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持股证明;(三)股权质押书面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与登记事项变更相关的证明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股权质押是一种很常见的融资方式,在公司想要获得流动资金都时候可以采取股权融资这种方式获得资金的融通,进行股权融资的时候需要去进行股权质押登记,这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都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机构呢?一、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股权质押登记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质人持股证明;(三)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股权出质流程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
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2c84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33.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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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