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办法
优秀专委会评选方案

优秀专委会评选方案1. 引言为了进一步提高专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激励专委会成员积极参与并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档旨在制定优秀专委会评选方案。
2. 评选标准为了确保评选公正、公开、公正,我们将采用以下评选标准:2.1 专业知识与能力评选的专委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级别的专业资质证书;•在专委会工作中表现出色,为专委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2 工作表现评选的专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专委会的各项工作,并能够展现出出色的工作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提出有益于专委会工作的建议;•积极参与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勇于承担责任,能够高效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2.3 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评选的专委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能够积极与他人合作,形成有助于专委会发展的协同效应;•善于倾听他人意见,虚心接受批评并能够改进;•能够与其他成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3. 评选流程为了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公开,我们制定了如下评选流程:3.1 提名阶段在这一阶段,专委会的成员可以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每位成员可以提名多个候选人,但不得提名自己。
提名需经过提名人书面确认,并附带被提名人的简要介绍和相应证明材料。
3.2 初选阶段专委会成员将根据提名人提供的材料对候选人进行初步评审。
初选的依据是候选人是否符合评选标准,并从中选出若干个优秀候选人进入复选阶段。
3.3 复选阶段复选阶段将进行面试和综合评估。
候选人需要参加面试,并根据面试表现和综合评估结果进行评分。
评分结果将作为最终评选的依据。
3.4 最终评选综合考虑初选和复选阶段的评审结果,评选出优秀的专委会成员。
最终评选结果需经全体专委会成员投票通过,并由主席团公布。
4. 奖项设置与表彰为了鼓励和激励专委会成员积极参与评选,我们设立了以下奖项和表彰方式:4.1 优秀专委会成员评选出的优秀专委会成员将获得荣誉证书,并被列为优秀专委会成员,在相关会议和活动中得到特别关注和表彰。
协会奖励与荣誉评选管理规定

协会奖励与荣誉评选管理规定一、总则二、奖励和荣誉类别三、奖励与荣誉评选程序3.1 提名阶段•会员可以自荐或由其他会员提名参选。
•提名应包括被提名人的个人简介、协会参与情况以及对协会的贡献。
•提名截止日期由协会管理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3.2 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由协会管理委员会指定,由至少三名协会成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根据提名人提供的材料对被提名人进行评审,并进行初步筛选。
•初步筛选通过的被提名人将进入最终评选。
3.3 最终评选阶段•最终评选将通过协会全体会员进行投票,并由评选结果选出获奖者。
•投票方式由协会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使用线上或线下投票的方式。
•获奖者的评选结果将由协会管理委员会在协会会员大会上进行公示并颁发奖励和荣誉证书。
四、奖励与荣誉权限4.1 优秀会员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在协会活动和项目中表现出色、积极参与的会员均可被提名。
•获奖者可获得协会颁发的优秀会员奖状和奖杯。
4.2 杰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在协会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均可被提名。
•获奖者可获得协会颁发的杰出贡献奖状和奖金。
4.3 团队卓越奖•每个项目周期结束后,由项目组成员自荐参选或由项目负责人提名。
•评选对象为团队整体而非个人。
•获奖团队可获得协会颁发的团队卓越奖状和奖金。
4.4 行业领袖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在行业内有卓越贡献且在协会履职良好的会员均可被提名。
•获奖者可获得协会颁发的行业领袖奖状和奖金。
五、其他事项5.1 奖励与荣誉的有效期•奖励和荣誉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参选方可继续享受。
5.2 奖励的审批和颁发•奖励和荣誉的审批和颁发权由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
5.3 评选结果的公示和备案•评选结果须在协会内部公示,并备案于协会档案中。
5.4 修改和解释权•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协会管理委员会所有。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协会的奖励与荣誉评选工作。
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政协委员职责第七条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提案办理表彰激励机制

提案办理表彰激励机制一、引言提案办理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推动提案工作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本提案办理表彰激励机制。
本机制旨在表彰优秀提案,奖励优秀提案者,激励提案办理单位,促进提案办理质量提升,推动提案工作创新发展。
二、表彰优秀提案1. 评选标准:优秀提案应具备以下标准:内容紧扣主题,观点鲜明,建议具体可行;反映社情民意,关注民生问题;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2. 评选方式:优秀提案由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评选结果将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 表彰形式: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同时,优秀提案将被汇编成册,向社会广泛宣传。
三、奖励优秀提案者1. 奖励标准:优秀提案者将获得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奖金数额将根据提案的质量和影响力确定。
2. 奖励方式:奖金将直接发放给优秀提案者本人。
同时,优秀提案者将被邀请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与领导和委员们交流经验。
四、激励提案办理单位1. 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提案办理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办理效率、办理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2. 奖励措施:对考核优秀的提案办理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和政策优惠等。
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问责和整改。
五、促进提案办理质量提升1. 加强培训:加强对提案办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工作流程、沟通技巧等。
2.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
同时,加强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强化监督:加强对提案办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政协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推动提案工作创新发展1. 鼓励创新:鼓励委员和单位在提案工作中勇于创新和实践,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
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

《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
委员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基本形式。
为了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发挥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基本权利和职责第一条政协委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二条政协委员、常委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不断提高履(二)遵守并履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强化中心意识、法制意识、业心。
(三)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通过参加调研、视察等活意,积极建言献策。
每年至少应提出 1 件政协提案,反映 1 条社情民意信息或参加1 次调研、视察活动((五)政协委员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不能参加全委会议的委要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主席请假。
不能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乡镇联络组召开的会议和组织开请假。
(六)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第三条尊重和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
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县政协要协同有关第二章考核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小组讨论会,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的情况;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会、委员组、乡镇联络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件数和社情民意信息数量和质量的情况等。
协会会员的评奖与表彰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的评奖与表彰管理办法一、绪论为了激励协会会员的创新和奉献精神,表彰和奖励在协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评奖与表彰流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二、评奖与表彰的范围贡献奖:表彰那些在协会活动和项目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会员。
包括但不限于出色的组织能力、创新思维、协作精神等方面。
成长奖:表彰在协会中展现出突出成长潜力和进步的会员。
包括但不限于学业成绩的提升、技能的增长、专业知识的拓展等方面。
服务奖:表彰那些积极参与协会服务活动,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的会员。
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公益项目等方面。
领导奖:表彰在协会中展现出出色领导能力和影响力的会员。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团队合作以及反应能力等方面。
三、评选流程1. 提名阶段任何会员均可对其他会员进行提名,提名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
提名应注明被提名会员的基本信息和所表现出的突出贡献或成就。
提名阶段的时间一般设定为一个月。
2. 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评选和确定获奖者。
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评审委员会根据提名阶段收到的提名,对提名会员的贡献和成就进行综合评估。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将在一个月内公布。
3. 决定与颁奖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最终确定,并决定获奖者名单。
获奖者将在协会的重大活动或特定场合上进行表彰和颁奖。
四、奖励措施颁发奖状与证书,表彰获奖者在特定领域做出的突出贡献或取得的成就。
奖金或物质奖励,作为对获奖者的额外鼓励和肯定。
提供晋升机会,获奖者将作为协会的表率,享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
五、评奖与表彰结果的公示评奖与表彰结果将在协会内部公示,并在协会的官方网站及其他相关平台上公布。
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接受会员对结果的监督和意见的反馈。
六、奖项设置与数量具体的奖项设置与数量将根据协会的发展与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会员提名的情况和参与度来决定每个奖项的数量。
政协履职奖励办法制度范本

政协履职奖励办法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激发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积极参与政协工作,提高履职成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激励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政协工作创新发展。
第三条奖励范围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
第四条奖励条件(一)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二)积极提交提案、建议和社情民意信息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三)在政协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四)为政协工作提供重要信息、资料和线索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五)在其他方面为政协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
第五条奖励方式奖励方式包括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等。
第六条奖励程序(一)奖励对象的评选由政协主席会议提出,经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二)奖励对象的评选结果在政协全体会议上公布并进行表彰;(三)奖励对象的表彰活动由政协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奖励对象的评选标准(一)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建言献策,贡献突出的;(二)提交的提案、建议和社情民意信息被采纳,为政协工作提供重要参考的;(三)在政协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政协工作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四)为政协工作提供重要信息、资料和线索,推动政协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的;(五)在其他方面为政协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
第八条奖励的撤销奖励对象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政协工作的,可以撤销其奖励。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由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政协履职奖励办法制度范本,可以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发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政协工作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协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及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暂行办法

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及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暂行办法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为鼓励广大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多提提案,提好提案,也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全国政协和县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提案评选条件1、围绕大事,符合规范。
提案内容符合三性三有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事一案,中心明确,针对性强。
2、措施具体,建议可行。
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言之有据,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具体可行,操作性强。
3、参考值高,效查明显。
提案经办理后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见,被党委、政府纳入科学决策之中;使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得到妥善地解决;对我县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4、提案的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
承办单位将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个体抓,具体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建立登记、交办、催办、审核、答复等规章制度,提案办理工作基本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
2、注重落实,讲求质量。
承办单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并且在办理工作中注重办实事、讲实效,对应该解决和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及时抓紧落实;对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提案者的理解。
3、主动征询,满意率高。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对一些重要提案,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主动征求提案者意见,实行协商办案、开门办案,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提案者的满意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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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会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协委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调动广大政协委员的积极性,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经协商决定,在全体政协委员中开展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活动。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评选对象为本级本届委员。
优秀政协委员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委员总数的10%以内。
第三条组织领导
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县政协成立评选小组,负责评选工作。
其组成人员: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知识,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积极探索政协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二)热爱政协事业,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协及其常委会各项决定和决议。
在县政协会议期
间,遵循“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敢于反映真实情况,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地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参与重大决策的协商讨论和民主监督,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认真履行《政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按照“五个一”要求(即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办一件实事、调查一个问题、献一条良策、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主动献计献策,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及时向县政协反映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及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加强与各界人士和基层群众的联系,主动做好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团结的工作,为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五)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
广泛开展联谊交友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宣传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以及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我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牵线搭桥,取得明显成效。
(六)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政协委员形象。
在本单位、本地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为人民
群众排忧解难,为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的进步献计出力,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条评选原则及方式:
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评选程序:
(一)推荐预选对象。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专委会根据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标准认真推荐优秀政协委员预选对象。
专委会可推荐1-2名人选报县政协评选小组,所有推荐对象均需附一份完整的先进事迹书面材料,填写一式两份《***县政协优秀政协委员推荐表》,由委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推荐。
(二)县政协办公室根据专委会推荐情况,提出优秀政协委员备选名单并征求委员所在单位意见,报请县政协党组会议讨论。
(三)县政协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结合被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按实际表彰总名额数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优秀政协委员候选人,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常委会议通过。
第六条评选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以专委会为主,专委会应负责本委员会内的评选推荐工作。
2、所有推荐评选的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具体,充分反映出委员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
3、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1月底以前,专委会完成评选推荐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准备就绪,以便主席会议研究。
第七条表彰形式:
(一)以政协***委员会的名义,对优秀政协委员作出表彰决定,并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上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优秀政协委员先进事迹。
第八条优秀政协委员,符合委员继任条件的,政协换届时可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人选。
第九条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协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