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6334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6b.png)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日期年月日承诺书一、本企业自愿申报参加 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认定活动。
二、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真实有效,网上填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内容一致,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企业同意将本企业2019年度、2020年度的以下合同履约信息,在省企业信用协会设立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收入性合同实际履约率2.支出性合同实际履约率3.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4.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5.合同撤销率6.协议解除合同率7.其他形式解除合同率8.合同变更率9.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比率其中(1)本方违约合同比率(2)对方违约合同比率(3)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比率10.合同争议率11.合同争议解决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本申报表由企业自行填报,所填报的信息数据为2019~2020两个年度的信息数据。
二、《2019~202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写完毕,打印一式二份,按照要求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之后,提交或者邮至辽宁省企业信用协会,一份企业留存。
三、合同履约数据填报请认真把握好以下逻辑关系:1.书面合同总数=(当年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前年度签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未履行的合同);3.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本方违约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因争议、中止等导致的未履行合同)。
填表说明一、请认真阅读《承诺书》中的相关责任及公示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名称:按《营业执照》上的详细名称填写。
2.企业类型、发照机关、企业住所、注册号、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3.实缴资本:企业实缴资本。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通过首页右侧“部门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邮编:100037)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12月9日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渝中区工商代办根据《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的公示认定。
渝中区工商代办根据公示机关的不同,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工商代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认定机关受理、考核认定,统一公示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二公示条件(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南岸区工商代理企业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商事信誉和合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协会的活动;企业领导及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大型企业不少于6人,一般企业不少于2人。
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有合同专管或兼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运用合同管理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根据自身特点和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了系统、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职责明确,内容规范,考核具体,监控严密,并落实到位,较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3、企业的各类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合同金额占对外经济往来总金额的80%以上,合同示范文本应使用率达100%,并依法签订合同,条款齐全规范,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
4、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和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情形;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物价、审计、质检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无因发生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建议(共五则范文)[修改版]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建议(共五则范文)[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2e9ce7970b1c59eef9c7b4a0.png)
第一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建议关于为商会会员单位提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服务的建议方案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秘书处:“重合同守信用”公示活动是我国政府对企业信用的一种综合评价活动。
意在建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通过政府进行公示,具有政府担保功能。
是众多企业十分重视的荣誉。
根据广州市工商局公布的信息,2014年广州市内获得“重合同守信用”公示的企业达5011家。
广州市粤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希望紧密团结在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的旗帜下,利用自身的资源条件和专业优势与商会秘书处一起为商会各会员企业提供认定服务,提高商会会员的企业形象与信誉,从而也提高商会的形象和信誉。
详细介绍如下:一、被认作“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作用(1)工商局认可的企业良好信誉证明;(2)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高新技术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列为重点培育对象;(3)申报相关资金项目时,列为优先对象;(4)申请银行贷款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列为优先对象;(5)评定“自主创新产品”时,“科学技术奖”时,企业列入评审参考指标;(6)在核发财政扶持资金时,把是否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参考指标;(7)连续五年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申请冠省名的注册资金要求可降低为五百万元人民币;(8)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农业生产企业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认证;(9)实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的优惠服务;(10)在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快速审批程序,对“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及时给予退税;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海关管辖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时优先办理。
二、“重合同守信用”申请认定时间根据工商部门相关规定,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
根据我司经验,一般应提前3个月开始准备。
三、“重合同守信用”申请认定收费针对商会会员,我司收费为6500元。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苏政发[2015]21号)、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
第四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苏工商合[2013]369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苏工商合〔2013〕369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起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命名工作作了重大改革,由原来的命名方式改为向社会公示的方式。
为顺应形势的发展,省工商局就改革我省“重守”企业命名工作于今年6月专门具文请示省政府,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复同意(省政府办公厅〔2013〕政字778号)。
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特别要熟悉组织开展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与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和新的程序性规定,努力推进我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为我省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15日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两个年度合同管理水平和企业信誉以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外网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企业信用建设的行政指导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3]36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3〕369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起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命名工作作了重大改革,由原来的命名方式改为向社会公示的方式。
为顺应形势的发展,省工商局就改革我省“重守”企业命名工作于今年6月专门具文请示省政府,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复同意(省政府办公厅〔2013〕政字778号)。
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特别要熟悉组织开展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与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和新的程序性规定,努力推进我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为我省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两个年度合同管理水平
和企业信誉以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外网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企业信用建设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五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实施统一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
江苏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
主要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受理、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等工作。
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可以接受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申请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以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
根据需要,可以协助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报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培训,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