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考试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

(一)某市某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要求这11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1)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因为被告错误。丝绸厂应以服装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大发汽车配件….问:1.甲在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公司?2.此合同是否有效?

答:(1)不能,因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

(2)合同有效。因为对甲代表公司的权力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甲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话,公司可内部追究甲的责任。

(三)某市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户李某,为扩大经营规模,联合同行业的个体户60余人….. 未予批准。问:工商管理部门为什么不批准该公司的成立

答:(1)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60人,超过了法定人数的上限。(3分)(2)其注册资本由股东口头认缴,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3)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拟成立的公司非全国性公司,不能冠以“中华”字样,公司的法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应标明。

1、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公司董事,丙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丁为公司监事。2006年5月丁发现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于是向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问:(1)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如何召集?

(2)如果公司董事长甲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该会议该由谁主持?

答:1.公司法第54条,由监事丁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2.由股东会主持会议。

2、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3、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的董事会秘书 利用和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用公司帐户为其在烟台上学的外甥支付了学费6.5万元。。。请问:什么是高级管理人员?王某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第二十一条(关联人员行为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析得知:王某身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王某、李某、刘某和金某准备设立新兴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于规模不大,所以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问:请指出该投资协议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不合法。发起设立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法第78条)

3、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合法。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得低于100万元。

4、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且成员不得少于3人。

最低注册资本应为500万元;发起设立应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法第78条);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至少应100万(公司法第81条);必须设监事会。

2、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1)本案例中甲公司聘请的总经理是其他同类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所以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甲公司聘请工商局的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答: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1、A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00万元,总负债100万元。现公司董事会决定:

(1)以本公司名义投资20万,与B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A公司名义向C公司投资200万;

(3)以本公司名义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1)不合法。依《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且董事会无权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2、原告:信州银行

第一被告:红光仪器厂

问题(1):原告是否可以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派生分立而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问题(2):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1)原告不能以第二被千的派生分立为理由请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因为第二被告并非是第一被告的派生分立,而是第一被告所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法人;第二,由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都是独立法人,而且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所以第二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第一,原告只能请求第一被千履行债务。第二,当第一被告不能清偿债务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执行第一被告的财产,包括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所拥有的股权,并将股权予以拍卖,所得价款可以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

3、2007年3月,位于H市的甲、乙、丙三家企业和张三、李四商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3月10日五方共同制定了公……其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为“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4月15日,H市工商局正式签发“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问题(1):3月21日H市工商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三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2):3月23日李四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3):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发现李四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1)第一,H市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为由不予登记,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现行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或登记主义),即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本案中H市工商局的这一理由裨是核准主义的做法(或该公司成立无需工商局审批)。第二,H市工商局以该公司出资方式不规范为由不予登记,这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财产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但客户资源不能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所以客户资源不能作为出资方式。第三,H市工商局以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为由不予登记,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此外,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2)不合法。因为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房屋出资人李四应当补交该房屋作价与实际价额之间的差额20万元,其他四个发起人应对李四补交该差额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