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2018]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和评估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划分出的相互独立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确定。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外来人员能够清晰了解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栏、安全网、护栏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预防措施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7号文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完整word版)住建部【2018】37号文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2018】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分部分项工程。
具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划分:明确各方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安全责任,确保人员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2. 施工组织措施: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组织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运输、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消防等方面的特殊措施。
4. 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及责任人,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方案审核,不得委托他方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指出具体问题并要求整改。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自行购买安全生产保险,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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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87号 文件 共25 条
(危大)编制专项方案的范围及审核的要求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专项方案的内容单位的要求
的
要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求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对专家组的要求
对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建设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勘察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设计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2017年)
2017年全国共 发生房屋市政 工程生产安全 较大事故23起、 死亡90人,比 2016年事故起 数减少4起、死 亡人数减少4人, 分别下降 14.81%和 4.26%,未发 生重大及以上 事故。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2018年)
2018年1-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17起、死亡71人, 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9人,分别下降15%和11.25%。(
安全生产领域的五大工作要点: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市 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主要内容 : 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 :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第37号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
2018年1-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03起、死亡582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48起、死亡人数增加33人,分别上升10.55%和 6.01%(见图2、图3)。其中,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省(区、市)有江苏(67人)、广东(63人)、安徽(44人)、四川(38人)、重庆(30人)、 浙江(27人)、河南(23人)、贵州(22人)、宁夏(21人)、福建(20人)、江西(19人)、黑龙江(19人)、山东(18人)、湖南(17人)。
是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是安全监管的重点,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根源。 住建部《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五大要点》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强调要企业建立健全危大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018年3月28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启动”专项治理行动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
不再明确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编制 内容,规范专家 论证程序。
现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6
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2015年建筑业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
事故类型
起重机械 钢结构坍塌 气体中毒
吊篮坠落 模板支撑坍 基坑边坡坍 脚手架坍塌
塌
塌
事故起数
4
1
1
1
6
8
1
起数占比
18.18
4.55
4.55
4.55
27.27
36.36
4.55
死亡人数
15
4
3
3
32
25
3
人数占比
17.65
4.71
3.53
3.53
37.65
29.41
7
1
1
1
8
8
1
起数占比
29.63
3.7
3.7
3.7
29.63
29.63
3.7
死亡人数
26
4
3
3
30
25
3
人数占比
27.66
4.26
3.19
3.19
31.39
26.6
3.19
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2017年上)
2017年上半年, 全国共发生房 屋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较大事 故16起、死亡 58人,比去年 同期事故起数 增加9起、死亡 人数增加34人, 同比分别上升 128.57%和 141.67%;
范、系统治理的原则,重点从加强建筑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三方面加强治理。
是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需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已有九年时间,很多方面亟需明确 和调整,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3.53
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2015年)
截止到2015 年12月31日,
住建部通 报全国房
屋市政工程 发生较大以 上生产安全 事故共22起, 死亡人数共 85人。
2016年建筑业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
事故类型
起重机械 钢网架坍塌 淹溺事故
高处坠落 模板支撑坍 基坑边坡坍 脚手架坍塌
塌
塌
事故起数
对监理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施工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建办质 〔2018〕
31号
37号令 现文件 共七章 40条
总则 前期保障 专项施工方案 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原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 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修订背景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需要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 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 十七大提出 “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制重大安全事故” 十八大关于安全工作报告: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有效遏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方式; 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原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 及安全管理。
简介明了
现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17
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 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 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 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