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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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杭州作为中国经济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不断出现新的楼盘和小区。

由于住房需求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房产,这也使得物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了规范和提升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于2024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特别强调了对违规装修和违建的处罚标准。

二、违规装修的定义根据修订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是指业主或住户在未经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住宅或公共区域进行的改造、装修、拆卸或增设的行为。

违规装修可能会导致住宅内部结构的改变、管道和电路的破坏,进而影响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卫生状况。

三、违规装修的处罚标准1. 警告通知:物业公司将向违规装修的业主或住户发出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保证不再进行违规装修行为。

2. 扣款处罚:如果业主或住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物业公司有权扣除其物业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处罚。

具体扣款金额将根据违规装修的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3. 法律诉讼:如果业主或住户坚持不改正违规装修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建的定义违建是指在未经批准或未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扩建、加建、改建等行为。

违建不仅可能导致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问题,还会影响周边环境,破坏城市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五、违建的处罚标准1. 强制拆除: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违建的业主或住户强制拆除违建物,并承担拆除费用。

如果业主或住户拒绝拆除违建物,物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2. 罚款处罚:违建的业主或住户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将根据违建的面积、高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3. 法律责任:如果业主或住户严重违反违建规定,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立监管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建立处罚标准外,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还强调了建立健全违规装修和违建的监管机制,并加强对业主和住户的宣传教育。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1. 引言杭州作为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和国家级园区,物业管理的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杭州市政府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于近期出台了《杭州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杭州物业管理行业的参考。

2. 定义和范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的定义,即指对居住、办公、商业等用途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部位进行维护、管理、服务、监督的活动。

这个定义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并包括了物业管理涉及的方方面面。

3. 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根据《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以下管理责任:(1)对物业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制定公共服务计划,提供值得住户满意的公共服务。

(3)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维护公共卫生,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5)开展合理的收费,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4. 住户的权利和义务《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户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1)住户享有合理的公共服务,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2)住户有权合理使用居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3)住户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4)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共同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管理秩序。

5. 争议解决机制《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为解决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机制。

当有住户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等方面提出异议时,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仍然无法解决纠纷,住户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6. 政府的监管职责《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对物业管理的监管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

政府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7. 课题探讨《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提升,但随着城市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物业费用的公开透明、物业人员的素质培养等。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 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 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 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 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 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中的停车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 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 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 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 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 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 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 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 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在杭州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已经成为了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杭州市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物业服务的成本、质量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既不能过高加重业主的负担,也不能过低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

公开则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质价相符意味着物业服务的质量要与收费水平相匹配,让业主能够享受到与其支付费用相对应的服务。

二、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一般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构成。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这些成本的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便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不同类型物业的收费规定(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对于住宅小区,根据物业的不同类型和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成本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非住宅物业收费非住宅物业,如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收费的调整机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非一成不变。

当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物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或降低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该条例旨在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对物业行业的影响等。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意义1.1 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制定物业管理条例能够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1 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小区物业公司的功能和管理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障基本的生活服务、处理日常的维修事务等。

此外,条例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舒适性。

2.2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要求,包括选举产生、任期和职责等。

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业主的参与和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3 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

通过明确费用管理的规范,可以有效减少费用的浪费和滥用,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2.4 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了健全的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为业主和租户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

条例规定了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以及仲裁结果的执行和违约处罚的规定,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有效性。

2.5 物业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物业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的物业管理,维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由业主共同拥有的、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场地设施等在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保管、使用、开发等各项活动。

二、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承担对物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物业管理单位行使管理职责,并应当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物业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物业存在的各种问题,防止事故和意外发生,保障业主及其使用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批物业管理方案、批准物业管理费用和决定物业管理区的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具体组织和程序按照业主大会的章程进行。

业主大会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物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组织;(二)参加业主大会的人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并且代表的物业面积和物业价值达到法定要求。

四、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方案是指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保管、使用、开发等各项活动的计划和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二)物业的使用管理和服务项目;(三)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和使用规定;(四)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五)其他涉及物业管理的事项。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方案后履行管理职责,并按照物业管理方案的要求合理开展管理工作。

五、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业主为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服务、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是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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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与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住宅与非住宅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公房使用人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并依据本办法、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行使职权。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已满二年的,区物业管理部门应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投票,赞成票超过半数予以通过。

住宅房屋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以每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二)根据业主委员会提议,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六)变更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宜的决定;(七)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章程应当报区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二)提出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议,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三)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四)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五)受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定期听取和审议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六)监督公共建筑、公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七)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违反前款规定的,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撤销。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持有市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经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报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服务:(一)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二)住宅区保洁服务;(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停车场地管理;(五)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六)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八)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有关专业机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管理;(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四)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五)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一)按照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二)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四)协助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业主、使用人入住房屋前,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二)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三)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四)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服务;(五)发现违反本办法、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或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六)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的管理未能达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五日内,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结余的维修费用按实结算;(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机构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三)移交业主共有的办公及经营等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维修、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九条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各类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或占用公用部位;(四)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二)损毁树木、园林;(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

因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住宅区内道路、场地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住宅区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

停车场地的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其收益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设置收益应当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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