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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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新增内容

新公司法新增内容

新公司法新增内容
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且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时自由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以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股东权利: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可能还有其他的方面,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红利的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资本的充实责任。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公司法10%股权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10%股权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10%股权的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

作为公司的股东,持有10%的股权,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

一般情况下,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股东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持有股权越多的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也越大。

2.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利润。

公司经营中取得的利润,在经过扣除各项费用后,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其所持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3.股东有权以股权换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当公司决定解散、清算或发生其他违约等情况时,剩余的资产将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4.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

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参与股东会议,行使股东的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的权益受到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不同的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可能对股东权益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具体的股东权益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了上述提到的权益,持有10%股权的股东还可能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公司董事会: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能有资格成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在董事会中拥有投票权,可以对公司重要决策进行表决和决策。

2. 获取公司财务信息:作为股东,持有10%股权的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和重要经营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评估投资价值。

3.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持有10%股权的股东有可能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这意味着在其他股东将其股份出售时,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优先以相同条件购买这些股份。

4. 股东提案权:持有10%股权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上提出议案。

股东可以提出关于公司经营、治理或其他方面的倡议和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司法可能对股东权益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和限制,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也可能对股东权益进行了约定。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优化和完善。

新《公司法》作为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1、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责任,强化了公司治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有效保护了股东权益。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使公司决策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有效保障了股东的权益。

2、保护股东的信息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保护了股东的信息权利。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必须保护股东的风险揭示权,规定了公司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相关风险管理情况,保护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规定了要保障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和知情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还规定了要保障中小股东的退出权,中小股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退出公司,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

3、完善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在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既规范了公司治理,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又完善了股东的信息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为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在实践中积极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公司法》在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还有不足之处,比如在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

股东权利及义务

股东权利及义务

股东权利及义务一.股东的权利的划分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

二.股东权利主要范围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

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

当然,我司的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红利的分配权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

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

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新公司法第七章

新公司法第七章

新公司法第七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七章股东的权利第八十条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八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二条公司不按照股东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转让股权,导致其他股东或非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新公司法第七章的内容主要涉及到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些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在公司法中规定这些权利,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和条件,以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等,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股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

在新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利的规定更加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优化。

这也反映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即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总之,新公司法第七章的内容涉及到股东的基本权利和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这些规定对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益及义务[概念]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人,有权列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余合资经营的工商公司的投资者。

[简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中心因素;没有股东,就不行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录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劳。

因而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而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同意刊行记名股票,也同意刊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刊行记名股票的,应该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分类]公司股东按不一样的标准,能够做出以下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质状况与登记记录能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固然实质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资猜中却记录为别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质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状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质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拜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余组织。

机构股东包含各种公司、各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各种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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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
股东对于一家企业的日常经营来说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股东会给企业的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是股东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多样性,因此,所属企业的股东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那么,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呢?
股东对于一家企业的日常经营来说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股东会给企业的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是股东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多样性,因此,所属企业的股东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那么,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呢?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办理变更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
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

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
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而有助于我们对于经济投资回报率的了解,股东作为一家企业必不可少的环节,不仅仅体现在资金的回报率问题上,对于其它权利问题国家的有关法律已经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解答。

只要按照有关程序就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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