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业务审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2、贷后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
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一)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3月18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在动产质押交易中,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动产质押权,实现债权的救济。
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和保护的。
本文将探讨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动产质押权益的法律规定1.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主债权债务关系;(2)动产质押合同具备书面形式;(3)质押人依法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处分权;(4)质押的动产是可以转让的。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确保质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法设立的动产质押权具有以下效力和优先权:(1)动产质押权设立后,质押人对质押的动产享有担保优先权;(2)在其他债权竞争中,动产质押权享有最高的优先受偿权;(3)动产质押权优先权的排序按照设立时间确定,先设立的质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3. 动产质押权的权利行使动产质押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知质押人行使质押权;(2)债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协助实现质押权;(3)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质押权。
以上是动产质押权的一些常见行使方式,确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效行使质押权。
第二部分动产质押责任的法律规定1.质押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人作为动产质押合同的一方,具有以下责任:(1)质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真实的动产信息;(2)质押人应当保证质押的动产不存在转让限制;(3)质押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质押人的责任是确保提供有效的质押物和维护质押物的安全性,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保障银行安全运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包括贷款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内部沟通、培训等方式使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拓展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设立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机构,以保证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和服务信息,积极拓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产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和规范,并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在审批程序中设定必要的审批环节。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动产抵押贷款的具体用途和相关的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动产抵押贷款时,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对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合理设定。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评估,把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动产抵押贷款的管理,防止借款人通过欺诈、伪造身份等手段虚报贷款用途、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稳定性。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
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动产质押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即出质人)以其合法自有的、经本行认可的动产质押给本行作为授信担保,交由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机构代为监管,本行以贷款、承兑、贸易融资等各种形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生产或贸易领域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对公事业部,适用于用大宗商品作动产质押且动产质押作为主担保覆盖授信敞口的情形。
第二章动产质押一般规定第四条动产质押分为静态质押和货物总量控制两种操作模式.静态质押模式是指质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债务人(即出质人)提取质物时,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交存提货保证金或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由银行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后,方可向监管公司提取质物的操作模式.货物总量控制模式是指为了保证质物的担保价值不低- — 1 —于指定价值,质押动产只要符合事先约定的质物品种,可以变动但变动后的总价值不得低于本行确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以下统称为“库存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形式。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本行原则上只接受同一名称、种类、质量、状况、价格的动产作为质押物。
第五条动产质押须由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机构监管。
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及管理须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行只接受授信申请人和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的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仓储监管公司必须与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
第三章授信条件、质押物种类、价值第七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动产的生产、使用或销售,生产、使用或销售质押动产的时间三年以上,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原则上须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八)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九)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动产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动产抵押是担保法中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一)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下列动产抵押:(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机器、设备、设施;(4)其他可以抵押的动产。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被抵押的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3)抵押担保的范围;(4)抵押期限;(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抵押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动产抵押的登记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 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抵押登记证书。
3.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动产抵押的效力1.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2.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担保。
4.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清单。
5.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保险。
(五)动产抵押的变更和消灭1.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
2.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将转让抵押权的情况告知抵押人。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
4.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所有权;(4)抵押权实现。
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与要求

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与要求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将动产质押给贷款方作为担保,以获取资金的借款方式。
在这种形式的借贷交易中,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与要求,下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合法所有权:出借人在提供贷款之前,必须拥有该动产的合法所有权。
这意味着出借人必须能够证明他对于被质押的动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2. 合法目的: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得资金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3. 符合合同要求:贷款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的自由等。
4.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贷款活动,并自愿接受所有借贷风险。
二、法律要求除了法律规定外,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还有一些法律要求需要注意:1. 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的规定,动产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出借人应该在贷款发放前完成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动产抵押权证。
2. 确定抵押范围和价值: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核心是动产的抵押担保,因此必须明确抵押的动产范围和价值。
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抵押财产,并由专业估价机构对动产进行评估。
3. 依法处置抵押物:如果借款方在贷款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出借人有权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处置质押的动产,以用于偿还欠款。
处置过程中,出借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4. 合规运营:出借人在开展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运营和风险控制,保护借款方的合法权益。
三、借鉴经验为了确保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各方需借鉴以下经验:1. 专业评估:借款方和出借人应当寻求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质押动产进行评估,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能够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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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业务审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2、贷后管理岗。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
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一) 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九条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2、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第十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项下货物价值的确定必须满足:1、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2、货物价值应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3、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货物质押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客观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商品历史价格变动波幅和波动频率以及未来趋势;以谨慎性为原则,审慎预期商品在质押期间以及质押到期后一年内的市价情况。
充分估计货物的竞争性产品、替代性产品、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货物自然的无形有形损耗、变现渠道、变现成本费用等因素可能对产品市场与价格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质押率,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三条我行动产质押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必须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具体质押授信期限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1、质押期限原则上应小于授信申请人存货存储期与应收账款回收期之和;2、原则上要求质押货物的可保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的两倍;3、授信期限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二) 授信申请人第十四条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客户,除满足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贸易企业。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2、生产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三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
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专业进出口公司。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 合作仓储单位第十五条合作仓储单位基本要求: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股东方实力较强;2、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原则上行业经验三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自有产权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仓库业务量以及管理水平在当地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4、对于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质押监管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选择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5、有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6、有清晰的账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帐页;7、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8、优先选择国家储备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外运仓库等具有较好资质和从业业绩的仓储单位。
9、严禁选择客户的自有仓库、下属仓库或者关联企业仓库进行监管;10、严禁选择与客户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11、严禁选择与其他银行对于同一借款人的同一类质押动产进行质押托管的同一仓储公司,以防质押动产难以明确区分、难以实质监管并可能造成重复质押的风险;12、其他我行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十六条合作仓储单位的认定。
合作仓储单位的选择首先由小企业信贷部对其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可以参照基本要求,并要求仓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年检);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期的财务报表等,形成书面报告后由业务审查岗及信贷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定。
经有权审批人同意,该仓储单位可成为我行的合作方。
第十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我行贷后管理岗应保持与仓库的良好沟通,每年对合作仓库的资格进行年审。
对于贷后管理岗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我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货物或其他造成质押货物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我行规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我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
第三章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申请、调查及审批第十八条授信申请人除提交一般授信的要求材料外,还要提交与质押相关的下列资料:1、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清单。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以上述货物为质押物的书面文件;3、拟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证明材料。
所有权权属证明指能证明出质人对货物合法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货物发票、关税缴纳证明(如为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批件)等;质量证明材料包括质检单、合格证、商检证明等;4、授信申请人相关货物的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记录、货物市场容量、价格波动等资料;5、如拟质押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仓库的,应提供相关保管、材料,包括与保管人订立的保管合同及存货凭证,以及近期仓库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出具的报告或库存的查询结果等;6、如有回购方的,应提供回购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动产质押授信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1、质押项下货物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货物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2、质押项下货物市场情况调查。
包括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3、拟质押货物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4、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我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我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我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货物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我行业务要求的,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我行相关授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货物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货物是否满足我行质押货物的选择标准,授信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货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我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等。
第四章动产质押授信使用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办妥动产质押手续。
我行与出质人应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我行及仓储监管人签署相应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确保质押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
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是动产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我行应及时与出质人办理相应的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手续。
根据质押货物是否已经存放于仓储监管人处可以分为移库占有和不移库占有两种方式:1、移库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