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惠尔的《现代宪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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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个人感想笔记最新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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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个人感想笔记最新500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那么你知道学习宪法感想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学习宪法个人感想笔记最新500字,欢迎阅读!宪法个人感想笔记1文工团到我校来做法律宣传,给我们表演了精彩的节目。

同学们都全神贯注地看,用心地倾听。

其中有一个节目,使我深受感动。

普法宣传队为了让我们更好地懂法,特意带来一个罪犯,名叫"张东方".你听,这个名字多好听啊!"东方"——当母亲给他起这个名字时,一定是想让他像旭日那样冉冉升起,能为社会做贡献。

可是,他却辜负了母亲的一片心意。

起初,张东方对学习有着浓厚的兴趣,成绩在班上也是名列前茅,可当他在上高中时,虚荣心促使他格外注重物质上的享乐,学习对他来说,变得不再有意义。

于是,他就常常骗母亲辛辛苦苦挣来的钱,然后去游戏厅,上网吧,甚至迷恋于色情……六年的铁窗,多么漫长的岁月,多么难熬的岁月,他失去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在铜墙铁壁的监狱中忏悔着自己的罪恶,呼唤着自己的良知。

而他的母亲一夜间头发全白了,终日以泪洗面。

听到这儿,我的鼻子一酸,眼圈一红,泪水顺着脸颊滚落下来,再看同学们也和我一般模样。

由张东方的故事,我又想到在我们周围,不是也有像他这样的大哥哥吗?他们拦截小同学,让他们掏钱,如果不给的话,就殴打小同学;到处骗钱,偷东西,而后去网吧、游戏厅"潇洒"……大哥哥们,要知道,一失足成千古恨呀,你们不要一错再错了;大哥哥们,快醒来吧,不要再执迷不悟了,不要再让自己成为第二个"张东方"了。

此时,我不禁仰望蓝天,万里无云,太阳的光辉正普照着大地,一群快乐的鸟儿鸣叫着在我们的上空飞过,它们分明在唱着:"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人人都来,遵纪守法!"宪法个人感想笔记2在我国宪法日到来之际,我们学校举办了"弘扬宪法精神,争做守法公民"主题教育活动,集体晨读宪法,学习宪法知识。

最新宪法相关文章读后感800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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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下面是关于宪法相关文章读后感,欢迎阅读!宪法相关文章读后感1进入了大学,我深刻地意识到读书是多么的重要,因此我用课余时间读了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说》,从中我得到了许多收获,对宪法的理解更深入了。

根据宪法,我国建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更大的发展。

施密特的宪法学构想是:在自由法治国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要素民主制,塑造民主法治国,或者说形成立宪民主制。

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说》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宪法的概念、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和联邦宪法学。

前三部分是主要内容,第四部分可以看做是施密特对其“政治统一体”同一性理论的适用。

第一部分宪法的概念是基础理论,是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展开的前提。

在第一部分,施密特对宪法和宪法法律、制宪权和修宪权作了清晰的区分和细致的剖析,也对宪法的变迁作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或完善了不少宪法学术语。

在第二部分,他探讨了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对基本权利和制度性保障的区分和辨析十分精彩,非常宏观,极具导向性,让人耳目一新。

在第三部分,他对民主制、君主制、贵族制和建基于三者之上的议会制作了深入的分析和透彻的论述,极其细致,甚有理论的张力。

在第四部分,他讨论了联邦的宪法学问题,实际上是对其第一部分“政治统一体”同一性理论的适用和诠释。

有的人说,《宪法学说》不仅是德国的,也是世界的。

《宪法学说》可说是一本几乎网罗了西方古今杰出思想家和公法学家、集思想精华大成之作。

这是因为卡尔施密特精通古典思想和现当代的各种思潮,既有深厚的历史功底,又有犀利锐敏的眼光,亦不乏深刻透彻的卓越非凡不同流俗的见解。

在《宪法学说》中,广征博引,有破有立,有褒有贬,大致是公正客观的,是纯粹学术的。

他对法国、瑞士、比利时、美国、英国以及德意志各邦的公法学研究也是了如指掌,在行文中信手拈来,随意穿插。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

1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

2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

”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

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

4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1民主概念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

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

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

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

”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7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分界线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分界线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分界线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分界线,是指在宪法发展历程中,从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目标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形成了新的宪法体系。

近代宪法的发展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17世纪末的英国议会革命是近代宪政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首次确立了国王不是万能的君主,而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会开始在国家政权中扮演重要角色。

英国《权利法案》在1689年通过,成为了近代宪政的重要标志。

这部法案强调了议会的权力,保护了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和自由选举等。

随后,欧洲的其他国家也开始逐渐采用近代宪法,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近代宪法的特点是主权在王朝或议会手中,探索了现代宪政的理念和原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限制和瑕疵。

这些宪法通常采用确认权利和自由的五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军权和国王权力彼此制衡,以维持政权的平衡。

并包括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以及政府职能和组织的规定。

然而,近代宪法的权力分离并不完善,权力常常仍掌握在一小部分人的手中,这使得宪法并未真正实现对政府和统治者的约束,因此也被称为“限制宪政”。

近代宪法在19世纪末进入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这一时期被称为现代宪法的起源。

现代宪法的主要特点是确立了公民权利的新标准,强调了社会进步、平等和公正等理念,将政府权力的行使与保障公民权利相结合。

这些宪法普遍规定了确保公民人权不受侵犯的原则,并且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

典型的现代宪法代表有美国宪法以及其他民主国家的宪法,如德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现代宪法的目标是通过某种机制和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为建立和维持一个公正、平等、民主的社会提供指导。

现代宪法一般对政府权力行使设立了明确的限制,明确规定了人权和自由的范围和内容,并在刑事诉讼和司法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定。

此外,现代宪法还注重对政府机构和权力的组织和分工进行规定,以确保政府运行的透明度和责任,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救济和申诉的机制。

宪法宣传心得300字

宪法宣传心得300字

宪法宣传心得300字宪法宣传心得300字篇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石化公司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有关精神,根据事业部《关于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开展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建设法治企业”主题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下发了活动方案。

方案下发后,经营管理科迅速按方案要求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了学习。

通过学习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宪法意识,明确了新宪法的精神实质,同时对我们增强法治意识,建设法治企业起到了良好的启发和促进作用。

现将学习体会汇报如下:一、学思践悟,明确了新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意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理解消化,加深了对宪法作用及主要内容的认识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广大人民的宪法。

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三、尊崇法律,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员工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和员工要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起好带头作用。

在工作与生活中要增强宪法观念,遵法守法,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同时,党员干部要作好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精神,要带领身边的人民群众树立宪法意识,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好风气。

宪法的心得和感悟简短(精选10篇)

宪法的心得和感悟简短(精选10篇)

宪法的心得和感悟简短(精选10篇)宪法的心得和感悟简短篇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

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

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宪法的心得和感悟100字(精选7篇)

宪法的心得和感悟100字(精选7篇)宪法的心得和感悟100字篇1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

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具有普遍性。

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

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

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的分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1.传统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即早期宪法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方法,其中有些方法甚至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那里就出现了。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习惯构成的宪法。

由于不成文宪法是“自然生长”的宪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学家认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科学,把这种分类精确为“法典化宪法”和“非法典化宪法”。

成文宪法以美国宪法为典型,不成文宪法以英国宪法为典型。

英国宪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各种历史文件,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或习惯。

其中宪法惯例是由英国历代权威法学家,如布拉克斯通(W.Blackstone)、白芝浩(W.Bagehot)、戴雪(A.V.Dicey)和詹宁斯(SirI.Jennings)等予以总结的。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

典型仍是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

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这是英国学者布赖斯(Jarnes Bryce)对宪法的分类,他认为英国宪法优于美国宪法,因为英宪“柔之如水”,能适应各种时代和形势的变化。

当然,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美国宪法因判例而变柔,英国宪法因传统的束缚而变刚。

阅读宪法的感想和心得(通用4篇)

阅读宪法的感想和心得(通用4篇)阅读宪法的感想和心得篇1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_,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

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

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

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

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最新宪法的感想观后感【十篇】

最新宪法的感想观后感【十篇】说起宪法,可能有的同学会觉得陌生,但如果是说起“法律”二字,许多人肯定会说,太熟悉了,又一宪法宣传日将至,怎么写宪法观后感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宪法的感想观后感的内容,欢迎阅读,内容仅供参考!宪法的感想观后感篇1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崇尚宪法,遵纪守法》。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屹立。

”我们的国家因为和平,因为和谐,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

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的国家大法《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12月4日是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同时也是宪法宣传日。

以宪法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是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

宪法与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有着密切关系,学习宪法,了解宪法对于我们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所以,我们应当把法“根植”在心中,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明。

同学们,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

宪法的感想观后感篇2走进检察院__月__日下午,我和太仓日报的小记者们一起走进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了“大手牵小手,法制伴我走”活动。

首先,检察院的阿姨问了我们一个问题:“你们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吗?”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一片茫然,都不知道。

阿姨对我们说:“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批准逮捕、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是否公正,提起公诉等。

”接着,我们参观了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了解检察院各部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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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惠尔的《现代宪法》(1)一、宪法的定义关于宪法的定义,Wheare追随Dicey,认为广义的宪法是确立和控制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这里说的政府是大政府,而非单纯的行政。

规则的表现形式,大致有二:其一是实在法,是法院承认和适用的规则;其二是实在法之外的其他规则,如风俗、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和惯例等。

狭义的宪法是载于某个或若干个紧密关联的文本内的确立和控制政府的实在法规则的集合体,包括宪法典及其他重要的宪法性法。

Wheare认为,宪法学主要研究狭义的宪法,但也要研究相关的习惯和惯例、立法机关制定的组织法和法院的司法解释。

上述界定,很简明,但问题是:他混淆了规则的表现形式和规范品质。

依照表现形式,规则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依照规则的规范品质,规则可以是实在法或道德。

成文的未必就是实在法,不成文的未必就是道德。

其实,就当代世界的宪法而言,很多宪法典内的很多规则,其效力并不取决于法院的承认,也是不可能或不应该由法院来适用的,如西方宪法内关于政治问题的规则、关于社会政策的条文,如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纲领式的宪法。

因此,Wheare的宪法概念,解释力是很有限的,至少它无法解释我国的82宪法。

这不是对Wheare的指责,因为他考察的范围只限于英美世界的宪法;因为在他的时代,宪法的社会化或社会主义化,还不是普遍现象。

但当我国读者运用Wheare的概念分析我国宪法或当代世界新制定的宪法时,这是应该留意的。

Wheare提醒读者注意,宪法是一回事,实际政治是一回事。

虽然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宪法,但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被忽略或轻蔑。

这让我联想到Lowenstein的宪法三分法:切实控制实际政治的规范宪法,试图控制但却难以控制实际政治的名义宪法,只把宪法拿来让友邦或敌邦看的语戏宪法。

在我国,众人对执政党的拜伏和对宪法的拜伏,天悬地隔。

这并不是说宪法可有可无。

宪法或许不能完全落实,但有宪法还是聊胜于无。

实际的主政者,至少不好意思公然挑战宪法,若其矢志要顽固地挑战宪法,它也许能成功,但其至少要付出道德和面子的成本。

对主政者来说,这多少是某种制约。

宪法的存在本身,还为批判政治提供了政治上正确的凭借。

二、宪法作为新开端为什么要有宪法呢?Wheare认为,宪法之所以被确立,是因为,人民希望其政制有新开端,此希望的原因有很多种:相邻的共同体渴望联合成新政府;或共同体由战争而独立,开始自我统治;或革命导致与过去断裂。

Wheare以此来解释:为何英国不曾有宪法。

但是,只以此来解释宪法的必要性,是很不充分的。

在世界的古代和近代,各共同体其实也曾多次重新开始,如中国的秦朝,如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

但它为什么没有宪法呢?是不是可以说,它也有宪法,只不过,当时的文书不曾被“叫作”宪法,其与宪法的差异只是“叫法”的不同?多数宪法学者显然不会接受后一种说法。

也许是为回应这种可能的质疑,Wheare补充说,宪法源于对有限政府的信仰。

但这不能解释,为何前苏联、49年、54年和78年的中国,也要制定宪法。

他也许会否认这些文书是宪法,但他事实上并没否认,这导致他前后矛盾;即使否认它是宪法,这也不过是回避更深层的问题,自我障眼,也就关闭了更深层的理论探讨的可能;与其如此,不如承认其是宪法,把它和其他宪法的差异,置于宪法分类学内来探讨。

如此一来,他就不得不修正其关于宪法源于有限政府之信仰的说法,进一步探讨古代与现代的各类不同的新开端和宪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某种更深刻、更复杂、更微妙、解释力更强的宪法理论就可能诞生。

宪法是在新开端之时被确立,但新开端也可以完全撇开宪法,即使新开端要通过宪法来正名,不同的新开端也可能确立不同的宪法。

新开端是否要确立宪法,与希望重新开始之人民是否要确立有限政府,可能是无关的。

问题的关键是:宪法的最底限的充要条件是什么?Wheare并不曾回答该问题。

当代的新开端要确立宪法,可能是与某种哲学相关的,即理智建构主义或理智狂妄症:希望通过一纸文书来设计和调整政治行动。

三、宪法的分类宪法被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习惯上认为,集中统一地胪列那些确立和规范政府之规则的一部单独文书或一组紧密相关的文书是成文宪法;若此类规则分散于多种宪法性文书、惯例和判决之内,它便是不成文宪法。

通常说,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是成文宪法国家。

在当代,对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这种理解,已无太大价值,因为一种把世上几乎一切宪法都置于成文范畴、而只把一两部宪法置于另一范畴的分类法,不能提供太多启发;再者,这种分类法也不符合“成文”一词的日常理解。

Wheare 建议,赋予此分类法以新意义,把它理解成两类规则之间的区别:一是被书写于宪法典或议会立法或其他文书内的规则(未必是实在法规则);二是通常不被精确设计而且不被载诸文书的其他规则,如风俗、习惯和惯例。

任何国家的宪法,从形式上看,都由这两类规则构成;对理解特定国家的政治来说,这两类规则同等重要。

第二种分类法是区别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种分类法最早由布莱斯(Bryce)在其《历史和法学研究》内提出,其标准是形式的修正程序:若某宪法的修正程序和其他普通法律相同,它就是柔性宪法;若其修正要经历比普通法律更复杂的专门程序,它就是刚性宪法。

Wheare认为,这种关于刚柔宪法分类的传统理解,也应抛弃,以新理解取而代之。

一方面,这种分类法也是把世上的一两部宪法置于柔性范畴,而把其他宪法置于对立范畴;另一方面,这种分类法所用术语及其传统理解不仅不能说明问题,还会误导人,使人认为,那些为修正程序设置较多法定障碍的宪法,是难修改的,比那些法定障碍少的宪法少被修改。

这是错误的,是缺乏事实基础的,因为关于刚柔宪法之分的传统理解,只是以修正程序的形式为中心的。

事实上,宪法修正的难易或频率,不只、甚至不主要取决于形式的修正程序,它主要取决于共同体内主导的政治力量对宪法内容的满意和认同程度或时代变迁的特征。

在使用“刚”“柔”来阐释宪法时,最好不要以形式的程序为标准,而要看:在政治实践里,宪法是否因多种力量的作用而轻易频繁地被修改。

Wheare强调的另一种分类法是高于立法机关的宪法和低于立法机关的宪法。

传统理解的刚性宪法,大多是高于立法机关的,但也有低于立法机关的,如我国82宪法,其规定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但要2/3以上多数通过。

当比利时议会提议修改宪法时,两院都要解散,经普选产生新议会,由该议会的两院各以出席者(至少须2/3)的2/3通过。

Wheare认为,在此,表面上似乎立法机关高于宪法,但新旧议会之间的普选又类似把修正案提交选民以求批准,因此,高于宪法的是选民而非立法机关。

这种分类法,对于认识特定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很有启发:宪法若低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法律就很可能不受违宪审查。

传统的宪法学只把单一制和联邦制当作国家结构的分类法。

Wheare敏锐觉察到:此种国家结构的差异也决定着宪法性质的不同。

以此为基础,他把宪法分成单一宪法与联邦宪法。

依据联邦宪法,在各自的宪法职权范围内,全国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同位而独立,互不干涉和从属。

依据单一宪法,全国立法机关是国内最高立法机关,尽管也存在自治程度不等的地方立法机关,但前者有权否决后者的行动,后者从属于前者。

但要认识某国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也不能单纯根据宪法文本来判断,而要根据政治实践来判断。

从文本看,加拿大宪法似乎不能算是严格的联邦宪法,而澳大利亚则是严格的联邦制,但事实上,因为加拿大政府很少行使其对省立法的控制权,更类似联邦制;在澳大利亚,因为各州极大地依赖联邦政府财政资源的支持,各州不过是联邦的执行机构,因此澳大利亚宪法实乃容纳一定程度的分权的单一宪法。

单纯依据宪法文本来区分某国的结构,很难获取正确的知识,事实上,因为在当代,单一宪法大多内含程度和方法都很多元的分权机制。

关于联邦或单一的国家结构与宪法性质的关联,Wheare如此说道:“一个必然的推论是,联邦宪法也同时是最高的和刚性的。

在联邦宪法中,全国和其部分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且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它们必定不能单方独立地就其间的权力分配事项来变更宪法。

……宪法对于全国所有立法机关的至上地位和刚性是联邦宪法的实质特征,它们是联邦制理念本身的必然推论。

”(第20页)为确保这种最高性,就须要确立某种形式的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机构,它可能是美国式的最高普通法院,也可能是德国式的政法因素兼容的专门宪法法院,甚至可能是以某种方式组织的、能维持联邦结构的议会内的某院。

单一宪法则既可能是最高的和刚性的,也可能是低于立法机关的和柔性的。

另外,Wheare还把宪法分成议会制宪法和总统制宪法,他认为,这两者大致类似于无分权的宪法和分权的宪法。

在我国宪法学内,这被看作政体的分类法。

Wheare关于这种分类法的解释,有三点值得在此强调:其一,在议会制下,立法权和行政权在权能和组织上有很多的重叠和交叉,但就审判权而言,分权原则依然是被严格坚持的,审判职能和机构的独立,依然是被承认的。

其二,不能以极端的方式来理解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区别,在国家权力的最高层,议会制允许各部长和内阁成员兼任议员,但在国家权力的低层,议会制和总统制可能是没有差别的,该层级的行政人员大多是不能够兼任同级代议机关的议员的。

其三,总统制国家的政府形式,通常是明文规定于宪法之内的,议会制国家的政府形式,虽也在宪法中多少加以规定,但其更多依赖习惯与惯例。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制是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成功组合。

Wheare 还把宪法分成君主制宪法和共和制宪法,这在传统上被看成是国体的分类法。

但诚如他所说,这种分类法“把如此不同的国家放到一起,以至于除名义上的相似外,很难发现其间还有什么相同之处”(页26),“把很多差异极大的宪法归为一类,它所表现的两类宪法的差异点反不及其相似点大。

”(页27)虽然在过去,这种分类法被看成是最重要的分类法,因为它所代表的是人民或民主的政治与绝对、专制或独裁的政治的差异;但在今天,这种分类法已无太多意义,它最多不过从反面告诉我们:君主的象征并非与自由政治不符合,共和的标志也未必能防止专制。

君主制的美德并不比其可能蕴含的危险更少。

君主的象征,虽然可能与政治本身不再有决定性的因果关联,但其作为象征,对特定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和社会生活而言,可能非常重要。

Wheare关于宪法分类的讨论,旨在表明,在划分宪法及使用相关概念以解释宪法时,一定要牢记,解释者是在何种意义上理解这些分类的;形式上的分类对政治现实可能没有任何的解释价值,甚至是一种误导。

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对现象和概念获得更明确更精致的认识。

一旦某种分类法达不到此目的,或者将导致错误或混乱的认识,这种分类法就应被赋予新意义,否则就应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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