需通过外汇银行进行支付。

对于资本项下的担保款项,需通过境内资本项目专户进行支付。

而对于经常项下的担保款项,则需要通过境内经常项目专户进行支付。

3. 外汇收入的用途境内主体若取得了境外的外汇收入,可以自由支配该收入,用于偿还跨境担保债务、购买合规外汇资产等。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未履行或违反跨境担保义务的情况,外汇局有权采取限制性措施,限制其使用外汇。

4. 终止跨境担保跨境担保的合同终止后,相关担保权益和债务责任也终止。

若存在未偿还的跨境担保债务,则需在合同终止后180个工作日内偿还。

5. 执法和监督外汇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于跨境担保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外汇局有权要求境内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其进行核查和审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汇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企业在跨境担保活动中的操作有一定影响。

建议企业在进行跨境担保前,详细了解和掌握该规定的内容,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需要做好相应的外汇管理工作,比如及时申报登记、核准手续办理等,以确保担保款项的合规支付。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跨境担保外汇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9号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一项具体监管措施,旨在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跨境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形式,在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从事的担保活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开展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跨境担保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等复杂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管。

二、主要内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地与境外设立地之间进行跨境担保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2. 资金管理跨境担保交易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需要进行相关的资金管理。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合理风险控制原则,合理调整跨境担保交易的跨境资金流动。

3. 外汇业务外汇管理是跨境担保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应当合理使用外汇,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将担保代偿资金的外汇结算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4. 额度管理为了规范跨境担保业务,有效控制风险,规定了跨境担保业务的额度管理。

根据规定,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需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额度进行管理。

5. 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境内设立地和境外设立地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和信息。

三、意义与影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和保障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和引导跨境担保业务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通过规定合理的额度管理和资金流动方式,可以有效控制跨境担保业务的风险,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为担保人,乙方为受益人;2. 甲方愿意为乙方在跨境交易中提供担保;3. 乙方接受甲方的担保,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担保范围1.1 甲方为乙方在跨境交易中所涉及的债务提供担保。

1.2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甲方以信用担保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担保。

2.2 甲方保证在乙方违约时,按照本规定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限3.1 本规定的担保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主债权到期之日止。

3.2 如乙方提前偿还主债权,甲方担保责任相应提前解除。

第四条担保的履行4.1 乙方应按期偿还主债权,如乙方违约,甲方应按照本规定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担保责任。

4.2 甲方在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担保的变更和解除5.1 在担保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规定。

5.2 甲方提前解除担保责任的,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合同外,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

6.2 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交流和投资,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法稳定、风险可控、监管有序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强内外部协同监管,防范和应对担保风险。

第五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外部担保对象和外部担保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第六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合规责任,不得为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进行跨境担保行为。

第七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税收和贸易统计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抽查和日常监督。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第九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确保符合行业准入和业务规定。

第十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以明确的授权形式进行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超过授权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加强对外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担保跨境贸易、投资和项目合作时,应严格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设定合理的担保费率和期限。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行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推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框架,完善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防范担保风险的扩散和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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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民国物权法》、《人民国担保法》及《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保外贷、外保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保外贷和外保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保外贷和外保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机构办理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机构办理外保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保外贷业务,在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式向外汇局报送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围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

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境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外保贷第十七条境非金融机构从境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贷合同:(一)债务人为在境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二)债权人为在境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机构不得超出上述围办理外保贷业务。

第十八条境债务人从事外保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外保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债务人因外保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外保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担保当事各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容符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分属境、境外时,境担保人或境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第三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保外贷或外保贷的,应当按照保外贷或外保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境机构提供或接受除保外贷和外保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

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境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保外贷和外保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境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保外贷业务,在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保外贷合同。

二、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办理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保外贷数据。

4、同一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在办理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围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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