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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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 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

C.完全过失责任

D.过失责任

4.下列哪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力;而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汉堡规则》

5.《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D)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

A.定期租船

B.航次租船

C.光船租船

D.班轮运输

6.《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起草制定者是(B)。

A.国际海事协会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

C.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

D.国际私法协会

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迄今(B)。

A.已经生效

B.尚未生效

C.正在拟定中

D.已经颁布

8.《修改统一提单规则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D)。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维斯比规则

9.《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为(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汉堡规则

10.在CIF条件下应由(B)负责租船订舱。

A.买方

B.卖方

C.收货代理人

D.委托人

多选:

1.下列有关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CD)。

A.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绝对义务,而不是谨慎义务

B.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C.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都有管货义务

D.承运人有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2.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采纳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概念(ABD)

A.货物

B.实际承运人

C.承运人的责任

D.延迟交货

3.按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ABC)。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4.《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其主要改进包括以下哪几方面(ABCD)

A.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B.货物概念中增加了舱面货、集装箱货物以及活动物

C.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D.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5.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CD)

A.由于船长过失,发生火灾导致货物灭失

B.在海上为救助人命绕道航行

C.未尽谨慎义务,装载货物时发生货物的损失

D.开航时,船舶未处于适航状态

6.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下列哪几项属于《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ABCD)

A.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

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

7.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分为(ABC)。

A.直达提单

B.转船提单

C.联运提单

D.班机运输

8.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列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分为(AB)。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直达提单

D.转运提单

9.提单的作用包括(ABD)。

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C.提单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的证明

D.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10.下列哪些属于是《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改进(ABCD)

A.延长了诉讼时效

B.扩展了承运人责任的期间

C.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D.就延迟交货做出了规定

不定项:

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BCD)

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B.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C.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D.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2.我国至今为止参加了下列哪个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D)

A.《汉堡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海牙规则》

D.以上都未参加

4.记名提单(A)。

A.不可转让

B.可以转让

C.必须经过发货人背书才可转让

D.必须经过承运人背书才可转让

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一般只接受(A)。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转船提单

D.运费到付提单

6.我国加入的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包括下列哪项(AB)

A.《华沙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7.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C)。

A.均为物权凭证

B.均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C.前者作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但《海牙议定书》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

D.前者不作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

判断:

1.提单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

2.《维斯比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即认可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计算。(×)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解决了《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

5.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提单及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运单不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运单作为货物权利凭证不能转让。(√)

6.《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方面。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应声明退出该后两个公约,或者当有必要时,至迟自1997年11月1日起,不再是前述两公约的缔约国。(√)

7.《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8.根据《维斯比规则》,提单中如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整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

9.(√)

10.(×)

名词:

1.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

3.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简答:

1.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因此,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

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依照国际惯例,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不能提取货物;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根据普通法,只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才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其他副本提单以及大副收据均不是物权凭证。

2.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于1931年生效。它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第一项是适航义务,公约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因为海上风险太大,船舶在航行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变得不适航,如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均应适航,则使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与其获得的利益产生不平衡。关于"谨慎处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关于适航,《海牙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认为适航是指船舶的各个方面可经得起预定航线中可能遭遇的一般风险,适合运载约定货物并安全完成预定航程的能力。第二项是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的义务,

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在上述七个阶段均应做到“适当和谨慎",“谨慎"就是要认真,“适当"则带有技术性及业务水平。“装载和搬运”是指承运人应按货物的种类,使用与货物相适应的装货工具,小心操作,以免使货物摔坏。“保管”和“照料”是指承运人从接管货物时开始,必须对货物妥善保管和谨慎照料,以防货物被窃和受损。“积载”指承运人应按货物本身的特性,使用不同的积载方法,将货物按其状态、重量、价格和禁忌等放置在舱内的适当部位上。对由于积载不当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运送"指承运人应尽快、直接、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卸载”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将货物卸载,承运人对没尽妥善和谨慎之责造成的货损应负责任。

论述:

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改进。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与补充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在驾驶和管船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大大缩小了承运人的豁免范围,使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成为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汉堡规则》没有列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并不是说承运人对任何事项都必须负责。对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如不可抗力或托运人的过失等事项,承运人仍然可以免责。

2、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汉堡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DRS),或每公斤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尚未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且国内法不允许适用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则为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125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金法郎。这一限额与《海牙规则》相比,是它的4倍多,与《维斯比规则》相比,也提高了25%。此外,公约还规定,如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3、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一般理解为“钩至钩”期间,有时承运人是在陆上收受货物,并在陆上仓库向收货人交货的,在收受货物至装船及卸下货物至交付这两个期间中,货物是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而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货损又不负责任。为此,《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这一规定延长了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期间,它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有利于维护货主的利益。

4、增设了承运人延迟交货损失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当货物迟延交付,又遭灭失或损害时,承运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按货物全部灭失时所应赔偿的限额。

5、明确了保函的效力。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以往的惯例通常

判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等有分歧,而又无从查验时,出具保函可以免去许多麻烦,也是商业上的一种习惯的变通做法,但为了抑制保函的作用,公约第17条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即被视为向承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数量(重量)、标志和表面状况的准确性,如因其提供的事项不准确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当提单转让至第三方时,这种保函即无效力,承运人不得据以对抗第三方。如果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构成对第三方的欺诈,则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也不具有效力;同时,承运人不得享受该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和利益。《汉堡规则》首次明确了保函的效力,承认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第三方无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6、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条款。《海牙规则》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关于舱面货,《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法律的要求,有权在舱面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将货物装在舱面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活牲畜,《汉堡规则》规定,活牲畜的受损如是因其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承运人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办理了与货物有关的事宜。

7、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汉堡规则》规定,索赔通知应在收货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损害不明显时,在收货后15日内提交。延迟交付的索赔通知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交。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此外,承运人向收货人赔付后在向第三方追偿时,可以协议延长时效。

8、公约的适用范围。依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并且:(1)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2)提

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中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采纳该规则的任何国内法的首要条款;(3)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2、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答:1、明确了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与无单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3、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5、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6、明确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法律为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案例:

1.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部分

填空:

1.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在英美国家,保险合同由投保人通过()作为代理人才能订立。

答案:保险经纪人

2.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称为(),该价值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

答案:定值保险单

3.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海上运输保险损失归类中的()。

答案:共同海损

4.()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

答案:预约保单

5.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包括()、()和()三种。

答案: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单选:

1.(A)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战争险

2.黄曲霉素险属于(D)。

A.水渍险

B.一般附加险

C.特殊附加险

D.特别附加险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五年

5.货物经过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这时(C)。

A.应将超过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B.向第三方追偿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额为限

C.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D.视情况而定

6.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最高责任限额称为(A)。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标的

D.保险费

7.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额保险的前提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下列哪种情况(C)

A.实际全损

B.部分损失

C.推定全损

D.共同海损

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期间是下列哪项(B)

A.钩到钩

B.仓至仓

C.舷到舷

D.装到卸

9.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风险,与航行有关的触礁风险属于(B)。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

10.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下列哪种损失不属于部分损失(C)

A.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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