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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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警装备管理制度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警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警察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重要力量,其装备的运用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警察身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单警装备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引言单警装备管理制度是指对警察所使用的各类装备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通过健全的制度,不仅可以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可以提高处警效率,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装备配发1. 装备种类及标准单警装备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警服、警帽、警用手柄、警械等。

根据警务需要和岗位特点,制定不同的装备标准。

例如,特警队需要额外的防弹衣和头盔,交警需要专用的交通执法装备。

2. 配发程序装备的配发程序必须规范、透明、公正。

一般而言,警装由警察机关负责统一采购,并依据装备标准进行适当的分配。

新入职警察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装备配发手续。

三、装备使用与保养1. 个人使用责任每位警察都应有自己的警号和装备编号,并对所配发的装备负有责任,妥善保存和使用。

对于损坏或遗失的装备,警员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负责赔偿。

2. 装备保养与检修装备保养是保证警察装备正常使用的重要环节。

警察应定期对装备进行清洗、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

对于损坏的装备,应及时送修或更换,避免对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四、装备管理1. 装备登记与管理警察机关应建立完备的装备台账,对所配发的装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包括装备的品名、型号、数量、领用人员等信息,确保装备的流转可追溯、有据可查。

2. 装备盘点与报废为了确保装备的存量和状态,定期进行装备盘点工作,并对不合格或过期的装备进行及时报废。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检查,确保警察装备的完好和有效。

五、制度执行1. 监督与监控单警装备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督与监控机制。

警察机关应确立具体的监督责任人,定期进行装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违规处罚对于故意破坏、私自买卖警装以及其他违反装备管理制度的行为,警察机关应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单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单警履职期间的安全和高效工作,单警装备管理制度得以建立。

本文将对单警装备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旨在全面提升单警工作质量。

一、装备管理责任单警装备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各级责任。

装备管理责任应由警务机构的领导层承担,确保装备的采购、分配、使用和维护等环节得到严格监督与执行。

同时,还需要设立专门的装备管理岗位,负责装备的登记、调配和库存管理。

二、装备采购与更新单警作为执法工作者,他们所使用的装备必须符合安全、便捷、实用的原则。

装备采购应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程序需公开、公平、透明。

同时,警务机构需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了解市场上新型的警用装备,确保装备的及时更新与升级。

三、装备分配与归还为了确保每位单警都能得到适当的装备,装备分配应根据单警的岗位需求和工作任务进行合理配比,确保装备的数量和种类符合任务要求。

装备的计划分配应定期进行,同时要加强装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当单警因任何原因离职或转岗时,需按规定将装备归还给警务机构。

四、装备使用和维护单警作为执法人员,在使用装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

在执行任务前,需对装备进行检查并确保装备完好无损,保持装备的清洁和正常使用。

警务机构需定期组织对装备进行维护与检修,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五、装备报废与更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警用装备也需要与时俱进。

为了保持单警工作的高效性,警务机构需要根据装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当装备无法满足工作需求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予以淘汰和报废,并根据需要更新更先进的装备。

六、装备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单警装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警务机构需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上级机关应定期对下级警务机构的装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同时,警务机构还要重视单警的建议和反馈,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装备管理制度。

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____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警用装备,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的警用装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用装备,是指由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的通信设备、武器装备、防护装备、勤务装备等。

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装备时,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警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配置警用装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保障警用装备的供应和维护。

第七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装备过程中,应注重维护设备的安全和完好,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警用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用通信设备。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通信网络,确保警用通信设备的通讯畅通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通信设备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登录系统,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警用通信设备,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确保通信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通信设备时,不得进行个人通讯或其他违规操作,不得利用通信设备传播非法信息。

第三章警用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用武器装备。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用武器装备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武器装备使用台账。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武器装备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配发、交接和归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武器装备培训,确保其具备合理使用、保管和保养武器的能力。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单警是指承担特定任务并单独行动的警察人员。

为了提高单警的工作效率和保障其人身安全,单警装备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要点。

2. 装备申领与归还2.1 装备申领流程单警在执行任务前,需向所在单位提出装备申领请求。

申领流程应包括填写申请表、上报审批、领取装备等环节。

申领表需包含装备名称、型号、数量及用途等信息,以确保装备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2.2 装备归还单警在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所使用的装备。

归还流程应包括装备清点、验收、登记等环节,以确定装备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如有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应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 装备存储与保管3.1 存储条件单警装备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柜子中。

存储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并应有适当的防潮、防尘措施。

同时,仓库或柜子的温湿度应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3.2 装备保管为了保障装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应指定专人进行装备保管。

保管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装备的正常运作和有效使用。

定期检查和维护装备,及时修理或替换出现问题的装备。

4. 装备报废与更新4.1 装备报废条件单警装备应按照一定的寿命周期进行报废。

报废条件通常包括装备的老化、功能丧失、损坏无法修复等因素。

报废的装备应进行标识和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防止二次使用。

4.2 装备更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需求的变化,单警装备需及时进行更新。

更新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装备选型、采购和投入使用。

同时,更新的装备应有对应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单警能熟练操作和掌握新装备的使用技巧。

5. 装备维修与保养5.1 维修责任单警装备的维修需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

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能够及时修复出现故障的装备,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的情况和维修人员的信息。

5.2 保养措施除了维修外,单警装备还需要定期进行保养。

保养内容通常包括清洁、润滑、调试等。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警用装备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使用的警用装备。

第三条警用装备使用应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用装备的采购、配发、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警用装备的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用装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用装备使用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意识。

第六条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警用装备使用档案,明确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警用装备采购与配发第七条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警用装备的采购。

第八条警用装备的采购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其性能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警用装备的配发应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数量和品种,确保供应和需求的平衡。

第十条警用装备的配发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由专人负责,确保装备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警用装备的配发应做好记录,明确装备的使用人员和使用期限,确保配发装备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警用装备使用第十二条警用装备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装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装备。

第十三条警用装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装备的性能和功能,做到能熟练操作、能自行维修、能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警用装备的使用人员应注意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警用装备使用过程中如有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警用装备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装备,杜绝损坏、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七条警用装备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合理使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警用装备保管与管理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用装备的保管与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确保装备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警用装备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做好定期清点和登记记录工作。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安机关警务工作效率和便捷性,确保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水平,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组织和个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的申领、分发、使用、保管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保证其功能正常。

第二章申领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警用装备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并组织申领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申领警用装备器材,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申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公安机关申领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填写相应的申领单据,明确用途和用期。

第十条公安机关申领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申领警用装备器材,应当由主管领导审批,并按职责分工签字审查。

第三章分发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警用装备器材的种类、数量,进行合理的分发。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分发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填写相应的分发单据,明确使用人和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分发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将相关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并确保其了解和掌握。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分发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建立台账,确保使用的透明性和便于查询。

第四章使用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使用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按照规定和使用要求进行,杜绝滥用、私用和浪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使用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使用警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注意保养和维修,确保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寿命的延长。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的使用管理规定通常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1. 等级划分:根据警员的职务和工作需要,会划分不同等级的警用装备,如防暴装备、交通警用装备、特警装备等。

2. 装备配备:根据警员的工作需要,公安机关会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相应的警用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3. 个人使用:警员在使用警用装备时应熟悉装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修改、擅自调整装备。

4. 装备保养:警用装备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装备的良好状态。

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装备的可用性。

5. 使用权限: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和审批的警员才能使用特定类型的警用装备,对于非经过培训的警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禁止擅自使用警用装备。

6. 装备归还:警员在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警用装备归还到指定的地点,并进行登记,确保装备的归位和储存。

7. 损坏丢失:如发现警用装备损坏或遗失,警员应立即上报,并按照规定补偿损失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具体执行还需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一、引言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过程中,警察是我们的守护者和卫士。

而作为警察的一部分,单警在执勤过程中需要配备合适的装备以确保其个人安全和执行任务的效果。

为了确保单警装备的管理规范和高效运作,制定单警装备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装备需求评估1.装备种类根据单警职责和行动范围,根据情况需要配置必要的防护装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等。

2.装备质量所配备的装备应具备高质量和可靠性,以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发挥最佳的作用。

3.装备数量根据单警队伍规模、执勤任务的类型和强度等因素,合理评估和确定装备的数量。

三、装备采购和分发1.采购程序制定明确的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公正、合法,并以质量、性价比为选购的核心标准。

2.装备登记对所有采购的装备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装备详细信息数据库,包括装备名称、型号、规格、采购时间、制造商信息等。

3.装备分发根据单警队伍的实际需求,结合警力调度情况,统一进行装备分发,并做好分发记录和档案管理。

四、装备使用和维护1.装备使用规范单警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装备,不得私自调换、私自拆卸、乱丢乱放等行为。

同时,要善于保养和维修装备,确保装备的良好状态。

2.装备检查建立装备定期检查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

对损坏或失效的装备及时修复或更换,以确保装备的可用性。

3.装备报废针对老化、损坏或不再适用的装备,制定相应的报废程序,确保装备报废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五、装备管理责任1.负责人员明确装备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装备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装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培训和教育定期对单警进行装备的使用和保养培训,提高装备使用效能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装备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制定一个完善的装备管理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对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七、结论单警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确保单警行动效果和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

单警装备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中,警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警察身上的装备不仅能够增强警察的工作能力,更能提升他们的个人安全保障。

因此,单警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警察工作效率、保障警察工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单警装备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警察装备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警察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取所需装备,并保障装备的质量和有效性,以提高警察工作效率和工作安全。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警单位内的警察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装备、通信设备、武器及配件等。

四、装备采购1. 装备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装备的合法性和质量。

2. 采购程序应符合规范,包括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验收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3. 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资金预算。

1. 装备配发应根据单警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保每位警察都能获得必要的装备。

2. 配发的装备应符合标准规定,质量可靠,能满足警察的实际工作需求。

3. 配发装备后应进行登记和资料归档,以便随时了解警察所配发的装备情况。

六、装备使用1. 警察在使用装备前应仔细阅读装备的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 警察在使用装备时应保持装备的完好和清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状态良好。

3. 警察在使用装备时要规范操作,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保证装备的正常运行。

七、装备保管1. 警察应妥善保管自己配发的装备,确保装备的安全和完整。

2. 装备保管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设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如果发现装备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1. 装备使用寿命结束或损坏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2. 装备报废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包括鉴定、审核、备案等步骤,确保程序规范和记录完整。

3. 报废装备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做到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友好。

公安警用装备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局警用装备的管理,确保装备的合理使用、安全储存和高效运行,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能,保障民警生命安全和执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用装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局所有警用装备,包括枪支弹药、警用车辆、警用通信设备、警用防护装备、警用交通工具、警用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警用装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规范流程,责任到人;(三)安全第一,高效使用;(四)节约资源,合理配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局长对本局警用装备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警用装备的采购、分配、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警用装备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警用装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警用装备的采购、分配、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二)对警用装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三)建立健全警用装备台账,及时更新装备信息;(四)组织开展警用装备使用培训,提高民警使用装备的技能。

第六条各警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警用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使用警用装备,确保装备安全;(二)加强对民警使用警用装备的培训和管理;(三)定期对本单位警用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四)做好警用装备的报废工作。

第三章采购与分配第七条警用装备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八条警用装备的分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职务、岗位、警种等因素合理分配。

第九条警用装备的采购、分配工作由警用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流程如下:(一)编制警用装备采购计划;(二)组织警用装备采购;(三)对采购的警用装备进行验收;(四)按照规定程序分配警用装备。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民警使用警用装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警用装备,不得滥用;(二)爱护警用装备,防止损坏;(三)定期对警用装备进行检查、保养;(四)不得将警用装备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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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工作,保障民警执勤、执法中依法正确使用单警装备,提高民警的防护能力和战斗力,最大限度的保障当前社会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单警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

第三条全局各单位要将加强和规范公安单警装备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体系,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落实本单位单警装备配备、训练、佩带、使用、维护、保管、储备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障实战。

第四条我局公安单警装备按照“全警配备、急用先配、选配按需、逐步到位”的思路进行配备,确保单警必配装备按时配备到民警个人,以适应实战需要,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选配装备。

遵循“统一佩带、先训后用、依法使用”的原则,采取“集中存放、个人保管、适量储备”的管理模式,确保单警装备建设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配备对象第五条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对象为我局全体在职民警。

第三章配备项目第六条依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基本工作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

“必配”是指公安单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1、警棍。

2、手铐。

3、催泪喷射器。

4、强光手电。

5、警用制式刀具。

6、警用水壶。

7、急救包。

用于紧急救护。

装有止血药物、止血绷带、硝酸甘油等急救用品与药物。

8、多功能腰带。

用于挂带对讲机、枪支、手铐、警棍、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装备。

9、防割手套。

“选配”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选择配备的装备。

包括:10、枪支。

11、对讲机。

12、警务通。

具有数据库查询功能。

13、防刺服。

14、警用装备包。

用于放置警用多功能腰带及所佩装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警用装备。

第七条按照“配备适需、保障实用”的原则进行配备,其中派出所民警、刑警、交巡警、治安、禁毒、经侦全部配齐必配装备及警用装备包。

第八条枪支配备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执行,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

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枪支人员范围,局政治处审核,报市局治安部门审批。

枪支使用严格遵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能分工第九条按照“区局统一领导、装财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开展单警装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局政治处负责对符合配备条件的民警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区局要求配合做好新增、调离人员配发、回收装备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局装备财务科协助政治处对佩带使用单警装备的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等工作;负责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装财部门部署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局治安大队负责做好单警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局督查队负责对全局民警佩带、使用、保管单警装备的情况进行督察,配合上级督察部门做好违规违纪民警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章训练第十四条全体民警必须参加公安单警装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十五条政治处要结合“大练兵”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安单警装备使用管理的培训、比武、竞赛等活动,使全体民警熟练操作、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单警装备。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必须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五条禁令》。

一、佩带(一)民警在执行徒步巡逻、交通管理、接处警、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性事件、值班备勤等公开执勤、执法任务时,必须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

(二)民警佩带单警装备执勤、执法应着制式警服,穿黑色皮鞋,将多功能腰带系于制式警服外。

着夏季执勤服时,应将上衣下摆扎在裤腰内。

民警着反光背心,防刺服执勤、执法时,应将多功能腰带系于制式警服和反光背心、防刺服之间。

民警着警用雨衣执勤、执法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选择佩带单警装备。

二、使用民警在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单警装备;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根据需要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可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

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脱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险后果的除外。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作实际,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配备、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各基层单位应配备装备管理员,定期将单警装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设进行汇总,上报局装财科,装财科整理上报市局装备科。

第十九条单警装备实行计算机管理,由综合股(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种装备物资的领发、定期检查、记帐等工作,详细登记公安机关单警装备的配发人员、岗位、种类、数量及损耗、更新、变化等情况,各单位要进行定期点验,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枪支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单警装备管理除枪支外,警用制式刀具和催泪喷射器集中管理,其他装备实行集中存放和个人保管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设立统一样式、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的单警装备柜,存放本单位单警配备的装备,做到一人一柜,一人一把钥匙。

装备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由带班领导拿钥匙,并安装防盗门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装备安全。

同时做好防火、防水、防潮等防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安单警装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配发民警个人负责,发现单警装备损坏,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组织维修,不能修复的,由装财科统一上报局领导批准,按报废处理进行回收。

保证配发装备整洁有序、性能良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单警装备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或挪作它用。

1、非执法执勤期间,民警个人单警装备一律入柜、入库保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许可不得带离单位。

在非执法执勤等非警务活动中使用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2、发放至各单位的单警装备仅限本单位民警使用,不得外借。

因外借他人造成单警装备丢失、损毁的按价赔偿,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单位间如需相互调剂、借用必须提出书面向局装财科提出申请,经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调剂、借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单警装备收回,集中管理。

1、调离公安机关或退休的人民警察;2、被开除的人民警察;3、被辞退或辞职的人民警察;4、因违法、违纪接受调查期间;5、停职期间;6、脱产学习、培训期间;7、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佩带单警装备必要的公务活动;8、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民警因公丢失、毁损单警装备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须由本单位领导签字,上报局装财科,报局领导审批酌情补发;因个人原因造成单警装备丢失、毁损的,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公安单警装备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公安单警装备,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报废的单警装备应及时销毁。

需销毁的单警装备由局装备财务科统一上报市局装备财务处后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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