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陕工商函字[2007]24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工商函字〔2007〕246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于10月12日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管辖、登记效力、登记范围、登记制度等作了新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切实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依法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对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二、严格规定,规范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对动产抵押登记的对象、登记范围、登记内容、登记效力、登记办理时限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准确把握抵押登记的对象和范围,严格审查登记内容,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询。
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进行抵押,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通过登记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登记权力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和支付相关费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保障登记效果。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查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债权债务证明文件;(三)动产抵押物描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相关保险、担保合同等文件;(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三章登记结果和异议处理第十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登记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
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一)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二)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大事记(2009年)

工商行政管理大事记〃2009年(1-12月)1月4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工商…2009‟3号)。
1月6日,苏州工商局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向行风监督员代表、苏州和驻苏媒体记者代表通报2008年工作情况和2009年服务地方经济稳步发展的相关工作举措。
1月10日,苏州工商局召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传达了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表彰了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了2008年工作,部署了2009年工作任务。
1月15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戴亚东同志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的通知‣(苏工商…2009‟1号)。
2月4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在全系统开展作风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工商…2009‟8号)。
2月10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启动农产品“一村一标”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工商…2009‟11号)。
该项工作得到了总局、省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2月12-14日,苏州工商局在浦东干部学院昆山分院(昆山市委党校)举办第九期科级干部读书班。
苏州局系统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含局长助理),苏州局机关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含助理),各直属局人教科科长、分局办公室主任参加了培训。
2月23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苏州工商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苏工商…2009‟16号)。
2月23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转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的通知‣(苏工商…2009‟17号),成为全国首家制定和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的地区。
2月23日,苏州工商局召开全市台商协会会长座谈会,了解台商在大陆投资(包括台湾居民在大陆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现状及台商在大陆投资遇到的新问题,听取台商对工商部门的工作建议。
苏州局领导,各直属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及各县(市)、区台商协会会长,苏州局外资处、注册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标题】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10/18【实施日期】1995/10/18【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题注】(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2000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进行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主要是针对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化、法律化,动产抵押也是一种债权,在动产抵押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债权是的成立也是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小编在下面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整理。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
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
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2.12
•【文号】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施行日期】2001.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合字〔2000〕61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原商业银行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第11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文件,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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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
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的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
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
(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二、统一印章名称,规范登记编号
为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