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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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卫生部门在对国内牙膏品质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套监督管理细则。

旨在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牙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次出台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牙膏生产企业和销售者进行监督管理:一、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牙膏的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生产过程控制系统,确保所产出的牙膏不仅符合国内标准,同时也必须符合国际标准。

此外,企业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生产场所的消毒、清洁和安全防护措施,规范牙膏生产过程。

二、物质的安全与卫生《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对牙膏中可能存在有害物质等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如限制氟化物的含量、禁止添加致癌物等。

同时,强调要从源头把关,对使用的原材料进行统一规范和监控,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三、售后保障体系的完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牙膏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相关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强化市场监管《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牙膏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惩罚。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问题,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总结起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对牙膏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提高牙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保障公众健康。

此次规范的实施意义重大,不仅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对于整个国家形象和声誉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相关行业机构和企业也应该理解和支持此项规定,积极配合落实,共同推进产品质量升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高,对口腔护理产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牙膏作为口腔护理的重要产品,对其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成为行业规范所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

然而,当前市场上存在着不少的牙膏质量问题,比如氟化物含量过高或正负离子平衡失调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标题: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引言概述:中草药牙膏作为一种传统的口腔护理产品,具有较好的口腔清洁和保健效果。

然而,由于中草药成份的特殊性,中草药牙膏的管理规范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从产品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管理、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详细介绍中草药牙膏的管理规范。

一、产品生产1.1 生产工艺:中草药牙膏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2 原料选择:生产中草药牙膏应选择符合药典标准的中草药原料,确保产品的药效和安全性。

1.3 生产环境:生产中草药牙膏的厂家应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整洁,避免交叉污染,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二、质量控制2.1 质量检测:对生产的中草药牙膏产品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包括成份分析、微生物检测、重金属检测等,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2 质量记录: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以备日后追溯和监督。

2.3 不合格品处理: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中草药牙膏产品,应及时停产处理,避免流入市场造成风险。

三、销售管理3.1 包装标识:中草药牙膏产品的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

3.2 销售渠道:中草药牙膏产品的销售应通过正规渠道,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权益。

3.3 售后服务: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提升产品的市场口碑。

四、宣传推广4.1 宣传内容:中草药牙膏产品的宣传内容应真实客观,避免夸大功效和虚假宣传,确保消费者权益。

4.2 宣传渠道:中草药牙膏产品的宣传渠道应选择合适的平台,避免误导消费者,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4.3 宣传效果评估:销售企业应对宣传推广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宣传策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监督检查5.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草药牙膏产品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引言概述:中草药牙膏作为一种传统的口腔护理产品,具有独特的草药成分,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中草药牙膏的特殊性,其管理规范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控制、生产流程管理、销售环节监管、安全风险评估以及宣传与标签要求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

一、产品质量控制1.1 严格把控原材料质量:中草药牙膏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其品质稳定和安全性。

1.2 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建立中草药牙膏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理化指标、微生物限度等,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

1.3 定期监测产品质量:定期对中草药牙膏进行质量监测,包括外观、气味、口感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二、生产流程管理2.1 建立标准化生产流程:制定中草药牙膏的生产操作规范,明确每个生产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2 强化生产设备维护: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

2.3 建立生产记录和溯源体系:记录每一批次中草药牙膏的生产信息,包括原材料批次、生产日期等,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销售环节监管3.1 合规销售许可:中草药牙膏的销售企业应获得相关的销售许可,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2 建立销售记录和追溯体系:销售企业应记录每一批次中草药牙膏的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地点等,以便追溯产品的销售过程和问题的处理。

3.3 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加强对中草药牙膏销售环节的监管,包括市场巡查、产品抽检等,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四、安全风险评估4.1 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针对中草药牙膏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2 安全警示标识:在中草药牙膏的包装上,明确标示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和储存产品。

4.3 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建立中草药牙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9.22•【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24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124号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规范牙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要求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贯彻牙膏监管法规要求,落实备案人主体责任根据《条例》《办法》规定,牙膏备案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责任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进行备案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牙膏备案人首次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部门指定的牙膏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提交其具备相应能力的有关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根据《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监局备案。

牙膏备案人应当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技术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等,按照备案管理部门发布的备案工作细化办事指南,通过备案平台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进行牙膏备案。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程序,组织开展牙膏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牙膏备案人对牙膏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并对产品备案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负责。

牙膏备案资料中的产品标签样稿等相关资料应当符合《条例》《办法》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牙膏备案人应当在进行牙膏备案的同时,通过备案平台上传并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

中草药牙膏管理规范一、引言中草药牙膏是一种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牙膏产品,具有天然、安全、无刺激等特点,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确保中草药牙膏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规范,以指导中草药牙膏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中草药牙膏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

三、术语和定义1. 中草药牙膏: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牙膏产品。

2. 生产:指中草药牙膏的制造过程,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环节。

3. 储存:指中草药牙膏的仓储管理过程,包括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等环节。

4. 销售:指中草药牙膏的销售和分销过程,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渠道管理等环节。

四、生产管理要求1. 原料采购1.1 根据产品配方要求,选择符合质量标准的中草药原料供应商。

1.2 对每批次的中草药原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1.3 建立中草药原料的档案,包括供应商信息、质检报告等。

2. 生产加工2.1 制定中草药牙膏的生产工艺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要求。

2.2 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生产加工。

2.3 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4 建立生产记录,记录每批次的生产信息和质量检验结果。

3. 质量控制3.1 建立中草药牙膏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pH值、有效成分含量等指标。

3.2 对每批次的中草药牙膏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3.3 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和追溯。

五、储存管理要求1. 入库管理1.1 对进货的中草药牙膏进行验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1.2 对入库的中草药牙膏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便于管理和追溯。

1.3 建立入库记录,记录每批次的入库信息和质量检验结果。

2. 出库管理2.1 严格按照销售订单进行出库操作,确保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2.2 对出库的中草药牙膏进行验货,确保产品无损坏和过期。

2.3 建立出库记录,记录每批次的出库信息和验货结果。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牙膏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牙膏新原料。

牙膏新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牙膏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

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

第九条牙膏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牙膏生产,对其使用的牙膏原料安全性负责。

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条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牙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牙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牙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牙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备的日用品之一,其质量及安全问题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口腔卫生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牙膏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制定牙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非常必要。

下面是一份牙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近几年来,牙膏市场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现象,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牙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二、整治目标1. 提高牙膏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

2. 消除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3.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牙膏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三、整治措施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产品质量要求。

2. 加强对牙膏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

3. 加强对牙膏销售环节的监管,打击虚假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4. 加大对牙膏市场的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治理问题产品。

5.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6.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

7.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相关企业加入行业协会或商会,并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管理。

四、整治步骤1. 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和任务,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制定整治工作计划。

2. 开展对牙膏生产企业的抽检和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取缔。

3.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牙膏销售环节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4. 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广告监管部门等,联合开展整治行动。

6. 宣传和教育消费者,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提高消费者对牙膏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7. 通过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自律,制定行业规范,严格落实质量控制和管理要求。

五、整治效果评估1. 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

2. 考核牙膏产品质量改善情况和消费者满意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膏产品⽣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号:国质检⾷监函[2006]686号颁布⽇期:2006-08-23执⾏⽇期:2006-08-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膏产品的质量管理,从⽣产源头严把质量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膏产品实施市场准⼊制度。

为此,总局制定了《⽛膏产品⽣产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积极做好⽛膏产品⽣产许可证发证⼯作。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起实施。

附件:⽛膏产品⽣产许可实施细则⼀、⽛膏产品⽣产许可总则1 ⽬的及适⽤范围1.1 为了做好⽛膏产品⽣产许可管理⼯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于⽛膏产品,即为执⾏ GB 8372-2001标准的⽛膏。

尚未纳⼊本实施细则的其他产品,增补时另⾏规定。

2 ⼯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管理⽛膏产品⽣产许可证⼯作。

2.2 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审查中⼼(以下简称审查中⼼)是国家质检总局⽛膏产品⽣产许可管理⼯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膏产品企业⽣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审查⼈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作。

⽛膏产品审查机构设在中国⼝腔清洁护理⽤品⼯业协会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中国⼝腔清洁护理⽤品⼯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外⼤街⼄22号邮政编码:100833联系电话:010-68396613;010-68396621传真:010-68396664电⼦邮件:cocia@126.com⽹址:www.cocia.org联系⼈:相建强⾼元琴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路227号邮政编码:210029联系电话:025-86538058;025-86517944传真:025-86538058电⼦邮件:walele210@163.com⽹址:www.jszj.net.cn联系⼈:汪东华张晓强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膏产品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作,企业可将所有样品送⾄任意⼀个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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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牙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牙膏定义)本办法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用于人体牙齿表面及周围组织,以清洁、美化及保护为目的的固体及半固体制剂。

第四条 (管理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牙膏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及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备案人)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
责。

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行业自律)牙膏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 (牙膏管理制度)国家对牙膏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产品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或进口。

第八条 (新原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牙膏新原料。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牙膏原料的历史使用情况,制定发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作为牙膏新原料判定依据。

第九条 (牙膏原料管理)已纳入《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的原料,牙膏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的要求合理使用。

拟使用牙膏新原料用于牙膏生产的,应提出制定该原料安全技术
标准的立项建议,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已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原料,首次用于牙膏生产的,不按照新原料管理。

使用了该原料的牙膏进行备案时,应提供该原料在牙膏中使用的安全性评估报告。

第十条 (生产许可制度)拟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牙膏生产应当达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关于生产车间的环境要求。

第十一条 (备案)牙膏上市销售或者进口前,备案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
(一)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二条 (编号)牙膏备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国产牙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国牙网备字+4位年份数+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序数;
(二)进口牙膏:国牙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份简称)+4位年份数+全国备案产品序数;
(三)台湾、香港、澳门牙膏:国牙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份简称)+4位年份数+全国备案产品序数。

第十三条 (功效分类目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牙膏功效制定牙膏功效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过功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

根据行业企业、协会的建议及牙膏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调整牙膏功效分类目录。

第十四条 (命名要求)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称内容的,该产品应当具有与命名内容相符的实际功效,且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出功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

第十五条 (其他禁止标注内容)除功效宣称部分应符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外,牙膏标签其他部分同时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功效评价)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除基础清洁类型外,其他功效牙膏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功效评价。

已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牙膏备案人在完成产品功效评价后,方可办理备案。

功效评价依据的摘要在办理备案时应一并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功效评价机构要求)承担牙膏功效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开展功效评价工作的资质条件,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开展牙膏功效评价,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注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牙膏,参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法使用其他原料)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要求,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使用牙膏原料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要求,备案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料安全评价资料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标注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产品命名或标签宣称违法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功效未验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功效评价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备案人未公布功效评价报告摘要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公布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情形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参照执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普通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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