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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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杭州作为中国经济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不断出现新的楼盘和小区。

由于住房需求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房产,这也使得物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了规范和提升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于2024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特别强调了对违规装修和违建的处罚标准。

二、违规装修的定义根据修订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是指业主或住户在未经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住宅或公共区域进行的改造、装修、拆卸或增设的行为。

违规装修可能会导致住宅内部结构的改变、管道和电路的破坏,进而影响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卫生状况。

三、违规装修的处罚标准1. 警告通知:物业公司将向违规装修的业主或住户发出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保证不再进行违规装修行为。

2. 扣款处罚:如果业主或住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物业公司有权扣除其物业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处罚。

具体扣款金额将根据违规装修的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3. 法律诉讼:如果业主或住户坚持不改正违规装修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建的定义违建是指在未经批准或未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扩建、加建、改建等行为。

违建不仅可能导致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问题,还会影响周边环境,破坏城市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五、违建的处罚标准1. 强制拆除: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违建的业主或住户强制拆除违建物,并承担拆除费用。

如果业主或住户拒绝拆除违建物,物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2. 罚款处罚:违建的业主或住户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将根据违建的面积、高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3. 法律责任:如果业主或住户严重违反违建规定,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立监管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建立处罚标准外,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还强调了建立健全违规装修和违建的监管机制,并加强对业主和住户的宣传教育。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新修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修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修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不得违反消防规定给电动车充电物业不得强制人脸识别、不得采取停电停水方式催交物业费新修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获批新增电动车充电、宠物管理、高空抛物、垃圾分类等规定2021-07-31记者殷军领小区乱停车管不了、经营性收入不公开、物业服务不好就是不退出……“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7月30日,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为区分现行条例,下称“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起看看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小区共有收入要定期审计,并向业主公布小区到底有多少共有收入?每年用到了哪些地方?每笔开支有账目可查吗?不少小区有共有收入,有的收入还不菲,但因使用、管理不规范引发的矛盾也时有发生。

本次修订后,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更规范了。

明确规定共有收入委托物业或业委会管理的,要开设专门账户,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

公布的时限也从原来的一年一次改为半年一次。

新《条例》同时规定,业委会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比如共有收入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要按照会计准则建立账簿。

业委会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现实中,很多小区未成立业委会,这时候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谁来替业主“做主”呢?杭州的办法是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

委员会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导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在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委会成员要求未恶意拖欠物业费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业委会成员,可以说是业主的大家长,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小区。

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点解读一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新物管条例)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修订前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旧物管条例)相比较,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居委会参与物业管理、规范业主行使权力、业主大会的召开、物业费的收取、法律责任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变化,为解决杭州市物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可谓涉及到家家户户,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

为便于认识和理解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现将修订的要点进行梳理,并做适当地解读,以供大家分享。

要点一、增强了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按旧物管条例的规定,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当中可以说是无所作为,仅规定居委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或应业主委员会的聘请,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或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邀请列席会议。

而现实当中,有的小区业委会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产生,造成小区物业管理的缺失,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新物管条例明显增强了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新物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这意味着居委会在业委会成立前便可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

居委会作为小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对小区的各项情况可以说是很了解的,居委会派出代表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有利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

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进行监督,有利于表决的公平公正。

(三)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新物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与时俱进 改革创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亮点解读

与时俱进 改革创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亮点解读

面 等十 一种 行 为列为 禁止性 行 为 , 并 针 对 各 种 禁( 市) 房 产
主管 部 门 、 城 乡规 划 主管 部 、 市 政 设施 和公
用事业 主管 部 门 、 绿 化 主管 部 门 、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派 出所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依
■ 文 宋建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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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例 》”) 正式公布, 于2 01 4 年5 月1 日起 施 行 。新 《 条 例 》从 启动 修 订 到 正 式公 布 , 历 时 近两 年 ,几 易其 稿 。新 《 条 例 》充分 考 虑 了杭 州市物业 管理 发展 现状 , 积极 回应 民生关 切 ,
关 系; 社 区居 民委 员 会 协 助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政府 开展物业管理 相关工作。 形 成 了合 力化 解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矛盾 纠纷 的新 格局 。
的规 定 , 内 容详 尽 , 可操 作 性 强 , 体 现 出了与
时俱进、 改革创 新 的时代 特 色 , 笔 者 总 结 了几
法查 处或 由相关 利 害关 系人可 以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明 确 了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的 管 理 职 责 是 及 时 进 行劝 阻 、 制止, 并 向 相 关 部 门 和 业 主 委员 会 报 告 。
保、 工商 、 质监 、 城管 、 人防、 价格 、 消防等部 门 按照各 自职责, 协助做 好物业管理 的监 督管理 工 作 。同时, 规 定街 道办 事处 、 乡( 镇) 人 民政府 负 责指导监督本 辖区内业 主大会 、 业 主委员会 的组 建 及 日常工作 , 协调物业管 理和社 区建 设的相互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是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解读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解读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修订版)》解读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并于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前已正式公布(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现就修订后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能为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品质督导部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第一部分新条例概况新条例分为七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及协助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等作了规定。

比较新的是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中的重大问题。

当然其实际效果有待于以后的实践。

最后,对于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物业管理协会)提出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规范及等工作要求,随着行业自律水平的提升,以后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地位将日益重要。

第二章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本章共20条文,其中第7条主要是对业主及业主大会概念的界定;第8、9、10条规定的是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第11条至第15条主要规定的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第16条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承担;第17条主要规定的是相关部门对业主大会表决进行监督;第18条至第27条规定的是业主委员会的选聘及工作。

第三章为物业管理服务,共14条,其中第27和28条是划分及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则规定;第29条是有关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第31条和32条是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的规定,包括前期物业的选聘方式、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职责等;第33条是有关承接查验的规定;第34条是有关物业服务应遵守的规范的规定。

第35条规定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相关问题;第36条则规定的是项目退出的规定;第37条和38条是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

第39条是有关经营性收益的规定;第40条则规定的业主自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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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2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4条)
(1)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5)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6)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7)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它服务项目。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
(5)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6)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34条)
物业经营用房和其他设施设备的经营
(1)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2)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经营。
(第31条)
物业承接查验

新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33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1)根据行业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6)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2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3)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4)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2)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与周边原有项目房屋相毗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归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3)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a.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b.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新旧物业管理条例对比
序号


1
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2条)
行业组织

新增: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6条)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2)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10条)
取消
投票表决相关规定
(1)业主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产权证为一个计票单位。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投票权数的超过半数通过。
(第27-28条)
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8条)
取消
业主大会出席人数要求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须持投票权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8条)
取消
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要求
(1)入住率达到60%以上,或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两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个计算;
(2)专有部分: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
第(19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根据物业特点自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服务内容。
(第30条)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第20条)
(1)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2)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3)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4)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详细约定物业经营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项,并向业主公示告知。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审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一般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称“经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
(1)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2)成员辞职: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备案: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报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运作经费额度:不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
(5)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情况:a.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b.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c.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修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2)筹备主体:前期物业管理单位。
(3)报送单位:区、县物业管理部门。
(第9条)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60%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2)筹备主体:建设单位。
(3)报送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4)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32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物业销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招聘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所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物业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参会业主确认

新增: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11条)
非业主使用人

新增:可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14条)
首次业主大会相关规定

新增:
(1)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分期开发的,在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会的办法。
(3)尚未出售和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代行业主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15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
(1)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31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第39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其期限不短于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一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经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建设单位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业主大会已经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每6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根据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4)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5)接受物业管理部门、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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