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word文档
(整理)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3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设规划: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选址、用地、总体规划等。
2. 设施建设:规定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等的建设要求。
3. 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设施配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4. 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资质、空中交通管制等。
5. 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货运等。
6. 维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7. 收费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8. 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机场规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机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主要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货运区、办公楼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运营监管等。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规模和布局,保证能够满足未来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和飞行安全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根据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等因素,提出合理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十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使用规划等相关文件的审批。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跑道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航空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使用条件,包括平整度、草皮质量和排水等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停机坪应根据不同飞机类型和航空公司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同时满足停机、上下客和维修需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航站楼应根据航空公司需求和航班数量确定规模和布局,提供舒适、便捷的乘客和行李处理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发布日期:1997年1月6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6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二)供油工程设计;(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起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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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规范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网2002年项次 ............................................................2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民用机场类别 (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172.6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国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机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 :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 :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 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 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 1.1.2 所示。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word文档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 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 B. C. D> E. 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 2. 1-2确定。
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 1.1.2 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 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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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 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
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 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 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 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 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 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2.2.1 跑道1 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 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 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2.2.1*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 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
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 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
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
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 升降带1 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
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2 升降带的长度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 升降带宽度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14 升降带内的物体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 升降带的平衡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22.2.3 跑道端安全区1 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 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 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 滑行道和滑行带1 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2.2.4-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2.2.4-12 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2.2.4-22.2.5 机坪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5中的规定值。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2.2.5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2.3.1 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2.3.1-1和图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2.3.2 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2.3.2-1和表2.3.2-2的规定值。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表2.3.2-1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
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5.1.3)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
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表2.3.2-2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
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2.4.1 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
2.4.2 机场地面标志1 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
2 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3 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4 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
5 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
6 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
7 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
8 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
9 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0 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1 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12 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13 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志。
14 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
15 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6 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
17 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
2.4.3 机场灯光系统1 进近灯光系统1)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2)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3)II 、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 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 目视进近坡度指数系统——PAPI、APAPI1)设有助航灯光的跑道的进近端应设目视进近坡度知识系统,其它机场在条件许可时也可也应设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2)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宜为APAPI系统,飞行区指示I为3或4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应为PAPI系统。
3 跑道引入灯光系统——为了避开障碍物、危险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的机场应设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4 跑道边灯——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昼夜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跑道边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