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携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新型设备的接地规定,接地干线涂色标志采用IEC标准同国标一致,对接地装置施工防腐问题、焊接质量要求作了修订,对土壤腐蚀性分级定量和化学降阻剂使用上作了规定。
电气工程安全知识

电气工程安全知识电气安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指在从事工作和电气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二是设备安全,指电气设备及有关其他设备、建筑的安全。
人身安全方面主要是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去操作和使用设备以及处理设备故障,避免给人员造成意外的伤害和设备的损坏;设备安全就要求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这里讲讲在我们工作中见到或者遇到的有关保护方面的问题。
一、电气设备的接地(一)什么情况下设备或者部件需要接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接地?1.电气设备的下列外露导电部分应予接地(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全封闭组合电器的金属外壳;(3)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穿线的钢管、敷设线缆的金属线槽、电缆桥架。
2.电气设备的下列外露导电部分可不接地(1)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 50V 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20V 以下电气设备或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但爆炸危险场所除外;(2)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电气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构架上电气接触良好的设备,如套管底座等,但爆炸危险场所除外;(4)与已接地的机座之问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露导电部分,但爆炸危险场所除外。
(二)接地的分类及作用A、接地一般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两种:1、保护性接地(1)防电击接地为了防止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或产生漏电流时,使平时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带电而导致电击,将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称为防电击接地。
这种接地还可以限制线路涌流或低压线路及设备由于高压窜入而引起的高电压;当产生电器故障时,有利于过电流保护装置动作而切断电源。
这种接地,也是狭义的“保护接地”。
机电试题

煤矿机电考试试题一、判断题:(共100道)(×)1、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超过时应及时更换。
(×)2、用万用表判别电解电容器好坏时,应使用欧姆档测量,其红表笔接电容器的正极,黑表笔接电容器的负极。
(√)4、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设置漏电保护、保护接地等安全用电技术防止人体触电。
(×)6、隔爆型电气设备主要是控制隔面间隙实现防爆的。
(×)8、防爆电气设就是隔爆型电气设备。
(√)9、电气设备运行时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5%。
(√)13、过电流保护就是过流保护。
(×)15、各种规格的兆欧表都是测绝缘电阻的,与被测设备的额定电压无关。
(×)23、井下单台设备可以不设接地线。
(√)24、接地电阻与人体电阻组成关联电路。
(×)25、防爆电设备的入井合格证是由区队领导签发。
(×)28、接地网既有散流作用,又有均衡电位的作用。
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主要取决于接地网兜面积,因而没有必要再在接地网上附加垂直接地体。
(√) 29、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 3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 31、矿井常见的电气事故类型有:短路、过载、断相、漏电、接地、过电压、失爆等。
(√) 44、为保证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人体触电事故,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接地装置联接的措施叫保护接地。
(√) 45、完好标准要求隔爆型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外观检查时零部件齐全,完整等还要求指示灯色别清晰。
(×) 46、煤矿井下设备进线嘴密封圈的宽度大于或等于电缆外径的0.7倍即可。
(×) 59、隔爆接合面上出现任何砂眼都属于失爆。
(√) 60、隔爆电气设备进线装置是隔爆性能薄弱环节之一。
电力系统的接地要求和方式

电力系统的接地要求和方式(一)直流系统1.两线制直流系统直流两线制配电系统应予接地。
但以下情况可不接地:备有接地检测器并在有限场地内只向工业设备供电的系统;线间电压等于或低于50V,或高于300V.采用对地绝缘的系统;由接地的交流系统供电的整流设备供电的直流系统;最大电流在O.03A及以下的直流防火信号线路。
2.三线制直流系统三线制直流供电系统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二)交流系统L低于50V的交流线路一般不接地,但具有以下任何一条者应予接地;(1)由变压器供电,而变压器的电源系统对地电压超过150V;(2)由变压器供电,而变压器的电源系统是不接地的;(3)采取隔离变压器的,不应接地,但铁芯必须接地;(4)安装在建筑物外的架空线路。
3.50~1000V的交流系统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作为例外,不予接地:(1)专用于向熔炼、精炼、加热或类似工业电炉供电的电气系统;(2)专为工业调速传动系统供电的整流器的单独传动系统;(3)由变压器供电的单独传动系统,变压器一次侧额定电压低于IOOOV的专用控制系统;其控制电源有供电连续性,控制系统中装有接地检测器,且保证只有专职人员才能监视和维修。
4.I-IOkV的交流系统根据需要可开展消弧线圈或电阻接地。
但供移动设备用的I-IOkV交流系统应接地。
(三)移动式和车载发电机1.移动式发电机在以下条件下不要求将移动式发电机的机架接地,该机架可作为发电机供电系统的接地,其条件是发电机只向装在发电机上的设备和(或)发电机上的插座内软线和插头连接的设备供电,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和插座上的接地端子连接到发电机机架上。
2.车载发电机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下可将装在车辆上的发电机供电系统用的车辆的框架作为该系统的接地极。
(1)发电机的机架接地连接到车辆的框架上;(2)发电机只向装在车辆上的设备和(或)通过装在车辆上或发电机上的插座内软线和插头连接设备供电;(3)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和插座上的接地端子连接到发电机机架上。
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安全管理细则

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其他组织的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是指便携式、不需要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源、充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等。
第四条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用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养护工作。
第六条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的设计、制造、销售等各环节都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进行处理。
第二章:使用要求第八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
第九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的人员应对用具进行视觉检查,确保正常外观、无损坏和漏电等情况。
第十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时,应根据使用说明正确接通电源,避免电源过大或电压不稳定。
第十一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时,应遵循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更改或私自改装。
第十二条使用电动工具时,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十三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时,应注意防止用具的线缆受到拉扯、碾压、剪切等造成的损坏。
第十四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时,应避免在高处使用,以免发生坠落等危险。
第十五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时,不得将线缆分开接在不同的插座上,以免造成电气火灾。
第十六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使用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后,应及时断开电源、清理工作场地,确保安全。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八条移动式与手持式电气用具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用具管理制度,包括购置、验收、分配、维修、报废等程序。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接地装置规范

接地装置规范篇一: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督。
1.0.4 接地装置施工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1.0.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1.0.6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1.0.7 各种电气装置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必须可靠,接地装置的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扩建接地网与原接地网应为多点连接。
1.0.8 接地装置验收测试应在土建完工后尽快安排进行;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装置,在接地电阻难以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确定采取相应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0.9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 1 -2 术语和定义2.0.1接地体(极)grounding conductor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极)。
接地体分为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
2.0.2自然接地体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可利用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2.0.3接地线grounding conductor电力设备、杆塔的接地螺栓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
2.0.4接地装置grounding connection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 50169-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
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地装置的选择第三节接地装置的敷设第四节接地体(线)的连接第五节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第六节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第三章工程交接验收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简要地阐明了本规范编制的宗旨,是为了保证接地装置的施工和验收质量而制订。
第1.0.2条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接地装置。
其他如电子计算机和微波通讯等接地工程应按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1.0.3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设计,必要时需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按修改后的设计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凡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器材,均不得使用和安装。
第1.0.5条本规范内容是以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为主,有关施工安全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1.0.6条电气装置接地工程应及时配合建筑施工,从而减少重复劳动,加快工程进度和提高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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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携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六节手携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第2.6.l条手携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PEN线接地;PEN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手携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m²。
第 2.6.3条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第 2.6.4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2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
第六节手携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第2.6.l条手携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PEN线接地;PEN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手携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m²。
第 2.6.3条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第 2.6.4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2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