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摘要: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十四五”时期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十四五”时期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06•【分类】问答正文《“十四五”时期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日前,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十四五”时期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1.记者:《实施方案》的编制背景是什么?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世界大势、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全球性重大国际经济合作倡议。
近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扎实推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成为广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性产业,民航业统筹发挥独特优势,通过支撑对外互联互通、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十三五”以来,全行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基本实现了由运输大国向运输强国的历史性跨越,为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民航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编制印发《民航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行动计划(2016-2030年)》,明确了民航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思路、工作原则、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这是首个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行业指导性文件。
2017年6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见卢森堡首相贝泰尔时,首次提出支持建设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
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设“空中丝绸之路”。
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是民航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任务。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至2015年)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至2015年)全面落实《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实施枢纽战略,满足综合交通一体化需求。
加强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机场的功能互补,促进多机场体系的形成。
到2015年,全国运输机场总数达到2 30个以上,覆盖全国94%的经济总量、83%的人口和81%的县级行政单元。
北方机场群:将北京首都机场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枢纽机场,新建北京新机场。
加快发展区域枢纽机场,发挥哈尔滨、沈阳、大连、天津机场分别在东北振兴和天津滨海新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培育哈尔滨机场面向远东地区、东北亚地区的门户功能。
发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等机场的骨干作用。
发展漠河、大庆、二连浩特等支线机场,新增抚远等支线机场。
华东机场群:培育上海浦东机场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枢纽机场。
加快发展上海虹桥、杭州、南京、厦门、青岛等区域枢纽机场,满足长三角、上海浦东新区、海西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需要。
培育青岛机场面向日韩地区的门户功能。
发挥济南、福州、南昌、合肥等机场的骨干作用。
发展淮安等支线机场,新增九华山等支线机场。
中南机场群:培育广州机场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枢纽机场。
完善深圳、武汉、郑州、长沙、南宁、海口等机场区域枢纽功能,满足珠三角地区、中部崛起、北部湾地区、海南国际旅游岛等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区域合作战略需要。
增强三亚、桂林等旅游机场功能。
发展百色等支线机场,新增衡阳等支线机场。
西南机场群:强化成都、重庆、昆明机场的区域枢纽功能,加快培育昆明机场面向东南亚、南亚地区的门户功能,服务于云南桥头堡发展需要。
提升拉萨、贵阳等机场的骨干功能,满足国家加快发展藏区和偏远地区发展需要。
发展腾冲等支线机场,新增稻城等支线机场。
西北机场群:强化西安、乌鲁木齐机场区域枢纽功能,满足关中-天水经济区和新疆地区快速发展需要。
培育乌鲁木齐机场面向西亚、中亚地区的门户功能。
提升兰州、银川、西宁等机场的骨干功能。
(整理)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务院令第55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四月十三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图文稿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前言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年。
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一)机场现状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印发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印发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3•【文号】发改基础〔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印发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就做好《规划》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
统筹东中西部机场协同发展,加强中西部地区机场建设,有效解决边远、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出行问题,扩大航空运输服务的覆盖面。
实施繁忙机场扩能改造,提升服务保障能力,适应快速增长的航空需求。
二、协调发展。
统筹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注重机场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一体化衔接,全面提升综合交通服务水平和运输效率。
统筹考虑运输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推进军民航融合发展,注重系统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
三、提升能力。
提高机场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等全过程保障能力,提升空管保障水平,促进民航运输机队发展,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加强配套能力建设,提高民航运输协调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有序推进。
加强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合理确定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把握好建设节奏,具体建设项目在五年规划中统筹安排,并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五、规划调整。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和航空运输发展需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适时对《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附件: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