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有效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公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2]8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10.27
【实施日期】2012.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
事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2〕858号)
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从8月6日起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鉴于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要明确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按照检测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考虑到前段时期我省大批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需延期,为避免下放行政审批衔接过程出现证书有效期不连续,影响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有效性,我厅延期事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5•【文号】建质函[2005]346号•【施行日期】2005.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5]34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样本印制。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一月五日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机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证书编号:建检字第号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发证日期有效日期:注:本页可放大为A3型纸印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检测机构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成立时间││├───────┼─────────────────┤│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书编号││├───────┼─────────────────┤│有效日期│本证书于年月│││日前有效│├───────┴─────────────────┤│ 备注:│││││││││││││││└─────────────────────────┘┌─────────────────────────┐│ 检测范围及项目│├─────────────────────────┤│││││││││││││││││发证机关(印章)││年月日│││└─────────────────────────┘┌─────────────────────────┐│检测机构变更栏│├─────────────────────────┤│││││││││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检测机构变更栏│├─────────────────────────┤│││││││││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持证说明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揽检测业务的凭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建质[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4〕3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全省检测行业水平,决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以下简称量化考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量化考核基本原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对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
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5日内,将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上传至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处罚、处理情况及其相应的执法文书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二、量化考核管理范围在河北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人员)纳入量化考核管理范围。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苏建工[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9]13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工[2002]321号)作废。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二○○九年五月五日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机构和已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应按照14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申请。
(二)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分检测方法,统一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应先取得与申请检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检测人员(地基基础类)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不少于10人)后,方可申请资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豫建质安〔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11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7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切实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聚焦行业乱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规范与整治并行,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水平,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及从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检测行为是否规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检测数据、从业人员操作能力不足、执业行为不规范等行为,着力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测人员素质,推进检测机构管理标准化、行为规范化、人员专业化和报告信息化,形成检测机构和人员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治理范围全省范围内已取得省厅许可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豫建质安〔2019〕323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质安〔2019〕32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电子证照为方便企业办事,推动审批事项实现“零跑腿”,省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化试点正式施行后,将颁发电子证照,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
企业可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用户个人中心,点击“我的证照”,查看名下已有证照列表。
点击证照名称,打开要查看的证照,在图片上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获取证照图片,需打印时可自行打印。
我厅颁发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有效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有效期为3年,自企业取得本套证照的首个专项资质时起算。
期间企业除有效期满延期外,证照有效期不变。
使用电子证照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专项资质统一在一套证照上显示,且各专项资质的有效期保持一致,不再为每个专项单独颁发电子证照并核定有效期。
三、现有纸质证书向电子证照过渡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经营发展,电子证照施行后,已取得纸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需办理换证,现有资质证书仍可正常使用。
若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结后,不需提交原资质证书,省厅将依申请为企业重新打印纸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补办,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结后,省厅将依申请为企业重新打印纸质证书;申请增项或某一专项资质有效期满申请延期时,须同时为已取得的其它专项资质申请延期,省厅将为许可的所有专项资质统一颁发电子证照。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黔建建通[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8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相关事项办理工作以来,我厅在检测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说明。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有关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要求,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量认证范围要求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范围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见证取样检测:至少应通过水泥、粉煤灰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建筑钢材(含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用骨料物理性能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砖、砌块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等内容的计量认证。
(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应通过土工试验;土工布、土工膜、排水板(带)等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桩(完整性、承载力、强度)、地基(含复合地基)、成孔、基础施工检测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应通过回弹法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后锚固件拉拔试验;碳纤维片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回弹法和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回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强度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甘建公告〔2016〕46号

建筑工程检测乙级
4
兰州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心(原兰州理工大学土木综合实验中心)
资质延续
建筑工程检测甲级、岩土工程检测甲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甲级、钢结构工程检测、公路(桥梁)工程检测甲级、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室检测
附件2
预拌混凝土生产专项检测实验室资质核准结果
序号
单 位 名 称
申请事项
兰州市城关区高新S625号路以南
营业执照注册号
620
9454F
4
合水鼎诚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
合水鼎诚商品混凝土搅拌验室资质延续
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专项实验室
资质变更核准结果
序号
单位名称
变更类别
变更前
变更后
1
徽县兴鑫工程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刘云海
章文涵
2
庆阳市天源水利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姚正普
张利军
3
兰州陇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30号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结果
序号
单 位 名 称
申请事项
核准结果
1
兰州实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升级、增项
钢结构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甲级、建筑工程安装检测、公路(桥梁)工程检测甲级
2
瓜州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
增项
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乙级
3
永靖县智超建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结果
1
崇信县鑫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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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取得有效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将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初审并报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通过具有检测资质的45家检测机构予以公布,望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企业在选择检测机构时,严格把握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范围并具有有效期资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也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开展业务的原则,凡委托不具有资质或委托检测内容超出核定范围的
检测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各检测机构严禁超过核定范围承揽业务。
(企业资质的延期将不定期的在我委政务网站 .上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