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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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0﹞248号
【发文日期】2000-10-28
【实施时间】2000-10-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征管分局:
为配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办法的试点改革,切实做好对改革试点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现作如下要求,希遵照执行。
一、对改革试点单位,由各试点单位在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时按税法规定,统一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由统发工资的代办银行按时将所预扣个人所得税税款返还各试点单位。
二、各试点单位在收到代办银行所返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预扣税款后,应及时将本单位所发放的奖金、实物等与财政发放的工资合并后,按规定计算出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于次月7日前汇总申报缴纳。
三、实行工资发放办法改革的试点单位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其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处理。
四、试行工资统一发放并预扣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征管适应改革的一种新情况,你局应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标 签】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收入类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
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
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职能机构,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
2.加强纳税服务职责,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税收和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指导。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832b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d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浙地税二[1999]18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6.14
【实施日期】1999.06.1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对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因我省对公务用车等改革尚未到位,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因此,这条规定暂缓执行。
”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次废止的是指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暂缓执行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188号1999年6月1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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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扣税标准

宁波扣税标准宁波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政策,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经济活动中合理规划税务方面的事务。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的扣税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宁波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月收入为基础计算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对于宁波的居民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宁波还对一些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项目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宁波还实行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种税收政策。
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标准也存在差异。
而消费税则是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的一种税收,其税率和征收标准也是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的对象。
在宁波的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抵扣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总的来说,宁波的扣税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需要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
同时,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及时关注的焦点,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税收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加公平和合理的税收环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工资扣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计算方法。
宁波市的工资扣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即按照工资收入的不同区间,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目前,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分为七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
工资扣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然后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扣除。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起征点。
根据国家规定,宁波市的工资扣税起征点为35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扣税。
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个人在纳税时可以享受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
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有效减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的来说,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起征点为3500元,同时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之,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是一个涉及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做到合法避税,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为个人的财务规划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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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2﹞193号
【发文日期】2002-11-04
【实施时间】2002-1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方法:以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上述(
一)、(二)两项后的余额,作为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数。
二、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费用扣除标准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六、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对由失业人员组织建立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凡其所从事的服务项目符合国税发﹝1999﹞43号文所列举的项目和为社区居民提供下列范围服务的:
1、提供停车服务;
2、治安巡逻服务;
3、绿化保洁服务;
4、家庭管道疏通。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凡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私营企业,为方便征收,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带征率暂定为0.2%。
十、对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核定征收率,征收率暂定为2%。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幅度内确定当地的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