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和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15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2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超白浮法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 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2.6 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2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7.1.2 安全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尖锐的角部。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 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楼梯设计规范

企业文苑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2010-9-30 9:42:03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第6.7.7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9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5.6.3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第5.8.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3.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第6.7.7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9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5.6.3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第5.8.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民用建筑栏杆玻璃的规范性条文

民用建筑栏杆玻璃的规范性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运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运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运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阻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运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一般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房、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房、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阻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专门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第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时,其高度不应小于;(第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第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第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条)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时,其高度不应小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第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第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条)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篇一: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建筑玻璃应⽤技术规范》JGJ113-20157.1.1 安全玻璃最⼤许⽤⾯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许⽤⾯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1 安全玻璃最⼤许⽤⾯积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超⽩浮法玻璃夹丝玻璃的最⼤许⽤⾯积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框玻璃应使⽤公称厚度不⼩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安全玻璃,且最⼤使⽤⾯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框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框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侧楼地⾯⾼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公称厚度不⼩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侧楼地⾯⾼度⼤于5m 时,不得使⽤承受⽔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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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2010-9-30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房间名称净高小学教室 3.10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实验室 3.40舞蹈教室 4.50教学辅助用房 3.10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第6.7.5条)。
(见图2)图2不同性质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第6.7.10条)。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第6.7.8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第4.1.2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第4.1.3条);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
入口如地坪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且不应小于0.1m(第4.1.4条);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4.1.5条)。
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第6.3.1条);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第6.3.2条);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
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第6.3.3条);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6.3.4条)。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第3.1.6条)。
三、关于栏杆(室内楼梯及临空栏杆)高度及可踏面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7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第6.7.9条);2)临空栏杆: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6.3条):(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1)阳台、外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3.7.2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第3.7.3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第4.2.1条)。
2)楼梯等共用部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第4.1.3条);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第4.1.5条);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1)栏杆抗水平荷载(第9.4.1条):(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0.5kN/m;(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
金属材料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1)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2mm;(2)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3)铝合金: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规定。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砼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
压顶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10。
2)玻璃栏杆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
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第9.5.1条)。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5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第3.7.4条)。
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第6.2.3条);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第6.3.3条);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四、关于门窗玻璃问题(一)门窗节能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规定,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必须按照现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相应的门窗设计应符合节能标准。
工业厂区内办公用房、科研楼、试验楼、住宅以及食堂等附属用房必须执行节能标准,对于工业厂房内设置办公用房的,可不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详见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6]第530号〈关于对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工业厂房内办公用房节能设计问题请示的回复>)。
目前,江苏省门窗节能设计主要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执行。
相应,凡需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工程的外门窗,应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否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无法符合规范要求。
(二)门窗设置及安全玻璃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6.10.3条):(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