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word文档
(整理)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3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设规划: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选址、用地、总体规划等。
2. 设施建设:规定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等的建设要求。
3. 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设施配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4. 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资质、空中交通管制等。
5. 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货运等。
6. 维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7. 收费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8. 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机场规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机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主要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货运区、办公楼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运营监管等。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规模和布局,保证能够满足未来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和飞行安全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根据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等因素,提出合理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十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使用规划等相关文件的审批。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跑道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航空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使用条件,包括平整度、草皮质量和排水等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停机坪应根据不同飞机类型和航空公司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同时满足停机、上下客和维修需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航站楼应根据航空公司需求和航班数量确定规模和布局,提供舒适、便捷的乘客和行李处理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发布日期:1997年1月6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6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二)供油工程设计;(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起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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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规范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网2002年项次 ............................................................2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民用机场类别 (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172.6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国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机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 :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 :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 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 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 1.1.2 所示。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word文档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 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 B. C. D> E. 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 2. 1-2确定。
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 1.1.2 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 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 green space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 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用地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 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 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 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 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 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 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 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 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篇一: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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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 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
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 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 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 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 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 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2.2.1 跑道1 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 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 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2.2.1*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 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
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 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
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
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 升降带1 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
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2 升降带的长度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 升降带宽度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14 升降带内的物体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 升降带的平衡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22.2.3 跑道端安全区1 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 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 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 滑行道和滑行带1 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2.2.4-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2.2.4-12 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2.2.4-22.2.5 机坪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5中的规定值。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2.2.5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2.3.1 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2.3.1-1和图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2.3.2 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2.3.2-1和表2.3.2-2的规定值。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表2.3.2-1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
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5.1.3)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
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表2.3.2-2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
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2.4.1 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
2.4.2 机场地面标志1 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
2 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3 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4 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
5 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
6 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
7 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
8 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
9 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0 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1 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12 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13 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志。
14 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
15 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6 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
17 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
2.4.3 机场灯光系统1 进近灯光系统1)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2)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3)II 、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 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 目视进近坡度指数系统——PAPI、APAPI1)设有助航灯光的跑道的进近端应设目视进近坡度知识系统,其它机场在条件许可时也可也应设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2)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宜为APAPI系统,飞行区指示I为3或4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应为PAPI系统。
3 跑道引入灯光系统——为了避开障碍物、危险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的机场应设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4 跑道边灯——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昼夜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跑道边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