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防法有关规定
消防法新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消防法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防控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火灾扑救、火灾调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火灾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四条建设消防安全社会,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火灾预防职责,制定火灾预防措施,提供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疏散指示明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和整改消防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和居民的火灾防控教育,提高火灾自救和逃生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三章火灾报警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火灾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第十二条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扑救工作。
第四章火灾扑救第十三条消防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扑救力量,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消防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维修和演练消防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消防机关进行合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消防机关应当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火灾调查第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工作,查明起火原因和火灾过程。
第十八条火灾调查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火灾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防控火灾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六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条消防机关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消防法规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六)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七)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二)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四)负责消防通道的畅通,确保疏散通道无障碍;(五)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教育制度;(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六)消防安全保卫制度;(七)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消防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简要阐述。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11月1日通过,是我国消防事业的基本法律。
它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控制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
该法共有七章,其中包括了消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消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消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责任。
消防工作应当由政府设立消防机构来组织,负责火灾预防、扑救和救援等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制定相应的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火灾预防该章节强调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都要重视火灾预防工作。
火灾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对火灾危险源的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加强火灾安全宣传教育等。
同时,也规定了对于违反火灾预防制度和规定的处罚方法。
第四章火灾扑救这一章节规定了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火灾扑救的责任与义务。
火灾扑救工作要求迅速、科学、有序地进行,保障人员安全与火灾扑灭的效果。
同时,对于玩忽职守、故意破坏火灾扑救工作等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该章节明确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当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和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同时,消防机构要加强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和经验总结,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章消防设施设备该章节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各单位和公共场所要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同时,对销售和生产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产品进行禁止和处罚。
第七章消防监督检查最后一章主要强调了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方式。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培育消防文化,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素养,确保消防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第四条国家对各级政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第五条各级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六条设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面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监管;(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六)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八)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九)其他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依法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强化宣传教育,拓宽社会参与,提高监管实效。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划和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预防和扑灭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应急指挥、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必要经费。
第五条消防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消防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消防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七条消防工作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执法监管,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消防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治理格局。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火灾预防规划,明确火灾预防目标和措施,加强火灾源头防控工作。
第十条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装修和使用。
第十一条火灾易发、多发行业和地区,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商业摊贩、小作坊等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三章火灾应急指挥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关系和责任分工,提高指挥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使用、维修的各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各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存储、使用、运输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正常。
第四条消防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消防产品活动、电器火灾事故等重大消防安全事件,应当专人负责,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防火分线、疏散通道、火灾报警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导向标识等消防设计方案,并经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依法申请工程建设消防验收,并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消防设施设备等资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规定,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材料和设备,并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消防法律、法规培训,接受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有错误或者需要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消防验收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修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规定的标准、数量、位置和功能要求进行安装,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维修人员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2024年消防法新实施细则

2024年消防法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管理,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有关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重视整体规划,全面加强火灾防控工作;2.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安全,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3. 坚持科学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升火灾综合统计、风险评估和数据分析能力;4. 坚持法治化,加强对重点场所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5. 坚持资源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职责1. 中央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发展;2.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规划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相关单位的职责1. 各类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检修,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2.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3. 消防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4. 具备消防安全防范责任的特种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范本一: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倡火灾科学技术和相关设施的研究和应用,推进火灾预警、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火灾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火灾预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消防、救援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火灾预防体系,加强火灾隐患治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公民有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火灾隐患治理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治理,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符合火灾防控要求,确保可疏散、可扑救、可报警。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组织开展定期维护和演练工作。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和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公共救援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依法提供必要的救援条件和途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拒不配合消防检查、不及时疏散人员等,造成火灾事故的;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4、非法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5、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门、通道等的;6、其他违反消防法规,危及火灾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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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消防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火灾常识
第三章消防器材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第四章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
第一章消防法有关规定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6、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7、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8、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火灾常识
1、火灾特点:
(1)燃烧猛烈,蔓延快。
在厂房和坑道,火灾极易沿着电气线路和通风管道蔓延,我矿由于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较多,这些物资一旦被引燃,火势异常猛烈,短时间内就可以形成大面积火灾。
(2)火灾伤亡大。
厂房内由于结构复杂,疏散通道狭长曲折,安全出口少,不利于疏散。
燃烧会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的烟气,极易人的中毒窒息,造成巨大伤亡。
(3)经济损失大。
库房、厂房内由于有大量物资设备,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扑救困难。
高层建筑由于楼房高、结构和使用性质上的复杂性,可燃物多而集中,导致燃烧快而凶猛,最健全有效的组织和现代化的装备,也无法保证有效和成功的扑灭高层建筑的火灾。
2、燃烧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3、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A、B、C、D四类。
A类是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花、麻、纸张火灾等。
B类是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是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类是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等火灾。
4、制止火灾发生的基本措施包括:
(1)控制可燃物,以难或不燃的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的。
(2)隔绝空气,使用易燃物质的生产应密闭的设备中进行。
(3)消除着火源。
(4)阻止火势蔓延,在建筑物之间筑防火墙,设防火间距,防止火灾扩大。
5、灭火方法:一切灭火措施,都是为了破坏已经产生的燃烧条件或使燃烧反应消失,根据物质燃烧原理和同火灾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现行灭火基本方法有四种:(1)冷却法: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使温度低于燃点,促使燃烧过程停止。
例如使用水灭火。
(2)窒息法:减少燃烧区域的氧气量或采用不燃烧物质冲淡空气,使火焰熄灭。
例如用砂土埋没燃烧物,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火灾。
(3)隔离法:把燃烧物与未燃烧物隔离。
例如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易燃或助燃物搬走。
(4)抑制法:让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过程中去,中断燃烧的连锁反应。
第三章消防器材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1、消防器材的种类:消防栓、干粉灭火器、沙箱、消防铲、消防斧、消防钩、应急灯、疏散标志等。
2、使用方法:
(1)消防栓:消防栓是扑灭火灾的常用灭火设施,它是由开启阀门和出水口组成,并配有水带和水枪,使用时先将水带打开,打直,接口一边接出水口,另外一边接水枪,如果水带太短,可再连接多一盘。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压把、保险销、筒身、喷管等组成。
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应在距燃烧物3—5米处左右进行,操作者应先将灭火器上下摇晃后将开启压把上的保险销拨掉,然后一只手握住喷射软管前喷嘴根部,另一只手
将开启把下压,迅速对准火焰根部喷出干粉灭火。
灭火时要迅速彻底,不要遗留残火,以防复燃。
灭油料火时不要冲击液面,以防液体溅出,给灭火带来困难。
第四章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时,如何组织灭火自救工作?
扑救初期火灾是在火势蔓延快、人员多、火场情况复杂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组织指挥灭火自救的工作中,应坚持以保证大多数人的安全为前提。
指挥要果断、行动要迅速。
具体要抓好报警通报、疏散抢救、组织灭火、防烟排烟、注意防爆、现场护救、通讯联系、后勤保障、安全警戒等工作。
2、发生火灾时,如何报警?
一旦发生火灾,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把火灾的信息传给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公安消防队和需要疏散的人员。
各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参加扑救初起火灾,当火势蔓延,火情恶化时,要及时拔打“119”火警电话,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拔打电话时要注意到以下几点:
(1)说清楚起火单位的详细地址,具体起火部位;
(2)起火单位燃烧物质的性质,如油、电器或棉织物等;
(3)火势的大小;
(4)报警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火场逃生方法
(1)绳索自救法:家中有绳索的,可直接将其一端拴在门、窗档或重物上沿另一端爬下。
过程中,脚要成绞状夹紧绳子,双手交替往下爬,并尽量采用手套、毛巾将手保护好。
(2)匍匐前进法:由于火灾发生时烟气大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因此在逃生过程中应尽量将身体贴近地面匍匐或弯腰前进。
(3)毛巾捂鼻法:火灾烟气具有温度高、毒性大的特点,一旦吸入后很容易引起呼吸系统烫伤或中毒,因此疏散中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起到降温及过滤的作用。
(4)棉被护身法:用浸泡过的棉被或毛毯、棉大衣盖在身上,确定逃生路线后用最快的速度钻过火场并冲到安全区域。
(5)毛毯隔火法:将毛毯等织物钉或夹在门上,并不断往上浇水冷却,以防止外部火焰及烟气侵入,从而达到抑制火势蔓延速度、增加逃生时间的目的。
(6)被单拧结法:把床单、被罩或窗帘等撕成条或拧成麻花状,按绳索逃生的方式沿外墙爬下。
(7)楼梯转移法:当火势自下而上迅速蔓延而将楼梯封死时,住在上部楼层的居民可通过老虎窗、天窗等迅速爬到屋顶,转移到另一家或另一单元的楼梯进行疏散。
(8)卫生间避难法:当实在无路可逃时,可利用卫生间进行避难,用毛巾紧塞门缝,把水泼在地上降温,也可躺在放满水的浴缸里躲避。
但千万不要钻到床底、阁楼、大橱等处避难,因为这些地方可燃物多,且容易聚集烟气。
(9)火场求救法:发生火灾时,可在窗口、阳台或屋顶处向外大声呼叫、敲击金属物品或投掷软物品,白天应挥动鲜艳布条发出求救信号,晚上可挥动手电筒或白布条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