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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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在公司法中的第20条、64条、107条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小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还有索赔权,如果是公司的董事因为违法损害到了小股东利益,是可以要求索赔单额,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红利的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资本的充实责任。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对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首先,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享有投票权、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以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证券法也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信息等,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禁止,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也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分享权利,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利润,保障股东的分红权。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配套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

这些规章制度通常由公司自行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于保护股东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总之,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问题,在实践中需要依法加以保障。

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了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完整体系,为公司股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作为企业的股东,不论您是主要投资⼈还是掌握公司少部分股权的中⼩股东。

您的合法权益都是会受到公司法的保护,所以当中⼩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正确使⽤法律的武器来进⾏维护⾃⾝的利益,那么,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跟随店铺⼩编详细的了解⼀下。

中⼩股东可以采取那些措施保护利益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做出了明⽂规定的,除了对中⼩股东的知情权、提案的参与权、投票权等进⾏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也在慢慢的完善对中⼩股东权益保护的举措,相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中⼩企业股东的利益定会被更加公平公正的对待。

(⼀)中⼩股东的界定。

中⼩股东,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出资额所占⽐例较⼩,或者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不能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决策或者参与但不能有效⾏使权利的股东。

①因此,中⼩股东⼜被称之为少数股东。

保护中⼩股东权益是指在公司中,因持少数股⽽处于劣势地位的中⼩股东相关权益与⼤股东的相关利益发⽣了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不违背公平原则和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出台的⼀系列相关保护机制和运作机制。

相应措施的出台⼀⽅⾯是为了缓解中⼩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盾,另⼀⽅⾯也是为了推动我国公司相关法制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股东权益的内容。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详细的列⽰,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股东的权益⾄少包括以下六个⽅⾯。

1、知情权中⼩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会召集权和提案权为避免公司⾼级管理⼈员或者董事和⼤股东的不作为⾏为的发⽣,中⼩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且拥有向股东⼤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从⽽有效避免⼤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股东⽆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一个公司在创立之初少不了各位股东的支持与各位员工的努力,股东与员工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免不了有害群之马的存在有些股东同样会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于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以及股东有哪些行为会被视为侵权呢?▲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一、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近年来,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行为。

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与旧公司法第185条相对应,其前段中的“连带责任”是新公司法增设的规定。

从目的上分析,公司分立属于公司变更范畴,是公司自由的重要内容。

公司分立是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从而限制了公司的变更,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新公司法规定以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处理为例外,从而鼓励公司进行分立。

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以公司分立前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须公司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从法理上分析,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法人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法人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法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务的承担,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该项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对较少股权,无法对公司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股东。

由于缺乏控制权和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往往容易受到公司经营者的霸权行为的侵害。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公司法规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以及完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订立的最高生效文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规定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出资权等。

2. 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行使的权利进行制约和约束。

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表决权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一般按照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有相对平等的发言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会表决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定。

(2)决策程序:公司法规定,对于重大决策,需要取得特定比例的股东会表决通过。

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决策进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3)救济途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维权途径,使其能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 监管机构公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通过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监管部门等。

监管机构可以监督公司或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公司合法运作,防止为取得私利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包括:1. 采纳中小股东提案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要遵循诚信原则,合理采纳中小股东提议。

这使中小股东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提出合理建议,增强其参与程度,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摘要股东权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制度及《公司法》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极为不足,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但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拟从新旧公司法对比的角度,论述新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的完善,进而阐述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股东权保护;新公司法;完善;不足引言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对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对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对相关利益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自身因素,旧《公司法》对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的保护还十分薄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为了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在旧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

从对股东权的保护方面来说,新《公司法》向前迈了一大步,但在笔者看来新《公司法》对中小股权权益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仍有许多待加强改进之处。

一、股东权及股东权保护的界定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股东权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也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即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所谓股东权保护即通过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措施与方法。

在实际中,往往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行为,尤其是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当大股东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时,中小股东倒是能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现实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利己而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在这场冲突中,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故谈到股东权的保护问题,通常情况下是针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谈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谈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所谓股东是指 向公司出资、 持有公司股 份、 享有股 东权利和承担 股东义务的人。通常情况下, 我们称那些出资占公司资本 总额较多,
其所享有 的表决权足 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产生重要影响 的股东为 份的股 东”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 控股股东 。 或叫做大股东。而其余 出资较少. 对公司影 响力较弱的股 股份 的股东 , 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 可 O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 知
东为小股东 。 由于我国旧的公司法制定时恰逢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 , 因此对股 董事会; 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通知后两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 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一规定则大大地提高了小股东的话语权, , 三、 实行累计投票选举制 旧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的表决实行 “ 资本多数决” 原
关键 词 新公 司法 小股 东 权 益保 护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6 .2 10.5 2 0)6340 2
公司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主持规定与有限公司大致相 同, 不同的是对股 东的要求是“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中图分类 号: 92 9 D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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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新公 司 法对 小 股东权 益 的保 护

摘 要

我 国旧的公 司法 虽然规 定 “ 同股 同权 , 平等” 但却 无具体 的规 定和措 施 来保障 小股 东权益 , 股权 , 所以在 实践 中小股
是增加了股东查阅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监事会 必须经股东会 、 股东大会决议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 的实 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 东, 不得参与前款规 定事项的表 决, 该项表决 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这一规 定人为地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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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新《公司法》确实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解决了许多难题,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迫切需求。

其中体现出来的一大特色就是对股东权益的保障加强了,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障。

下面,笔者将结合条文来对此进行简单的剖析,希望能对您在实务中的公司治理有所裨益。

新《公司法》确实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解决了许多难题,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迫切需求。

其中体现出来的一大特色就是对股东权益的保障加强了,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障。

下面,笔者将结合条文来对此进行简单的剖析,希望能对您在实务中的公司治理有所裨益。

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主要体现在赋予了股东更多权利,股东通过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1.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实际上是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如果让所有股东都参与表决,由于被担保股东所占份额较大,因此,表决将流于形式。

只有这样让中小股东的意志得到体现,从而能够保护他们的权利。

2.请求撤销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这不仅是对程序公正的肯定,更是赋予股东监督相关会议的召开,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3.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实缴”到“认缴”,从“一步到位”到“分期缴纳”,从分行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到统一降为3万元,这些变化都为投资者设立公司,成为股东放低了标准,为更多人提供了创业机会。

4.查阅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赋予了股东对相关资料的查阅权,事实上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体现,也有利于公司规范自身的行为。

当然,股东行使本项权利时,需有正当的理由并遵循合法的程序。

5.享受分红的权利和认缴新出资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明确了股东分红和认缴新出资的依据。

6.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对股东表决形式的改革,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方便股东对该项权利的行使。

7.提起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将可以提起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份额,由1/4变为1/10,更有力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他们的单薄但有力的声音能够放送出来,得到决策者们更多的关注。

8.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一条非常突出的规定,它不仅赋予股东在特殊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更是弥补了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所可能出现的纰漏。

9.一人公司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一人公司,既是对新法颁布前存在许多实质为一人公司的混乱状况的确定,也降低了进入公司的门槛。

10.股东转让股权。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加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依据和程序,减少纠纷的产生。

11.法院的通知义务。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规定从确立法院的义务来保障股东的优先够买权。

12.退出权。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在这些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为股东顺利、合法地退出公司提供了一个途径。

13.股权继承权。

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文规定了股权可以继承。

14.提案权。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赋予了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使其更受关注。

15.有关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这项规定完善恶劣公司治理和规范了公司运营,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

16.累计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是一种更为科学的投票制度,有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维护自身利益。

17.股东质询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质询权,从而更好的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从而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18.请求起诉权和股东代位诉讼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在请求或者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这表面上是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实质上也就是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

19.请求解散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让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有权决定公司退出市场,增强了中小股东的决策权。

当然,这些都还只是新《公司法》中对股东权益保障的直接规定的条款,还有许多间接保护的条款在此就不详述了。

还需要强调的是,有了这些规定,股东在行使的时候还要避免“乱花溅欲迷人眼”。

要注意,有的权利是可以由股东,哪怕是单个股东来行使的权利,有的却是需要一定数量的股东来集体行使,有的还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并遵循各种程序等等,因此,新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可要想做到游刃有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不仅要因人而易,还要因公司而易,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对法律有充分而深刻的了解并且熟悉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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