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北京市)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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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3.5、4.5、5.1.5.1、5.1.5.4、5.5.6、6.4、7.1.1、7.4.2、7.5.2、8.1.2、8.2.4、9.1.3、9.2.2、9.4.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公司
游船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根据游人上下船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土石方工程量和节约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码头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改建或扩建游船码头的总平面设计应与原有码头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码头运营的影响。
候船厅(廊)宜建于沿河道路靠河一侧。到港旅客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候船厅(廊)至码头间宜设置带有雨棚的廊道。
游船码头宜设候船厅(廊)、卫生间及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游船码头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上下船的设施,游船码头的安全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进出口应有夜间显示标志,不应在其附近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
游船码头宜设置广播设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游船码头可设置安防监视摄像头,监控系统宜与公安、海事或消防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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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游船码头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码头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
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的布置应避免对码头上下游客产生干扰。
码头附属设施结构损坏而产生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复。
△Z——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码头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码头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码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者整改。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码头作业人员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制止或者报告。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码头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保障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和游艇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游艇码头的人员,包括游艇码头工作人员、游艇船员和游艇用户。
第三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游艇码头安全设施第五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救生设备等。
第六条游艇码头应保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经过合格的专业机构验收。
第七条游艇码头应对安全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确保其能够覆盖到每个区域,并在易发生火灾和危险的区域增加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游艇码头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作业,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游艇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游艇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游艇设备正常运行,主要包括船体完整性、电气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
第十三条游艇用户在使用游艇时应遵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员安全和游艇设备完好。
第十四条游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游艇入码头管理第十五条游艇入码头前应提前通报游艇码头管理部门,接受相关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游艇入码头时应按照指定的码头区域停泊,并严禁非授权人员入内。
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船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游船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码头所有工作人员、游客及游船经营者。
第三条游船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游船码头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制定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游船码头各部门职责:(一)游船码头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二)游船管理部门:负责游船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游船安全运营;(三)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管理,维护码头秩序,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四)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游船运营的组织协调,确保运营安全有序;(五)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游船码头应定期对工作人员、游客及游船经营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防护措施;(四)事故应急处理;(五)其他有关安全知识。
第十条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游船码头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码头设施、设备安全;(二)游船安全;(三)消防安全;(四)用电安全;(五)人员安全;(六)其他安全事项。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码头靠泊安全规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靠泊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靠泊作业,包括船舶进出港、靠离泊、装卸作业等。
第三条码头靠泊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第四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船舶靠泊、装卸作业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码头设施主要包括:(一)码头主体结构;(二)防波堤、护岸;(三)栈桥、引桥;(四)码头前沿、岸线;(五)防撞设施、信号设施;(六)消防设施、救生设施;(七)其他相关设施。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章船舶靠泊安全第七条船舶靠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应当具备靠泊条件,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适航证明、船员配备等;(二)船舶应当遵守靠泊规定,按照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靠泊;(三)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靠泊安全。
第八条船舶靠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靠泊前,应当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认靠泊时间和位置;(二)船舶靠泊时,应当保持船舶稳性,避免碰撞;(三)船舶靠泊后,应当做好固定、系泊工作,防止船舶走锚、漂移;(四)船舶装卸作业时,应当遵守装卸规定,确保装卸安全;(五)船舶靠泊期间,应当做好消防、救生、环保等工作。
第四章船舶靠泊管理第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船舶靠泊作业的指挥、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靠泊安全。
第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船舶靠泊作业流程和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船舶驾驶和港口管理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艇码头的正常运营和游客的安全。
第二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人员和游客。
第三条游艇码头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责。
第四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五条游艇码头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六条游艇码头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七条游艇码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游艇码头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游艇码头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游艇码头的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游艇码头应当指定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游艇码头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操作或者违反安全规程。
第十二条游艇码头的游客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三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备,对游艇码头重要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四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演练。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充足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六条游艇码头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游艇码头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八条游艇码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游艇码头应当向游客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十条游艇码头应当组织安全演练,模拟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游艇码头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艇码头的运营和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负责制定并执行本管理制度,保证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三条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游艇码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游艇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七条游艇码头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游艇码头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内容,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熟练地开展安全工作。
第八条游艇码头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游艇码头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健全员工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对不履行安全职责和违规操作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游艇码头应定期对游艇码头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游艇码头应标明设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向用户进行相应的说明和指导。
第十三条游艇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杆、安全标识、灭火器等,确保用户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游艇码头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和用户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应定期对码头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游艇码头的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登记和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违反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依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北京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游艇的管理,保障游艇活动安全,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艇活动、游艇停泊、游艇维护和游艇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游艇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游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游艇产业的发展,培育游艇市场,提高游艇服务质量。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游艇分类与定义第七条游艇分为以下几类:(一)私人游艇:指个人所有、用于私人休闲的游艇。
(二)俱乐部游艇:指由游艇俱乐部拥有或租赁,供会员使用的游艇。
(三)商业游艇: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艇租赁、游艇旅游等商业活动的游艇。
(四)公务游艇:指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游艇。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一)船体长度在8米以上,不超过100米;(二)船体总吨位在400吨以下;(三)游艇船体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金。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本市游艇管理部门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游艇所有权证明;(三)游艇技术资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游艇名称;(二)游艇所有人;(三)游艇类型;(四)游艇登记号;(五)游艇登记日期;(六)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游艇转让、抵押、报废等情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游艇航行与停泊第十四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游艇航行时,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国籍标志和船名号;(二)游艇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三)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四)游艇航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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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码头设计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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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宜为 30°~45°,如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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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 6.2.3 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船舶回旋水域宜布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b) 船舶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c) 船舶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船舶长度的 2.5 倍,流速大于 1.0m/s 时,回旋水域
长度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船舶长度的 4 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船舶 长度的 1.5 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小于船舶长度的 2.5 倍。 6.3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 6.3.1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游客上下船的要求。 6.3.2 机动船码头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 独立布置的单个泊位的泊位长度(见图 2)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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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 Ⅱ 引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码头选址 .......................................................................... 2 6 码头平面布置 ...................................................................... 3 7 助航设施 .......................................................................... 7 8 附属设施 .......................................................................... 7 9 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 9 10 环境卫生要求 .................................................................... 10 参考文献 ............................................................................ 11
Lb=L+2d 式中: Lb——泊位长度,单位为米(m); L——设计船型长度,单位为米(m); d——泊位富裕长度,单位为米(m)。
图2 单个泊位长度示意图 b) 在同一码头前沿线连续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见图 3)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Lb1=L+1.5d Lb2=L+d
式中: Lb1 ——端部泊位长度,单位为米(m); Lb2 ——中间泊位长度,单位为米(m); L ——设计船型长度,单位为米(m); d ——泊位富裕长度,单位为米(m)。
土石方工程量和节约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e) 码头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6.1.4 改建或扩建游船码头的总平面设计应与原有码头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 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码头运营的影响。
6.2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
6.2.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a) 水流平缓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 2 倍设计船型宽度。 b) 在同一泊位并靠多艘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并靠船舶总宽度加 1 倍设计船型宽 度,计算时,并靠船舶应按设计船型考虑。
ICS 93.140 P 67 备案号:268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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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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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Safety setting code for tourism boat wharf
2009 - 12 - 12 发布
2010 - 09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表1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
建构筑物名称
码头、锚地在上游
码头、锚地在下游
桥梁、渡槽
4L
2L
注1: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码头设计船舶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 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注2:L 为码头设计船型的实际长度(m)。 注3: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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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斜坡式码头 sloping wharf 前沿临水面呈斜坡状的码头。
3.7
直立式码头 vertical-face wharf;quay wall 前沿靠船面为直立或近于直立的码头。
3.8
正常蓄水位 normal storage level;normal operational water level;normal pool level 指水库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为兴利蓄到的上限水位。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船码头在码头选址、码头平面布置、助航设施、附属设施、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和环境卫生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船舶停靠的游船码头的设计和管理,非机动船舶停靠的游船码头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 码头平面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游船码头应根据客运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布置。 6.1.2 在布置游船码头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的影响。 6.1.3 游船码头总平面设计应在旅游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码头规模,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合理 布置码头水域和陆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JTJ 214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船码头 tourism boat wharf 位于河、湖或水库沿岸,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靠,用于上下游客的场所,含码头、回旋水域、港池 和码头陆域。 3.2 码头 wharf;quay;pier 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游客的建筑物。 3.3 回旋水域 turning basin 为船舶靠离码头、转头或改换航向而设的水域。 3.4 港池 basin 码头前供船舶靠离和进行游客上下船作业的水域。 3.5 浮码头 floating wharf;pontoon wharf 由趸船、支撑锚系设施、引桥及护岸等组成的码头。
5 码头选址
2Hale Waihona Puke DB11/ 666—2009
5.1 游船码头选址应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论证确定。 5.2 游船码头应选在交通便利、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且具备船舶安全 营运条件的水域建设,并应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 5.3 游船码头的设置地点不应影响该航段船舶正常航行安全,不应恶化通航环境和通航条件。 5.4 游船码头选址应考虑取水口和排水口处水流条件的影响。码头与生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5.5 游船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置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游船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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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北京市属于非水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游船码头没有纳入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 多为游船单位根据各自水域特点自行设计建造,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其结构设计、水域要求及设施配 置远远达不到交通运输部部颁行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游船码头的设计、建造 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交通运输部部颁现行标准主要是针对沿海、 江河等通航水域靠泊大型船舶的码头,技术要求过高,很多方面不适合非水网地区,尤其不适合北京市 封闭水域靠泊小型游船的码头。
3.9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 water depth in front of wharf 码头前沿在设计低水位时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
3.10
水流横流 crossflow 水流与船舶夹角≥45°时为横流。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