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与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读后感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读后感篇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读后感最近读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心里那叫一个感慨万千啊!这条例,也许在有些人眼里就是一堆枯燥的文字,可在我看来,它可太重要啦!我觉得吧,这条例就像是给企业们开了一条光明大道。
以前,可能有些企业办事儿那叫一个难,到处碰壁,手续繁琐得让人头疼。
现在有了这个条例,可能情况就大不一样啦!也许就像打通了任督二脉,干啥都顺溜了。
比如说,以前办个证,跑这个部门跑那个部门,能把人累个半死。
现在呢?流程简化了,效率提高了,这不是挺好的嘛!这让我想起我家附近的一个小工厂,之前因为各种手续和规定,发展得磕磕绊绊的。
有了这个条例,说不定就能迎来转机,蓬勃发展啦!不过,我也在想,这条例真能落实到位吗?可能在一些大城市执行得挺好,但在一些小地方,会不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呢?这还真不好说。
但不管怎么说,有了这个条例,总是有希望的,对吧?我觉得优化营商环境,不仅对大企业重要,对那些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也同样重要啊!也许一个小小的摊位,都能因为好的营商环境而生意兴隆呢!哎呀,反正我是真心希望这个条例能发挥出它的大作用,让咱们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大家都能过上好日子!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篇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读后感嘿,朋友们!我刚读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感受,真是五味杂陈啊!这条例一出来,我就琢磨着,这对咱国家的经济发展那肯定是个大利好!你想啊,企业们能在一个更公平、更高效、更便利的环境里打拼,那不就跟运动员有了好的赛场一样嘛,能不跑出好成绩?就拿我表叔的公司来说吧,以前为了各种审批,那真是跑断了腿,有时候还得求爷爷告奶奶的。
现在有了这条例,听说手续简单多了,时间也节省了不少。
这难道不香吗?但是,我又有点担心,这政策是好,可会不会在执行的时候走样呢?也许有些地方的官员不把这当回事儿,还是按老一套来,那企业不还是照样受苦?还有啊,优化营商环境可不只是政府的事儿,咱老百姓也得有点意识。
不能说看到企业发展好了就嫉妒,得支持他们不是?我觉得吧,这条例就像一场及时雨,可这雨能不能滋润到每一寸土地,还得看后续的落实和监督。
2020年整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doc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在理论中心组关于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时的研讨发言范文

在理论中心组关于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时的研讨发言范文各位领导:根据今天学习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实际和岗位职责,谈三方面学习体会,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一,坚持正确认识,自觉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第一条明确提出,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国家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层面把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国家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展现了我们国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意志和决心。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正确认识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持续增强自身和分管行业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意识,主动作为,抢抓各项优惠政策和持续释放的稳定红利,深化“放管服”各项措施,特别是“最多跑一次”“办证即营业”“拿地即开工”等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更好地稳定各类市场主体预期,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从而通过一系列基础性、持久性工作夯实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坚持突出重点,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重点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推动优化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
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中央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我在学习这项条例的过程中,深感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是对中央政府深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
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影响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一环。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发展机会,推动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推动经济由传统产业向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转型。
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次,优化营商环境是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愈发重要。
优化营商环境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在全球竞争中取得更大的优势。
最后,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任务,但营商环境优化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携手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才能真正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总之,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 1 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 6次常务会议通过,2 0 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 0年1月1 FI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木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木,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为了推动营商环境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作为一名企业家,我认真学习了该条例,并深有体会。
我理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背后是政府推动市场化的决心和努力,它给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发展环境。
针对该条例,我的个人心得体会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突出了便利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该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便利,其中最突出的体现就是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简化企业办事流程。
这让我深感到了政府创新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使我对未来信心倍增。
我经营的企业对政策的敏感度很高,对营商环境的变化也会有较强的感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必将加速企业运营效率的提升,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倡导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这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非常有意义。
作为一个创业者,我深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长久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在法制健全、法律环境稳定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再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了政府服务的责任意识。
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建立健全企业服务投诉制度,实行“责任到人”和“一次办好”等措施。
这让我深感到政府在全力为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
作为企业家,我非常希望政府能够主动提供服务,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将会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角色,更加注重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
最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调了加强市场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惩违法欺诈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这让我想起了过去一些企业因为市场环境混乱导致经营困难或者被恶意竞争打压的案例。
2024年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投资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法规旨在通过优化各类营商环境,打造公平竞争、透明高效、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提高企业办理各项政府事务的便利程度,并加大执法力度,降低违法成本,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在2023年我将亲自践行这一法规,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条例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年轻的企业家,社会变革的速度非常快,虽然我已经明白了市场竞争的激烈,但学习这一条例给了我更多的信心和动力,因为我知道政府已经开始积极推动营商环境改革,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
尤其是在传统行业,这一条例给了企业家“抢跑”的机会,只有提前适应市场变化,积极转变自己的经营观念和模式,才能更好地立足于市场竞争中。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于降低企业办事的时间成本和成本成本。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了解到,政府将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简化企业在办理各项政府事务时的报告、审批和备案程序,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它意味着我可以更快地办理工商注册、财务审计、税务申报等一系列手续,提高经营效率。
另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加大执法力度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条例的实施,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向。
这意味着政府将更加注重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挑战,同时也是一个机遇。
企业应加大诚信守法的意识,合规经营,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以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地位。
此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对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作出了要求。
学习这一条例,使我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法治的重要性。
只有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企业家,我需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注重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与政府共同维护一个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我国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这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加快推动我国营商环境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这是一部具有深刻影响的法规文件,体会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能够提升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
而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力、市场竞争力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了解到,条例明确了提升营商环境的目标,如降低企业设立和注销的时间成本,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等等。
只有通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够让企业更加自由地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其次,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深刻了解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我国的营商环境相对较差,在一些指标上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这不仅影响了国内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对外投资的吸引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服务过程中的企业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
通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政府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只有通过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竞争力,加快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再次,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紧迫性。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面临着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发展方式不平衡不充分、创新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了推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措施,如简化企业登记手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
只有通过积极推进这些措施的落地实施,才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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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年10 月8 日国务院第66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10 月22 日公布,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
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务的市场对有债权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