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股东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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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023年公司法的解读

2023年公司法的解读

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公司资本、股东出资、公司治理等方面。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点的解读:
1. 公司资本和股东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此前,公司法要求股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其认缴的资本。

修订后,法律允许股东在更长的时间内缴纳资本,即认缴资本的五年实缴。

这一变化为股东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对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2. 企业信息公示: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企业信息公示的要求。

根据新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公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情况。

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夸大其注册资本,也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实缴情况将公之于众。

3. 公司治理:公司法的修订还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和表决权差异股票。

修订后的法律将独立董事的管理办法制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了证监会,同时对表决权差异股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4. 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加强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方面的法律约束。

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这些修订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竞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出资规定

公司法出资规定

公司法出资规定公司法出资规定是指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出资的内容、方式和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公司法出资的规定。

首先,公司出资可以采用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

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不包括货币)方式出资,例如房产、设备、土地等。

其次,公司的出资额应由股东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的内部组织和运作等方面进行约定的文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出资额。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出资额应当符合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最低出资额是指以货币出资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50%;以实物出资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法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有所不同。

此外,公司的出资应当实行实缴制。

实缴制是指股东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实缴,并经过验资确认。

公司法规定,验资确认是指股东出资之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核实,确保公司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公司的出资应当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还规定了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对虚假出资行为进行追溯、责令股东补足出资等。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对出资的法律后果。

例如,公司的出资不得要求返还,除非经法定程序和条件。

同时,如果股东对其出资存在问题,可能导致的结果包括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解散公司等。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出资规定了出资的方式、要求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最低出资额的要求,实行实缴制,并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有效。

违反出资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的发生。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出资)两类。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导语】无论从公司法的规范内容,还是从公司的实务和司法来看,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性是十分突出的,不仅公司法的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篇幅的详尽规定,而且实践中,在属于公司法问题的诉讼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而发生的或与股东出资相关联的可能会占其中的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和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对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的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

同时对于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对其他的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思考。

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

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通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

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

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

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实际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

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丶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丶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三丶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

四丶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与原公司法相比,有这样几个变化:(1)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2)列举式表述改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由此原来五种法定的出资方式改变为更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3)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所谓非货币财产,理论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包括证券或权利等,如:股票、债券以及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我们都知道,股东在整个公司中是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的,一个大股东的撤资甚至可能使一个公司破产,同样,优秀的股东则是一个公司运作良好的基础。

那么,股东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又要履行什么义务,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吧。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

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The best investment is to invest in yourself, because this is the only investment that you can be sure of earningwithout losing mone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导读: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

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1.一般出资期限的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延期缴清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收购设立企业的出资期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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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的意义: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理念的逐渐转
变。
三、 其他非货币出资形式问题
(一)股权出资 •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 股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另一公司 的股权。 • 我国原公司法未将股权列举为出资形式,也未作 禁止性规定。 • 实践中:股权投资个案现象存在。 如中国联通公司、新疆啤酒花集团公司、内蒙古 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2008]16号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 – 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2008)
(二)债权出资 • 债权出资,即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投入 公司,并由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 债权出资的本质:债权的转让。 • 能否以债权出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实践中: 私人协议 、(政策性的)债转股(适用 于国有企业) • 新公司法下: (1)债权具有价值性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合同法》上的依据。

济模式,为非法人组织。 2007年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关于服务重庆城乡 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正式转化成了资本。 2007年7月25日,重庆市工商局发布《关于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 入股,提出了八条实施细则,对新模式的准入门槛、风险 控制做了限定。包括农民自愿、不改变土地用途、公司营 业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 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区县政府支持、用作出资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等。 国家部委在调研后指出,重庆暂不宜大规模推广土地入股 设立公司,但可在小范围试点,进行探索。 2008年8月, 重庆土地入股办公司的试验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将过去 土地入股的公司全部改制成专业合作社。
二.新公司法的规定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采用立法列举式和抽象概括式,即以抽象的出资 标准对其他非货币出资财产进行概括。 • 列举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现物 出资)两类。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2004年修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间接允许。 –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流 转。但受承包期限的限制(耕地30年,草地 30-50年,林地30-70年)并通过发包方同意, 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 主要问题是:
• 公司如果进行土地股权转让或者公司破产,土地用
于偿还债务,农民将面临失地的风险,由此可能引 发社会不稳; • 土地入股成立公司后,用途改变的可能性很大; • 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产权,这样与现行 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冲突;土地入股的公司股东大 多超过50人,与公司法相冲突; • 农村土地30年的承包期限,给土地流转带来了不确 定因素,土地入股也只能在剩余的承包期内。
–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允许流转。但是不得 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 结论:法律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公 司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尚存在许多技术上的障 碍。
第七章 股东的出资制度
第一节 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 和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者履 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 前提。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股东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依据。 思考: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的取得之间的关系?
–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工 业产权和文学产权。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 个组成部分。而所谓的文学产权指的是关于文 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 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 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 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的领域。它 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等无 形财产的权利。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 上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超过一定的 比例。如我国原《公司法》。
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
一.原公司法的规定(第24条、第80条) • 单纯列举5种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 • 排除了劳务、信用、股权、债权等作为出资方式。 • 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作了严格的 限制性规定。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作价出资的 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实行的是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
(二)规定了货币的出资最低额 • 出资的比例结构,即出资的构成,是指股 东出资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 • 大陆法国家普遍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结 构有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目的: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 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 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公司对外负债的有 效清偿能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明确指出: 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其承 包经营的标的物入股,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 向发包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结论:法律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
• 农地入股在广东,江浙等省市都有过探索,但多为合作经 • •
3、我国立法的变化 • 北京工商发(2004)12号《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 允许股权出资。 •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 )第7条规定:出资人或者发起人 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其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原)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是国内A股市场上第一家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公司)。联通A 股公司在2002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中国联通持有的联通BVI公司的 股权。收购完成后,联通A股公司持有联通BVI 公司的股 权比例为73.83%。 联通A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了特别 限定机制:联通A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通过联通BVI 公司持有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不直接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其对应的运营实体是联通运营公司。联通A股公司对联通 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可以合并联通 红筹公司的财务报表。通过这种结构,使联通A股公司的 投资者相当于投资联通红筹公司,分享其高增长的经营业 绩。 问题:中国联通以其全资持有的联通BVI公司的51%的股 权作为出资是否为法律允许?
• 案例: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为国有控股的大 型企业集团,将部分资产重组(包括在原国信寻呼有限责 任公司内的股权)后,设立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中国联通享有77.47%的股权)。 2000年4月,中国联通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随后,中国联通将联通运营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与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成为联 通红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为合法规避境外税收,中国联通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 BVI有限公司(联通BVI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全 部的资产为中国联通持有的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 (77.47%),本身并不直接经营任何业务。 2001年12月,中国联通以其全资持有的联通BVI公司的 51%的股权作为出资,联和其他四家发起人,在境内发 起设立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A股公司,4、土地使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只有向国家补交土地 出让金后才能对外投资。 – 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上不得设有权利负担,如抵押 等,否则影响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结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成立 公司。
• 背景知识
–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以自己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 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界定:包括著作权(版权)、 表演权、专利权、发现权、商业标记权及关于制止不 正当竞争的权利。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则采取了更为 宽泛的界定: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 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和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上述界定属于广义的界定, 从狭义上讲,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版权)。 – 按照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知识产权的规定(第94-97 条),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 权、发明权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无形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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