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电子科技大学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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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模板】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模板】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院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的非定向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老生不实行该政策。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浙江省财政下拨经费和学校提取的研究生学费收入共同解决。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按照学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当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者;3、所学课程成绩有不及(合)格者;4、在规定的学制期间,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者;5、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者;6、违反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使用违禁电器、留宿外人等;7、一个学年内宿舍检查不合格达到两次者;8、由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后不再参评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资助。

杭电信工评奖细则

杭电信工评奖细则

杭电信工评奖细那么一、评奖目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信息工程专业人才,为了鼓励学生在学习和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特制定本细那么,对杭电信工进行评奖。

二、评奖范围本评奖细那么适用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在校的信工专业本科生。

三、评奖等级和奖项1.一等奖条件:•成绩优秀:学期综合绩点排名前10%;•科研成果突出:发表高水平论文、掌握先进的实验技术、独立完成科研工程等。

2.二等奖条件:•成绩良好:学期综合绩点排名前30%;•科研成果突出:发表论文、参与科研工程等。

3.三等奖条件:•成绩合格:学期综合绩点排名前50%;•科研或学术能力一般:积极参与课内外学术活动、学术竞赛等。

4.优秀新生奖条件:•学期综合绩点排名前10%;•入学成绩优秀:高中毕业平均分排名前10%。

四、评奖方法和时间安排每学期末,学院将对学生的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学生综合绩点排名和科研能力评价来确定评奖等级。

评奖结果将在下学期开学前公布。

五、颁奖方式和荣誉证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将为获奖学生颁发相应等级的荣誉证书,并举办评奖典礼,表彰获奖学生的优秀成绩和科研成果。

六、奖励额度和福利待遇1.一等奖奖励额度:2000元/学期福利待遇:•优先推荐国内外交流工程;•优先录取研究生资格。

2.二等奖奖励额度:1000元/学期福利待遇:•优先参与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工程。

3.三等奖奖励额度:500元/学期福利待遇:•参与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工程。

4.优秀新生奖奖励额度:2000元/学年福利待遇:•优先推荐国内外交流工程;•优先获得学院指导老师帮助。

七、其他规定•获得奖励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金和荣誉证书;•获奖学生需参与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奖励额度将从学费中直接扣除。

以上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工评奖细那么的相关内容。

本细那么的实施旨在鼓励学生在学习和科研方面更加努力,并促进学术气氛的建设。

学生们应该加强学科知识的学习,提高科研能力,并积极参与学术竞赛和科研工程,为获得评奖提供更多时机。

电子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机械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5年版)根据《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营造优良学术和科研氛围,鼓励科研团队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团队自主性,特制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5版。

学院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权指导奖学金评审工作和本细则的解释工作。

奖学金评审经办人员为研究生辅导员及学生助管。

一、学业奖学金适用范围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的完成学业。

2.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学业奖学金参评年级为一年级至三年级。

4.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按照研究生院当年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5.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全部按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

6.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二、学业奖学金等级、最高比例及额度特别说明:图表中奖学金比例为最高比例,实际奖学金名额以当年研究生院下发名额指标为准。

三、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不能申请;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开拓创新,成绩突出;5.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6. 导师同意推荐;7. 必须符合当年研究生院颁布的学业奖学金的相关标准。

四、学业奖学金必备条件1. 研究生一年参加至少5次学校内(含学院)学术活动(以盖章的《学院学术活动登记表》为准,团队内学术活动也可申请盖章;学院内不少于3次);2.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参加至少3次机电学院研分会活动(以盖章的《学院研分会活动登记表》为准);3. 上述两表从2014年9月起发放,从2015年9月起执行本必备条件。

标兵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doc-电子科技大学

标兵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doc-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同时注重培养和开发自己的兴趣和特长,朝“行业精英和领军人才”目标努力,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每学年初,评选出上一学年度的优秀学生和标兵学生给予奖励。

学校奖学金坚持资助育人导向,重点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着重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和能力突出的学生,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人、1500元/人,获奖比例分别为可参评学生人数的10%、15%;标兵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能在学生中起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学生,分为道德风尚、学习学业、文艺体育、创新创业和组织管理等类别,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获奖比例为可参评学生人数的20%。

第四条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较好。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1.学业成绩较好,排名靠前,且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2.发展全面,综合素质及能力高。

(三)标兵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1.道德风尚:奖励思想素质和觉悟较高、有突出的好人好事事迹、被广大同学认可和称赞的同学。

2.学习学业:奖励学业成绩突出或学业成绩排名取得较大进步或考研出国取得优异成绩的同学。

3.文艺体育:奖励文艺体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同学。

4.创新创业:奖励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

5.组织管理:奖励在学校各类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表现出色,获得广大同学认可的同学。

第三章工作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审核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结果,监督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的经费使用,定期听取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工作情况汇报。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和培养质量高的学院可以适当倾斜。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自筹研究生(MBA、MPA除外)。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及申请范围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基本申请范围:1、硕士研究生评选范围为硕士一年级至硕士三年级的全日制自筹硕士研究生;2、博士研究生评选范围为博士一年级至博士四年级的全日制自筹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的;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4、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5、其他不适合参评者第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参与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以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单项奖兼得。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推荐参评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设奖者坚持可以兼得的除外。

第三章评选组织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审定名额分配方案和奖学金评审结果;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 7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每人每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每人每学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两档,一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4000元/每人每学年;二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250 0元/每人每学年。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学院成立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七条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学生申请第八条学校及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2016届“四川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学生名单

2016届“四川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学生名单

2016届“四川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学生名单新闻来源:[研究生院] 分类:[学生管理] 时间:2015-11-12 18:20:46 点击:1277根据《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现对获得2016届“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果有同学需要反映情况,请以真实姓名向研究生院反映或面谈(电话:61830148,邮箱:cecilywon@)公示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6日。

纸质公示名单请见研究生院公告栏(主楼B2-415外)。

序号姓名性别院(系)奖项1杨学敏男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孙冠杰男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范孟秋男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4李道通男电子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5韩旺旺男电子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6钱国兵男电子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7赵中民男电子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8张远芳女电子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9刘永男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0黄志硕男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1潘泰松男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2刘超男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3王辉辉男物理电子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4廖军鹏男物理电子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5王煦男光电信息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6尚敏霞女光电信息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7刘栋骁男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8张亚芳女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19张千明男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0施开波男自动化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1毕东杰男自动化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2熊杰男自动化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3沈攀男机械电子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4杨开富男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5刘俊男数学科学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7李花女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8韩啸男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6付红男经济与管理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29岑明聪男经济与管理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0马兰女经济与管理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1刘丹女外国语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2张丽蓉女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3陈国璋男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4沈炀男资源与环境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5牛崇男航空航天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6周立国男航空航天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7陆霖霖男信息与软件工程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8葛津津男电子科学技术研究院省级优秀毕业生39姜立茸女通信抗干扰技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优秀毕业生40刘颖男通信抗干扰技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优秀毕业生研究生院2015年11月12日。

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金的规划和政策,审核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监督并检查国家助学金的工作开展情况。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并定期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国家助学金工作报告。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档次分为每年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学年初由资助中心拟定评审通知,学院作好相应宣传、申请、初评工作,确保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每学年开始,学生根据本办法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并递交《电子科技大学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初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

第九条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条资助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校园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则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提交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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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第三条先进集体(一)校级先进班集体(二)院级先进班集体第四条先进个人奖(一)优秀学生奖1、十佳学习标兵2、校级优秀三好学生3、校级三好学生4、院级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三)优秀毕业生1、省级优秀毕业生2、校级优秀毕业生3、院级优秀毕业生第五条单项奖(一)精神文明奖(二)公益活动先进奖(三)自立自强奖第六条政府、企业和其它奖(助)学金(一)国家奖(助)学金(二)国防奖学金(三)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四)广州助学金(五)刘永行奖学金(六)唐鸿军奖学金第三章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第七条 评选条件(一)积极上进,思想作风好。

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积极要求上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

有较强的班委、团支委,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联系群众,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各项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能及时、主动地向学校、学院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集体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科技、文体活动,集体成员在学年内无处分纪录。

(三)学习勤奋,学风好。

集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性环节中严肃认真。

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三、四年级全班学生国家英语四级通过率在80%、四川省计算机二级通过率在90%以上,并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四)积极锻炼身体,生活习惯好。

能坚持正常的作息制度,不睡懒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集体成员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在98%以上。

努力做好环境、寝室和个人卫生,养成不乱泼污水,不乱扔废弃物的好习惯。

全班寝室卫生优良率达80%以上。

第八条 评选办法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学院各学生班在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经审查后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供先进事迹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九条 评选比例(一)校级先进班集体按全学院班级总数的5%评定;院级先进班集体按全学院班级总数的5%评定。

(二)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参照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和办法执行。

确定名单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发展型学生评价办法第十条 评定条件按照德育、智育、体育三项分别测评,均达要求后方可参评。

一、 德育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德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17分以上。

二、智育条件(分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和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一)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生:1、平均学分绩点:主要依据该生当学期修读的必修、限选课程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表达式:平均学分绩点=总数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课程绩点)课程类型系数(课程学分∑⨯⨯说明:在进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时,只计算必修和限选,选修课、辅修课不纳入计算。

2、附加分:包括创新学分附加分、选(辅)修课程附加分、学院附加分(1)创新学分附加分:对于参加校团委或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创新学分附加分计算公式:K* (折算学分值/2)*0.1其中,折算学分值依据《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确定,K为等级系数。

国家级奖项: K=4 ,省部级奖项: K=3 ,市级奖项: K=2 ,其它奖项: K=1 。

创新学分附加分值已计算于附表1,可直接套用。

(2)选(辅)修课程附加分:对于当学期的选修、辅修课程,可计算选(辅)修课程附加分(上限为0.4 分)。

计算公式为: [(Σ合格的选(辅)修课程学分)/4]*0.1(3)学院附加分:结合“校院两级管理”原则,由学院掌握一定的权限,进行加分,学院附加分上限0.3分。

附加分即为以上(1)、(2)、(3)三种情况加分之和。

3、在评审奖学金时,以平均学分绩点与附加分之和作为综合测评分,严格按照综合测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评定。

(二)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则按平均学分绩来评定其学习质量,计算表达式:∑(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三、体育条件认真上好体育课和进行其它课外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以上(≥75分)。

实行学分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四、十佳学习标兵的评选条件各学院在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人选中推荐候选人。

第十一条评定比例和金额十佳学习标兵全校每学期评选10名,学校发给奖品;校级优秀三好学生3%,学校发给奖学金600元/生·年;校级三好学生8%,学校发给奖学金400元/生·年;院级三好学生14%,学校发给奖学金300元/生·年。

第十二条评定办法(一)优秀学生奖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年级为单位。

每学期开学3周内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召开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会议,根据学生前一学期德、智、体三项分别测评成绩,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等级,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期为三天,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各学院在开学后第4周内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各学院推荐1名十佳学习标兵候选人,在候选人集中陈述的基础上,学校考评组择优评定。

(二)对获得优秀学生奖的学生,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查,宁缺毋滥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的评定(一)该学期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处于留校察看期内;(二)该学期内,没有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所有必修(限选)课程;(三)该学期内,有必修(限选)课程正考不合格;(四)该学期内,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

附 1 :各种获奖情况对应创新学分附加分对照表姓名: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1、以上各种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进行加分。

2、“文体艺术类”创新附加分折算办法如上表,每学期优秀学生奖评审细则中具体确定加分办法。

累计加分:____分班主任审核后签字年月日第五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第十四条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进步,组织观念强,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同学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四)坚持原则,敢于支持好人好事、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校级不低于2.8(非学分制学生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不低于2.5(非学分制学生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德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17分以上。

(六)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五条评选办法(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各学院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二)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其荣誉材料《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参照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六条评选比例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总人数的2%评定;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总人数的4%评定。

第六章优秀毕业生的评定第十七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均无正考不及格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

同时,将获奖情况折算成分数(一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计2.5分,一次校级三好学生计2分,一次院级三好学生计1.2分,分别累加),本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8.0分,并获得学位证、毕业证;专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6.0分,并获得毕业证。

(三)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曾获得的“省级优秀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对应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校级“十佳团干”、“十佳团员”和“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对应校级三好学生。

(四)在校期间,曾被授予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对应院级三好学生,且最多只计三次。

(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

(六)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分配,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

(七)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八)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院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

第十九条评选办法(一)优秀毕业生在每届毕业生中评选一次,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

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在听取任课教师和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入围人选中产生,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经张榜公示通过后,校级优秀毕业生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评选出的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其荣誉材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毕业生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章单项奖第二十条精神文明奖对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道德品质高尚;有突出表现和事迹者,由学院提出推荐名单和写出先进事迹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精神文明奖”证书,其荣誉材料《精神文明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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