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摘要本文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探讨了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以期提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一、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在合同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违法性,指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具有国家干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三是具有不可履行性,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四是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为了达到某些方面的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如,建筑工程发包方的手续不齐全,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不够,双方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二)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当事人采取在形式上合法的实施的行为,掩盖非法的内容和目的。
如以合法的改建、扩建、新建行为达到侵占国家集体财产、转移国家集体财产、规逃债务等目的的合同,就属于这类合同。
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某方面的不正当利益,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都是无效的合同。
如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合同。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施⼯合同⽆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施⼯合同⽆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但由于建筑⼯程施⼯合同履⾏结果的特殊性,所以施⼯合同⽆效⼀般的后果主要有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承包⼈承担修复费⽤;不予⽀付⼯程款;发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以及施⼯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这六部分内容。
⼀、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承包⼈承担修复费⽤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程施⼯的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法院应予⽀持。
三、不予⽀付⼯程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程施⼯的建设⼯程施⼯合同⽆效,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四、发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六、施⼯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但是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持。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主要用于规定建设工程的范围、标准、质量、工期、价款等方面的内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下面列举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内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建设工程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2.缺乏合法合理的目的和内容。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是合法和合理的,如果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违法或不合理,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3.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果合同缺少了基本要素或者基本要素不符合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4.恶意串通、欺诈等行为。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5.合同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如果合同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
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工程会给周围居民带来不良影响,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1.1 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以规范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12 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7.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在起诉前仍未取得的除外。
8.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9.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0.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的无效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停滞不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一、经济损失施工合同无效会导致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金:当施工合同无效时,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以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2. 工程款支付: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能已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施工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此时,施工单位可能需要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同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3. 诉讼费用:当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将成为双方的经济负担。
4. 工程损失: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停滞或拆除,造成工程损失。
此外,重新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也会增加工程成本。
二、信誉受损施工合同无效会对双方的信誉造成损害,具体表现在:1. 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能被认为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存在问题,从而影响其在建筑市场的信誉。
2. 施工单位: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影响其在建筑市场的口碑。
在今后的招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可能因此失去竞争力。
3. 相关责任人:施工合同无效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从而影响其职业信誉。
三、项目延期施工合同无效会导致工程项目延期,影响如下:1. 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无效使工程项目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2. 投资回报:工程延期会影响建设单位的投资回报,增加财务成本。
3. 工程质量: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四、法律风险施工合同无效会使双方面临法律风险,包括:1. 合同无效责任:施工合同无效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双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如行贿、受贿等,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 无合法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当一个人没有合法代表权签署合同,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未成年人或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签署的合同。
2. 超出权限的合同: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方超出其授权范围签署合同,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个公司的员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3. 违反法定合同形式的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并满足特定的要求才被认可。
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要求,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4. 涉及非法目的或非法行为的合同: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合同涉及非法活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个合同要求某一方采取非法行动才能履行合同。
5. 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合同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个合同要求某一方放弃其法定权利,这将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
对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产生以下四种民事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将被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不再有任何义务或权利,也不需要执行合同条款。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款项,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些款项将需要被返还。
这是因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
3. 可能需要赔偿损失: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造成的任何损失可能需要由一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这取决于情况和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
4. 双方重新协商或追求其他法律途径:当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追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或问题。
这可能包括重新签订合同或提起诉讼。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类型包括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类型包括合同当事人资格的缺失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例如,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规范,该合同便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
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同样无效。
如果一方利用欺诈手段或者施加不正当的压力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因此法律对此予以严格禁止。
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未遵循这一要求,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在了解了合同无效的类型后,我们来看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范本要点。
一个有效的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发包方)和乙方(承包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 工程概况:明确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基本信息。
3. 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约定工程的总价款、计价方式以及付款时间、条件等。
4. 工期与进度: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各个阶段的完成时间点。
5. 质量保证与验收: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程序,以及不合格处理办法。
6. 变更与索赔:设定工程变更的程序、索赔的条件和处理流程。
7. 违约责任: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
8. 争议解决方式:确定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9. 其他特殊条款: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约定其他必要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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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一)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凡是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数种中标无效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可能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国合同法对于转包和分包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