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旅游、银行、电信及网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旅游、银行、电信及网络交易等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5]7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旅游、银行、电信及网络交易等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工商合〔2015〕76号)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下发了《关于组织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省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旅游、银行、电信及网络交易等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4月2日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旅游、银行、电信及网络交易等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下发了《关于组织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对旅游、银行、电信和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行业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强规范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订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需求为目的,把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民生与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作用结合起来,认真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总局部署,继续集中力量规范和整治一批旅游、银行、电信和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行业及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依法查处一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促进更多优质规范的企业不断成长壮大和发展,保证合同监管履职到位,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苏工商规〔2017〕4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信用监管,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江苏优秀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成效。
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自愿申报,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关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2月19日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活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级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相应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
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并实施信用服务流程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控、利益冲突防范、投诉处理、责任追究、人员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第三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第四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第七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电信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3]3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09
【实施日期】201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3〕351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局:
为更好地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保障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11号),省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对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11号),决定对银行业、电信业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强集中规范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切实规范我省银行业、电信业的合同格式条款,特制订以下行动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需求为目的,把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民生与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作用结合起来,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集中力量纠正。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正式稿)
苏州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状况,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健全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和《苏州市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且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符合公示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两年。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各县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受理并初查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申报。
自愿申报是指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开公正。
公开公正是指公示的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统一,权利、机会平等。
(三)动态监管。
动态监管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四)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举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2]30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2.07.22【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商合[2002]300号2002年7月22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推进我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省局制订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合同处联系。
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信用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切实规范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我省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含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分支与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共同实施对企业信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涉及企业、企业责任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与约束等。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机构按下列分工实施对企业信用行为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合同订立与履行、鉴证、抵押登记、合同行政调解、拍卖行为等实施监管,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职能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和规范,负责协调收集有关部门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
XX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
XX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市场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和信用管理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自愿申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信用平台市场主体合同信用信息的记录,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情况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均可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
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市场主体是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申请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
第五条 XX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由省工商局组织开展,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为一年。
省工商局成立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组成的“XX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咨委会”主任由省工商局主要领导担任,“咨委会”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XX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应当对照下列要求进行自查、作出书面承诺,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抽查:1. 有完善的法制学习培训制度。
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与申请人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2. 有完善的合同信用制度。
强化内部合同信用机构建设,设立法务机构对内部合同信用进行管理;加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度。
3. 合同使用率高、使用规范。
近三年(含申请年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合法、齐全,责任约定应当明确、手续应当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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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规〔2017〕4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信用监管,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江苏优秀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
等方面的成效。
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
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自愿申报,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关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适用本办法。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且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符合公示条件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申报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五条省工商局是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机关,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第六条公示机关可以委托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对申报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核实,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收集和反馈,协助公示机关对申报公示企业进行培训。
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
自愿申报原则是指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是指公示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三)动态监管原则。
动态监管原则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四)社会监督原则。
社会监督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八条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