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对套路贷司法解释:认定、追回、立案标准0613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套路贷”犯罪案件是指通过虚假借款承诺或者变相高利贷、暴力威胁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进行非法强迫、欺骗,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一系列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和司法领域的一大突出问题,对受害人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重大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面将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进行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相关规定,这些都是“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
《刑法》第239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非法拘禁受害人为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胁迫,迫使其还款。
犯罪嫌疑人常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迫使受害人为其还款。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套路贷”犯罪案件行为特征符合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定性。
在《刑法》中还有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这也是“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典型特征之一。
《刑法》第226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传销的形式,通过精心设计的诱饵吸引受害人参与,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226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也符合此罪名的定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有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等相关规定,这些罪名都能够充分涵盖“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主要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
针对这些罪名,我们应当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秩序。
“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套路贷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套路贷案件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借款人产生高额债务并通过威胁、讹诈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针对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下:一、如何定义套路贷案件套路贷案件的定义问题是法律适用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据《刑法》第利九条规定,“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套路贷案件属于刑法所定义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恶意制造、操纵虚假证据,诱使对方或者协助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套路贷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恶意制造虚假证据欺诈行为。
法律适用中需要明确套路贷案件的定义,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二、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套路贷案件中的各方相关责任问题,法律适用中应当考虑清楚。
首先是借款人的责任。
借款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贷款,不能盲目相信高额回报的虚假承诺而盲目贷款。
其次是催收方的责任。
套路贷案件中的催收行为多为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是出借人的责任。
出借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中还需要考虑当地政府、金融机构等其他相关方的责任问题。
关于套路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在法律适用中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三、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是法律适用的重点问题。
在大多数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多为普通民众,对于他们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司法救济问题。
受害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律师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协助受害人维权的制度,如法律援助制度等,以便受害人能够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是一种非法高利贷行为,常常通过欺诈手段将借款人陷入无法偿还的债务陷阱。
对于套路贷的立案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套路贷案件的立案标准:
1. 借款人的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合法范围:套路贷通常以高额利率诱使借款人借款,并经常在利率高于法定限额的情况下操作。
2. 虚构或欺诈操作:套路贷通常采用虚构贷款目的,欺诈借款人的方式,如虚假购车贷款、经营贷款等。
3. 威胁、恐吓和暴力行为:套路贷通常会采取威胁、恐吓或实施暴力行为威逼借款人还款,以此迫使其屈服。
4. 非法收取高额费用:套路贷通常在借款合同中包含一些额外费用或隐性费用,以非法手段收取高额费用。
5. 无资质或授权经营:套路贷通常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注册或授权,无法合法经营借贷活动。
6. 多次借款人被骗:如果多个借款人陆续报案,且案情相似,可能可以联合起诉套路贷集团。
套路贷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建议广大民众提高风险意识,警惕套路贷行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法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处理

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处理一、背景介绍套路贷是指借贷双方在自愿和自由、合法的基础上协商贷款合同。
然而,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贷款方采用各种手段收取高额利息,欺诈借款人的财产,或通过胁迫、恐吓等手段获取贷款偿还的原则,这些都属于套路贷行为。
二、套路贷的界定1.通过许诺极端低利率来吸引客户借款,并将初始协定的贷款利率不断变高。
2.不透明的贷款成本。
贷款人对贷款成本进行漠视和掩盖,致使借款人不能理智地评估所承受的成本。
3.强迫借款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匿名担保。
贷款公司设定很高的贷款利率后,通过欺骗、骚扰、打压和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借款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进行恐吓,甚至违法收取借款人诈骗的费用。
4.透支侵占。
一些贷款公司为了让借款人不断借款,会为借款人透支贷款,计入额外的利息和提成,甚至擅自把借款人的账户转为透支状态,不断向借款人追加高额利息,让借款人不得不不断借款以维持日常生计。
5.暴力催收。
一些贷款公司采用威胁、恐吓、焚烧车辆、暴力打架甚至社会关系压迫的手段,来迫使借款人偿还贷款。
三、套路贷的处理1.建立法律法规,严厉惩治非法集资行为。
相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该类案件的调查,对无证设置贷款机构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存在缺陷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完善信贷信息的共享平台。
建立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准确掌握借款人得贷款情况,以及其偿还能力等信息,确保银行信贷业务跨地区、跨银行、跨产品之间的联网和共享。
3.控制利率走势。
流通贷款利率、逾期利率的上限应明确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追催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4.加强对套路贷收费行为的价格监管。
对收费偏高、信息不传递、指标不明确等情况,相关司法机关应给予处罚,同时也可以通过优化中介机构的资费,进一步降低借款人的成本,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5.嫁接金融技术,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相关金融机构应从事预处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以加强企业对借贷客户的识别和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排查套路贷的风险。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套路贷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诱骗、威胁、胁迫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甚至实施暴力催债的一种非法借贷行为。
由于套路贷行为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构成了威胁,各国都加强了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
立案标准是指套路贷案件被依法立案追究的条件和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涉案金额标准:套路贷的主要特征是借款金额巨大、利息高昂,因此针对套路贷案件的立案标准可以从涉案金额来划分。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设置不同的金额标准,一般会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规定。
例如,在中国,套路贷案件的涉案金额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进行依法立案。
二、损害结果标准:套路贷行为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损害结果也是套路贷案件立案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套路贷行为导致借款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或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那么此类案件就应该被认定为重大案件,并依法立案追究。
三、证据充分程度标准:套路贷案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立案追究。
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凭据、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证据充分程度是判断套路贷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套路贷行为的存在和实施,那么相关的案件可能无法被立案处理。
四、行为主体判断标准:套路贷案件的行为主体一般包括借款人和借贷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涉及到一些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中牟利的情况,这些中介机构和个人也有可能构成套路贷案件的行为主体。
因此,在立案追究时,需要明确行为主体的身份和责任,以便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套路贷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涉案金额标准、损害结果标准、证据充分程度标准以及行为主体判断标准等方面,各国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案标准进行具体规定,以便有效地打击套路贷行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7.23•【文号】法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市场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消费贷款骗贷罪立案标准

消费贷款骗贷罪立案标准
消费贷款骗贷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
银行、信用社、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或个人贷款的行为。
根据
中国法律,对于消费贷款骗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骗取贷款数额,一般来说,骗取的贷款数额较大是立案的一
个重要标准。
具体的数额标准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2.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贷行为必须是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为手段,以获取贷款的行为。
这包括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
财产状况、工作单位等信息来获得贷款。
3. 故意行为,骗贷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
信息,但仍然以此来获得贷款。
4. 损害后果,骗贷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例如银行
或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中国,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同时也会受到法
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便会立案侦查,对涉嫌消费贷款骗贷罪的行为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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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对套路贷司法解释:认定、追回、立案标准
一、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1、套路贷定性:“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2、套路贷名义:“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
3、不合法合同或口头约定: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
4、暴力催收: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以上都是最常见的套路贷行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报警或举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具体如何认定套路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何为套路贷?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1、主犯:在这个套路贷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如果明知别人在进行套路贷犯罪,有以下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①.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②.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③.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④.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⑤.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⑥.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⑦.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⑧.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所以找工作的小伙伴们,如果在贷款公司上班,一定要及早看清楚,这个贷款机构是否合法,如果在从事套路贷等违法行为,趁早离开,否则有可能付刑事责任。
四、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1、我们知道,高利贷中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则不一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2、犯罪嫌疑人如果把违法财务已经用了,该怎么追回呢?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