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震局(办)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结合我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25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震局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说明:1、本收费标准有多项是参照《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省财厅颁布的差旅费标准制定的。
如果这两个标准有调整,有关收费标准相应标准执行。
2、核电站、特大型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因工作内容复杂,要求高、责任大,其收费由委托方与承担方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商定。
3、凡需进行地震地质调查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的工程项目可按一、二、三相关部分计费。
4、施工准备费,除样品分析测试费外,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它各项工程费用总和的5%计费。
5、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十类以上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按本标准增加10%计收项目费用。
附表1 剪切波速测试收费标准注:①按测量次数计费,每米一个测点,在每测点处需按正反方向各测两次。
②钻孔费、塑管费另计。
③孔深超过50M,每增加20M为一档,按前一档的收费标准递增30%计费。
附表2 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收费标准。
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明细

每个钻孔建立一个计算模型
7.2场地地震动效应分析(0.3*3*2)
1.80
每个概率水准每个钻孔进行一次分析
7.3水平向地震动参数和场地相关反映谱确定(0.4*3)
1.20
分别确定3种超越概率水平(70年60%、10%、2%)下的地震动参数和场地相关反映谱
7.4竖向地震动参数和场地相关反映谱确定(0.48*3)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明细
编号
工作项目
单价
(万元)
编制说明
1
1.1区域地震活动性分析
0.20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2]267号)Ⅱ级工作计费
1.2区域地震构造调查与综合分析
0.70
1.3地震区带划分
0.15
2
2.1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分析
0.15
2.2近场区和场区地震构造综合分析
0.40
合计
20.88
0.60
分别给出3种超越概率水平(70年60%、10%、2%)下的基岩目标反应谱和形状函数
6.3基岩水平向加速度时程(0.2*9)
1.80
分别给出3种超越概率水平(70年60%、10%、2%)下各3条基岩加速度时程
6.4基岩竖向加速度时程(0.26*9)
2.16
7
7.1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模型及模型参数确定(0.3*2)
1.44
7.5场地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0.3*3)
0.90
分别确定3种超越概率水平(70年60%、10%、2%)下的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
8
地震地质灾害评估0.60*3
1.80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2]267号)Ⅱ级工作计费
河北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7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afbd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77.png)
河北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7号)各市物价局、地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应于河北省境内所有按《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内容包括现场工作费、管理费以及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审查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本办法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的要求,对一、二、三级工作的收费予以规定。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92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a7f6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92.png)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27日琼价费管[2011]192号)省地震局,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和《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评价服务,可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办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与委托单位(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评价,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委托单位(人)出具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无委托合同或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费用。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在收费场所公布评价内容、评价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由省地震局结合实际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
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价费发[1999]17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地震局,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及《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体现“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严禁利用职权强制收费。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工作经费、税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评审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
第六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评价费用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安排。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应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
外省市评价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经山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并执行本办法。
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名称
主要作业方法
收费标准(元)
一级工作
二级工作
三级工作
8-1
计算模型及
模型参数确定
软件调试、资料收集、计算分析
10000-15000
4000-6000
3000-5000
8-2
场地地震动
效应分析
资料收集、
分析计算
12000-18000
4000-5000
2000-3000
8-3
分析计算、
综合评价
5000-7000
2000-3000
1000-2000
七、场地基岩地震动参数确定
序号
名称
主要作业方法
收费标准(元)
一级工作
二级工作
三级工作
7-1
基岩反应谱衰减
关系确定
资料收集、衰减规律确定、计算分析
10000-20000
3500-5500
2000-3000
7-2
基岩目标反应谱
和形状函数确定
10000-15000
8000-10000
1-3
地震区、带划分
综合分析、边界
确定、分析编图
10000-13000
3000-5000
2000-3000
备注:不含地震构造调查所需进行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区域范围超过300×300(平方公里)时比照增加收费。
二、近场场区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分析
序号
名称
主要作业方法
形状函数设计、
分析计算
8000-15000
3500-5500
2000-4000
7-3
基岩加速度时程
计算分析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aaa3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71.png)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各市物价局、地震局,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科技局: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合法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其它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分析 ,单位:万元,工作级别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号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收集资料、编区域地震1-1 目、编图、计算、0.8-1.0 0.4-0.5 0.2-0.3活动性分析分析收集资料、编区域地震构造1-2 图、野外调查、3.5-4.0 1.2-1.4 0.8-1.0调查与综合分析分析综合分析、边界1-3 地震区、带划分 0.8-1.0 0.3-0.5 0.2-0.3 确定、分析编图备注:不含地震构造调查所需进行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其费用可参照湘价服〔2002〕41号、〔2011〕57号文件规定收费,~区域范围半径超过150 公里时~比照增加收费。
二、近场场区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分析 ,单位:万元,工作级别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号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近场区地震2-1 编目、编图、分析 0.4-0.6 0.3-0.5 0.1-0.2活动性分析近场和场区地震搜集资料、野外勘2-2 2.5-3.0 1.5-1.8 1.0-1.2 构造综合分析察、编图、综合分析场区断层位置确综合分析、边界按湘价服〔2002〕41号、258号、2-3 定及活动性鉴定确定、分析编图〔2011〕57号文件规定备注:1、不含重要地震参数复核费用,2、近场区面积超过半径25公里区域范围、场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时比照增加收费。
三、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 ,单位:万元,工作级别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号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 3-1 场地勘察现场作业按湘价服〔2002〕41号、258号、场地土动力现场作业〔2011〕57号文件规定 3-2 性质测定室内试验场地工程分析计算3-3 1.0-1.2 0.5-0.7 0.3-0.5 地震条件评价综合研究备注:场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时比照增加收费。
四、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分析 ,单位:万元,工作级别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号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地震烈度搜集资料4-1 1.5-1.8 0.5-0.6 0.2-0.3 衰减关系确定分析计算基岩地震动搜集资料 4-2 2.0-2.5 0.5-0.7 0.2-0.4衰减关系确定分析计算五、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一级工作, ,单位:万元, 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号5-1 地震构造法野外调查、分析计算 2.5-3.0 5-2 历史地震法资料收集、分析计算 2.2-2.5 5-3 综合评价分析计算、综合评价 0.8-1.0 备注:不含相关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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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99号
国家地震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你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地震烈度鉴定费)项目及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颁发的规定,按照自愿委托、协商服务原则进行,所需经费由委托任务单位提供。
(三)各级具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关于地震烈度鉴定经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现做如下规定:(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包括地震烈度复核、断层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和震害预测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计费内容:
1、实际工作消耗(包括交通、旅差、探槽、物探、样品分析测试、计算、专家评审、仪器设备使用、折旧、材料消耗等)按实际发生费用和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2、搜集资料和研究费
第一类:需要做一周以内的野外工作和部分研究工作的项目,收取1000—5000元(外单位持有资料收取费用时,其费用与本单位资料、研究费用合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另计收)。
第二类:需要做一周以上专项野外工作、观测和研究的项目,如核电站、高坝水库、部分铁路工程、石油工程、化工工程、大型工矿基地及重要城镇地震设防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委托与承担任务的双方,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具体商定。
3、管理费,按1、2两项费用总额的20%核收。
(三)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承担任务单位根据评价项目工作量大小,按照上述原则协商议定。
(四)每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始前,由委托方与承担任务单位双方拟定工作任务书,并签订协议书或合同。
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工作成果,按前述资料和研究费分类的规定,属第一类项目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第二类项目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综合研究报告”。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单位应加强对收费收支的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执行。
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