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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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和住户提供的公共区域维护、设备维修、保洁等各项服务。

(二)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住宅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指在住宅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三)具备所属物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二)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四)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维护业主利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及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三)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四)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更或收取未尽服务费。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与违建处罚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杭州作为中国经济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不断出现新的楼盘和小区。

由于住房需求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房产,这也使得物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了规范和提升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于2024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特别强调了对违规装修和违建的处罚标准。

二、违规装修的定义根据修订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违规装修是指业主或住户在未经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住宅或公共区域进行的改造、装修、拆卸或增设的行为。

违规装修可能会导致住宅内部结构的改变、管道和电路的破坏,进而影响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卫生状况。

三、违规装修的处罚标准1. 警告通知:物业公司将向违规装修的业主或住户发出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保证不再进行违规装修行为。

2. 扣款处罚:如果业主或住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物业公司有权扣除其物业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处罚。

具体扣款金额将根据违规装修的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3. 法律诉讼:如果业主或住户坚持不改正违规装修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建的定义违建是指在未经批准或未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扩建、加建、改建等行为。

违建不仅可能导致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问题,还会影响周边环境,破坏城市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五、违建的处罚标准1. 强制拆除: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违建的业主或住户强制拆除违建物,并承担拆除费用。

如果业主或住户拒绝拆除违建物,物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2. 罚款处罚:违建的业主或住户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将根据违建的面积、高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3. 法律责任:如果业主或住户严重违反违建规定,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立监管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建立处罚标准外,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还强调了建立健全违规装修和违建的监管机制,并加强对业主和住户的宣传教育。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在杭州,绿化景观是小区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提高居民对小区绿化景观的满意度,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在2024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小区绿化景观养护的规范和要求。

根据杭州的气候特点和土壤条件,小区绿化景观应注重花木的选择和搭配。

合理选择抗病虫害、适应当地气候的花木品种,并根据花木的开花季节和观赏特点进行搭配,以营造出四季有花、绿荫环绕的景观效果。

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花木生长异常、疾病虫害等问题。

在巡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持花木的整洁和美观,及时清除枯枝败叶、修剪树形,保证景观的整体效果。

除了定期巡查,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还需要进行常规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浇水,要根据花木的需水情况和天气情况合理浇水,避免花木枯萎或过度生长。

其次是施肥,根据花木的生长需求,定期施用有机肥料和矿质肥料,为花木提供充足的养分。

还要注意杂草的清除、虫害的防治等工作,保持花木的健康生长。

对于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养护任务的完成。

同时,物业管理部门还应培训员工的养护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居民对小区绿化景观的权益和责任。

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小区绿化景观,并有义务不乱丢垃圾、不破坏花木、不践踏花坛等。

如发现有居民故意破坏小区绿化景观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责令停止行为、警告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小区绿化景观的质量,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鼓励居民参与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

可以组织居民参与花木的种植、养护和整理等活动,增强居民对小区环境的责任感和参与感,形成共建共享的养护氛围。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的出台,为杭州各小区的绿化景观养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规范绿化景观的种植、养护和管理,可以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营造宜居、宜人的小区生活氛围,进一步提升杭州的城市形象和居民幸福感。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该条例旨在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对物业行业的影响等。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意义1.1 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制定物业管理条例能够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1 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小区物业公司的功能和管理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障基本的生活服务、处理日常的维修事务等。

此外,条例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舒适性。

2.2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要求,包括选举产生、任期和职责等。

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业主的参与和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3 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

通过明确费用管理的规范,可以有效减少费用的浪费和滥用,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2.4 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了健全的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为业主和租户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

条例规定了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以及仲裁结果的执行和违约处罚的规定,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有效性。

2.5 物业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物业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是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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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行业协会)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服务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概念和权利义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规则)首次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社区居委会推举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担任。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召集)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大会的会议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其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代表应列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也可以邀请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

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能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同时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在表决票或选举票送达时签字确认。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要求)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经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且需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产生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有5人以上,组成人数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候补委员递补仍缺额的,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选。

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由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区居委会有关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三)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四)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交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事务公开和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并通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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