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各类金融产品逐渐增多,其中包括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所有权的不动产或动产等有形财产转移给贷款人,以此作为借款的抵押。
抵押贷款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
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
而借款人又要提供一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为此,制定一份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定义与作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又称风险保证金或风险押金,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为保障贷款人的借款利益,提供的一笔保证金。
抵押物的估值不能涵盖贷款金额的部分,这部分金额由借款人提供风险抵押金。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银行的权益: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来自于银行,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此时,安全风险抵押金可以作为一种额外的保障措施,减少银行的风险。
2 ,鼓励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设立,可以增加借款人还款的压力,促使其更加积极认真的按时偿还贷款。
3 .减少银行风险:安全风险抵押金可以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银行的贷款安全性,从而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标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标准应该合理、透明、公正。
具体收取标准应根据抵押品类型、抵押品价值、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收费政策。
目前,国内主要采用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方式有以下两种:1.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这种方式是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20%)收取,即按照应缴纳抵押金的金额与贷款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
例如,若贷款金额为100万元,抵押金比例为10%,则抵押金为10万元。
2.按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这种方式是按照抵押物的估值收取一定比例的抵押金。
抵押物价值与抵押金比例是银行主要考察的因素之一。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处理方式1 .借款人按时还款:如果借款人能够按照协议要求,按时回收银行贷款,那么银行会将抵押金返还给借款人本人或相应代表,同时还会将抵押物从银行处返还给借款人本人或相应代表。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规范各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抵押房地产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法人发放的,以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租金收入为主、以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为辅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商业性(泛指经营性,下同)营运,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业用标准房等不动产,包括商场、店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及位于工业园区且整体对外出租的厂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
1。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一、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1)抵押范围1.动产抵押范围: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2.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抵押权标的的性质1.不动产;2.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3.准动产。
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4.动产。
(3)抵押登记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但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4)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2.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3.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等;4.抵押合同文本;5.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其才出现。
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贷款作为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贷款的相关事宜,减少风险,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贷款的定义担保贷款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以减少贷款风险,推动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三、担保方式1.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自有财产转让给贷款人担保的一种方式。
2.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在某一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借款的还款。
3. 第三方担保:指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借款进行担保。
四、担保贷款管理流程1.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3. 担保物评估:对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4.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
5. 放款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进行审批,放款。
6. 还款管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定期偿还本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等做详细审核。
2. 多元化担保: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分散风险。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4. 严格追偿:对违约借款人采取严格的追偿措施,保护贷款本金利息。
六、监督管理1. 合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2. 自律管理:贷款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3. 行业协会监督:担保贷款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包括定义、担保方式、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担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遵守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实地调查的重点是: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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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
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笫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
笫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
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3、产业项LI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
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
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
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
金流量表,
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
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
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
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
下基本资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
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4、其他资料。
第八条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笫四章风险控制
第九条对于提供机械设备抵押的〜原则上必须是通用设备〜限制专用和限制性行业设备抵押〜特别是“两高一资”、“五小”行业和已到报废年限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笫十条合理确定抵押物和抵押率。
对于机械设备抵押的〜必须出具原件购买发票〜按照抵押物净值的50%确定授信额,对于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抵押的〜必须提供抵押物原始进帐凭证〜其中原材料、半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40%确定授信额〜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50%确定授信额。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贷款必须办理抵押物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对于用原料、半产品和产品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妥善保管〜保管双方应签定抵押物保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管双方主体名称。
2、保管标的物的名称、期限、数量、质量、地点和保管方式。
3、保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保管责任、建立抵押物出入库台账、跟踪销售等。
4、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
5、违约责任。
若借款单位违约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停止发放余下授信或已发放贷款出现逾期〜合行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
笫十二条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支行、营销部审核属实后将取消对其的综合授信:
1、出具假合同、虚假报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
2、不按规定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3、出现贷款逾期,
4、发生产品严重积压〜严重亏损等异常现象的,
5、发生重大商业纠纷的,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出现贷款逾期或担保逾期的。
第十三条支行、营销部要做好本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贷款到期前的催收工作。
1、贷款到期前十天,支行、营销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提示贷款将到期。
2、支行、营销部要做好客户的授信管理工作,随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生产品积压、净现金流量为负值、亏损等现象。
3、支行、营销部要按月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考察企业的销售收入归行率。
4、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其他
笫十四条本贷款品种的利率按照合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本贷款品种业务的客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和家属出具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人承担调查材料真实性、贷后管理、到期催收责任,贷款审批,核,人承担贷款资料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决策责任。
对隐瞒事实〜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按照《桂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III****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