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全第五版黎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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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在开展 交易过程中,包括许多中间环节,涉及面很 广,除了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各种中间商、 代理商以及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商检、仓储、 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海关等部 门,若一个部门、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 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
(五)合法原则
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是一 种法律行为,有效的合同是一项法律文件。 因此,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就失去法律 效力,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影响很大和广泛使用的国际 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93年修订本,即第500号出版物)。
当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抵触的 规定,本着法律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 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 准。(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不是法律,它对 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和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此项原 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融合为一体,并兼 有法律调节与道德调节双重功能。
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 项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 用,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是法 律不允许的。
(三)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 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一般地说,合同 即告成立。
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能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 和接受各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成立不可缺 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合同订立后,买 卖双方就应重合同、守信用,各自享受合同规定的 权利和承担约定的义务。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全)第五版黎孝先(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1、贸易术语的含义 价格条件:针对某项价格,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费用的界限划分 Free on Board, 送货上船(船上交货):这是国际贸易中最早出
现的价格条件 为了减少字数,节省电报费用, Free on Board演变成价格术语
原名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③什么是INCOTERMS?
④版本: 最初版本是INCOTERMS 1936, 最新版本是INCOTERMS 2010,
我国30多年使用过的版本有INCOTERMS 1980、1990、2000 、2010
国内法(Domestic Law)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但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 人地处不同的国度, 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一旦发生合同争议, 且各自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一致的规定时, 就涉及适用何国法 律作为争议处理依据的问题。为了消除这种法律冲突, 一般以 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加以解决。
进口交易的一般程序
编制计划并 上报审批
交易磋商前的准备工作 填制进口 进口公司 市场调研
订货卡片 审查卡片 选择买主
制定商品 经营方案
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阶段 (假设FOB条件成交,L/C方式支付货款)
履行合同阶段
催货通知
租船订舱 向保险公司投保
申请开证 审单付款
装船
买汇赎单
接货
向海关报验 提货拨交、结算
E.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FOB(named inland point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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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惯例含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
2.国贸惯例与习惯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国贸惯例是在国贸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区别:国际贸易惯例层次高于贸易习惯;惯例被编撰成文的规则,未成文的习惯不是惯例;国贸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的规则。
3.国贸惯例的作用、性质和法律地位:性质:具有国际社会民间性质的行为规范地位: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不可随意修改;一写进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
作用:减少贸易争端;提高效率;弥补法律的不足;规范贸易行为。
4.国贸遵循准则:(密切联系和特征履行)恪守合同;缔约自由;诚实信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遵守法律;公平交易5.贸易术语(1)概念:长期国贸实践中产生的,表明商品价格构成,交接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2)作用: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时间,节约费用开支;有利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有利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6.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EXW/FOB/FAS/CFR/CIF/DEQ(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扩大适用范围(注:2010通则对2000的变化:术语删改;改变分类标准;使用说明;排列方法调整)第二章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第三章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选用贸易术语应该考虑的因素:运输条件、货源、运费、风险、结关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1.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注意事项: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名称表述准确;地址正确详细。
2.品名条款主要内容:无统一格式,名称、商标、规格、等级、型号。
3.约定品名条款注意事项:需妙用处根据需要约定商品名称;合理描述商品;正确使用成交商品名称;内容具体清楚明确。
4.关于产品的质量体系评审和认证制度:(1)ISO9000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贸发展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
11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3

4、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检证明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 控制,并提供商业发票 3)支付交货之前的核查费用(包括检质、点数、 过磅等) 4)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包装,并支付包装费用。
4、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买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1)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或有关官 方文件 2)自负费用和风险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 3)自行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费 4)承担自交货以后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包括装 上运输工具和出口结关手续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定义: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
缩写表示货物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 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 门术语。贸易术语是由不同的贸易惯例 来规定的。
一个国际贸易报价: USD13.5 per case CIF New York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1、简化交易手续
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版)
贸易术语1
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贸易惯例
本章重点: 一、贸易术语的概念 二、贸易惯例的概念 三、贸易术语、贸易惯例的作用及两者 的关系
第一节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 条件和价格构成因素的专门用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一)订立合同时双方需考虑的问题 1、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2、风险转移的界限; 3、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过境手续的责任方 4、上述各项费用的分摊 5、交易双方需要交接的有关单据
(一)基本含义
1、价格构成:商品国内费用
2、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3、风险转移界限:货交承运人 4、责任和费用划分
4、责任和费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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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录第一章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但是,国际贸易管理对贸易实践仍具有较重要的规范作用。
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版黎孝先课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版黎孝先课后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2023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其中一种日用品的合同。
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
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2023》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2023》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4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第二章思考题:1、EXW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基本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课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课后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第一、二三章思考题答案第五版黎孝先】class=txt>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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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
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
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4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第二章思考题:1、EXW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基本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国际贸易实务 黎孝先 课后答案
国际贸易实录第一章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3、《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有哪些主要区别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黎孝先)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中的特有表示,国际价格的 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用来说 明价格构成及买卖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有 关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规范简短的概念。 它是国际贸易标准化的语言。有助于简化 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 用开支,规范交易行为。
三、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适用于水运,在有关风险划分上基本一致,只 是在有关责任和相关费用划分上有差异。 (一)FOB 基本涵义: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 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一旦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该交 货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货; (2)通知;
海关及通关实务
一、海关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二、关税征收的含义及过程 关税的征收是指海关依法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收入进行预先社会扣除所采 取的行政手段及过程。 关税的征税对象:进出境货物或物品。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 物的发货人。 征税环节:(1)申报;(2)审核;(3)减免 税的确定;(4)确定税则归类和适用税率;(5) 审核计算完税价格;(6)计算税额。
海关及通关实务
七、关税减免制度 即对符合海关法律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确 认或经上级批准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人应履行的关税义务 的制度。分三种情况: 1、法定减免 按照法律规定的减免关税,事先无需特别申请,事后也无 需后续管理和约束。 2、特定减免 即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或特定企业实行的关税减免优惠 政策。事先要申请和审批,事后也要有后续管理和约束。 3、临时减免 因特殊情况,临时实行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