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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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对每个城镇职工都是非常重要的。

20xx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你有了解过吗?还不知道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xx年住房公积金新规定。

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个自行缴纳公积金: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限高保低”: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0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xx年7月1日起,福州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因购买自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下面是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因购买自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通知放宽了三类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限,并进一步明确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通知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申请委托冲还贷业务终止生效后,再申请复冲的,需间隔满12个月。

通知明确,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但提前结清贷款类的提取,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年内没有提取的,一年后就不能再提取。

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特殊情形包括:(1)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3)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据了解,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只要经审核确认后就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工作年度总结(3篇)

住房公积金工作年度总结(3篇)

第1篇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紧密围绕“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两个条例”为行动坐标,深入贯彻落实市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如下:一、业务发展稳中求进1. 归集扩面成效显著。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推广,全年共归集住房公积金33.95亿元,同比增长15.6%,累计归集总额达到XX亿元。

2. 贷款发放稳步增长。

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747笔,共计17.62亿元,支持职工购建房62.31万平方米,有效满足了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

3. 提取业务规范有序。

全年为职工办理提取18.84亿元,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二、服务提质增效1. 优化服务流程。

通过推行“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模式,实现了业务办理的“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极大地方便了职工。

2. 提升服务质量。

深入开展“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切实解决了职工的实际困难。

3. 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率和利用率。

三、风险防控成效显著1. 加强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2. 防范贷款风险。

加强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严控贷款风险。

3. 强化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有序。

四、自身建设不断加强1. 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2023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为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且和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能够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于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含)之上,购买自住住房的于职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于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 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五)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信用方案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俩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于内;(六)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债务;(七)偿仍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仍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2020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0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0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称,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通知强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防范住房金融风险,加强对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来源、收入、婚姻、住房等情况真实性的核查,严格落实收入偿债比管理要求,认真查询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该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31日晚,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厦门、青岛等多个城市实施了“认房又认贷”的楼市调控政策。

而截止3月30日,全国已经有超过40个城市出台了各种房地产调控政策120余次。

天津公积金贷款提供网上服务一、从2016年12月16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注册(已注册职工不用重新注册),通过实名预约获取预约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预约号的顺序,根据实际业务办理情况,定期公布可以受理贷款的预约号范围及日期。

职工在公布的可以受理日期起60日内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预约号作废。

二、2016年12月16日之前,贷款银行已受理的贷款不需要预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日期的先后顺序放款。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贷款预约服务影响,仍按现行规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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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2020)
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审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管理,提高贷款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贷款风险,现将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一、严格贷款申请人条件,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户缴存日期距贷款申请日期必须满6个月;三类人(含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须连续缴交至贷款申请前一个月,且贷款时书面承诺贷后续缴。

二、认真执行贷款年限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年限与实际年龄之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三、落实贷款审批时限,除抵押外,受理、审批环节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加强房产查询管理,城区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套数,统一在中心大厅查询,由查询人标注时间签字盖章,原则上在业务流程内传递;各(县)市办事处主动联系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争取信息联网,保证查询信息真实完整。

五、切实提高贷款受理和审核能力,对提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购房“阴阳合同”、虚构劳务关系、购房后临时变更婚姻关系等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各机构有权拒贷,并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保证贷款质量,防范资金风险。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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